巴中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完善統一的醫療救助制度,規范醫療救助行為,及時有效保障救助對象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促進醫療救助工作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醫療救助,是指政府通過現金救助方式,幫助困難居民緩解醫療壓力的救助制度。
第三條實行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制,由民政部門主管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相互銜接配合,共同抓好醫療救助工作。
第四條堅持公開公正、高效便捷、城鄉統籌、標準一致,先保險支付,再醫療救助。
第二章救助對象
第五條醫療救助對象為持有當地戶口的下列困難人員:
(一)特困供養人員;
(二)低保對象;
(三)醫療費用支出巨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低收入家庭人員。
第六條下列情形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一)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應由他方承擔醫療費用的;
(二)因打架斗毆、吸毒、酗酒、賭博等發生醫療費用的;
(三)因整容矯形、鑲牙配鏡、安裝假肢、保健等發生醫療費用的;
(四)發生醫療費用后的下個年度4月底前仍未申請救助的;
(五)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
第三章救助標準
第七條醫療救助以資助參保和住院救助為主,同時兼顧門診救助。
(一)資助參保
全額資助特困供養人員、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和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適度資助其他低保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助標準由縣(區)民政商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二)門診救助
1.對特困供養人員、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給予門診救助。門診救助須是在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或定點藥房實行就醫購藥,在控制總額內予以救助,其標準為:城市低保“三無”人員、集中供養特困人員500元/年,分散供養特困人員300元/年。
2.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對象,因治療二類門診特殊疾病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參照住院救助標準執行。
(三)住院救助
1.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特困供養人員住院治療費用,按個人實際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全額救助。
2.其他低保對象住院治療費用,根據個人實際負擔的合規醫療費,按70%的比例救助,一個年度對同一個人醫療救助封頂線為10萬元。
3.低收入家庭人員住院治療費用,根據個人實際負擔的合規醫療費,按超額累進比例救助:2萬元(含)至5萬元按30%救助,5萬元及以上按40%救助,一個年度對同一個人醫療救助封頂線為5萬元。
第八條對特困供養人員、低保對象,實屬無錢入院治療或無錢住院持續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況給予0.2?0.3萬元的醫前、醫中救助,住院治療結束后,在醫療救助費用中扣減。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九條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特困供養人員、低保對象的醫療救助費用,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等實行“一站式”同步結算。
第十條不能實行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的,由救助對象本人或親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由鄉鎮(街道)進行初審,縣級民政部門會同鄉鎮核實。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按政策給予救助;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將不予救助通知書和材料委托鄉鎮(街道)送達申請人。申請所需材料為:
1.身份證復印件;
2.醫療單位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或出院證明、醫療機構費用、結算票據和住院費用結算表;
3.醫療保險報銷憑證、商業保險支付費用憑證、單位報銷憑證和社會資助憑據;
4.相關困難證件或鄉鎮(街道)出具的初審意見;
5.救助對象銀行賬戶和賬號。
第十一條鄉鎮(街道)收到醫療救助申請20日內初審上報,縣級民政部門收到上報材料30日內辦結。
第五章資金籌集使用
第十二條建立醫療救助基金,通過公共財政預算、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
(一)市財政依據上年末全市總人口數,按不低于3元/人標準預算醫療救助資金,縣(區)財政每年根據本地開展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年初財政預算中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年終根據全年醫療救助實際需求予以調整,年初預算應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不斷加大預算投入;
(二)中央、省財政補助收入;
(三)留歸本級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20%安排醫療救助資金;
(四)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社會各界捐贈資金;
(六)按規定可用于醫療救助的其它資金。
第十三條醫療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分賬核算。
第十四條醫療救助基金原則上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撥款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后將醫療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專戶直接劃撥到醫療救助支出賬戶,由民政部門通過轉賬方式直接支付給醫療救助對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
第六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各級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加強醫療救助的銜接協調、配合和指導工作;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救助工作的監督。
第十六條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公開醫療救助政策,建立舉報箱和設置投訴電話,受理群眾的舉報、投訴、信訪,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等違紀違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編造虛假信息,提供虛假證明,騙取醫療救助資金,除責令立即糾正、限期收回補助資金外,按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個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本實施辦法由巴中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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