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以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沒有工作的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它是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推行后,*、國務院進一步解決廣大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重大舉措。它主要是對城鎮非從業居民醫療保險做了制度安排。這一制度的出現在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歷程中具有重大意義,指明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那么2019年南充城鎮居民醫保報銷比例是多少?2019年南充居民醫保報銷條件和相關政策是什么?本文現代知識網整理了一些關于南充居民醫保報銷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南充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下稱城鄉居民醫保)工作,根據《南充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南府辦發〔2016〕29號)(下稱《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參保范圍和對象
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以外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鎮居民、農村居民,高校中的大中專學生,中等專業(職業)學校、中小學在校學生及居住本市并辦理了居住證的外地戶籍人員(下稱城鄉居民)均可參加我市城鄉居民醫保。
第三條 參保、繳費辦法和標準
城鄉居民醫保實行按年度一次性繳費,所繳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城鄉居民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整體參保,城鄉居民(含家庭成員中的中小學在校學生)由戶籍所在地、外地戶籍人員居住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組織參保繳費;未辦理居住證的中小學校、技術學校、職業高中的外地戶籍在校學生由學校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組織參保繳費;高校中的大中專學生、中等專業(職業)學校在校學生由學校組織參保繳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創銀行代扣代繳、手機軟件繳費等多渠道、多途徑的繳費方式。
新參保城鄉居民,需提供戶口簿(或居住證)、身份證,未辦理居住證的中小學校、技術學校、職業高中的外地戶籍在校學生及幼兒園在園兒童提供學校就讀證明,并填報《南充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登記表》。續保繳費的只需提供參保人員身份證明。
城鄉居民不得重復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保經辦機構須對當年參保人員進行比對。
(一)政府補助
各級政府補助按當年公布標準執行,高校大學生補助資金按相關規定執行。各縣(市、區)應將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并于當年9月底前撥入財政專戶。
(二)個人繳費
1.個人繳費標準按部省要求結合我市基金運行情況綜合確定,每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共同向社會公布。2017年度繳費標準為150元/人。
2.政府補助困難人群個人繳費
享受政府特殊補助人員的身份界定一律以當年繳費時的身份為準,統籌年度內不變。
城鎮“三無”人員、農村孤兒、農村“五保戶”等特困供養人員,由所屬縣(市、區)民政部門確認身份和提供名冊,按個人繳費標準全額補助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等除特困供養人員外的重點救助對象,由所屬縣(市、區)民政、殘聯部門確認身份和提供名冊,按縣(市、區)政府確定的定額資助標準補助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取個人繳費剩余部分并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特困供養人員和其他重點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由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的部分,也可由民政部門將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后的符合救助標準的醫療救助人數、參保資助標準及資金總量提供給同級財政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從社保基金專戶中的“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將個人繳費核撥至“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專戶”。上述人員個人繳費與城鄉醫療救助資助的差額,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取個人繳費剩余部分并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四條 繳費及待遇享受時間
(一)一般參保人員按規定繳費的,按自然年度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指住院待遇和門診待遇,下同)。學校組織參保繳費的,按學年度享受待遇。
已經參加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城鎮居民醫保的在校學生兒童,2017年改為以家庭整體參保繳費的,待遇享受期延長至2016年12月31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按規定標準報銷。
(二)新參保繳費的城鄉居民,設定6個月的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間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待遇等待期跨年度的,需繳納下一年度醫療保險費后才能按時享受待遇;只繳納下一年度醫療保險費的,待遇等待期從下年1月1日起計算。續保人員每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繳納次年醫療保險費,在規定時間內繳費的享受對應年度的醫療保險待遇,未在規定時間繳費的視為中斷繳費,重新繳費后按新參保人員享受待遇。
2017年2月底前繳納2017年醫療保險費的,2017年不設置待遇等待期。2017年2月底以后繳費的,按新參保人員享受待遇。
(三)學校組織參保繳費的,每年10月30日前繳清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醫療保險費,待遇享受期從繳費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四)新出生嬰兒在出生后3個月內參保繳費的,待遇享受期從出生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出生后3個月跨年度的,補繳上年全額醫療保險費(含各級政府補助和個人繳費部分)并繳納當年個人繳費金額,待遇享受期從出生之日起至補費當年12月31日止。出生后超過3個月參保繳費的按新參保人員享受待遇。
第五條 參保關系轉移
(一)原參加了我市城鎮職工醫保的單位參保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可轉入城鄉居民醫保。3個月內續保繳費的連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超過3個月續保繳費的視為中斷繳費,重新繳費后按新參保人員享受待遇;3個月內跨年度續保繳費的,補繳上年全額醫療保險費(含各級政府補助和個人繳費部分)并繳納當年個人繳費金額,連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靈活就業人員年度內已繳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的當年不能轉移參加城鄉居民醫保,下一個繳費年度的正常繳費期內繳納城鄉居民醫保費的連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超過正常繳費期繳費的視為中斷繳費,重新繳費后按新參保人員享受待遇。
(二)統籌范圍外轉入我市城鄉居民醫保的參保人員,在3個月內續保繳費的,連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超過3個月的視為中斷繳費,重新繳費后按新參保人員享受待遇;3個月內跨年度繳費的,補繳上年全額醫療保險費(含各級政府補助和個人繳費部分)并繳納當年個人繳費金額,連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六條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范圍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包括支付住院醫療(含生育醫療)、門急診(僅指門診搶救治療無效死亡,急診觀察病人直接轉住院治療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用,門診CT、MRI檢查確認為顱腦損傷、腦出血、惡性腫瘤直接住院治療當次CT、MRI檢查費用)、門診統籌、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用。
第七條 醫療保險費用支付范圍
城鄉居民醫保費用支付范圍按照《四川省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南充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南充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范圍》及省、市相關文件的規定執行。0-14歲未成年人治療漏斗胸、唇腭裂、脊柱裂、無肛、腸道閉鎖、膽道閉鎖、尿道上(下)裂、尿道憩室(狹窄)、會陰粘連、縱隔子宮、陰道斜隔、隱匿陰莖、隱睪等先天性生理缺陷(整容、矯形除外)納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用支付范圍,按政策報銷。
第八條 住院醫療費用報銷
參保城鄉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含門診特殊疾病,下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管理,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按比例報銷,年度報銷額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
(一)起付標準
鄉鎮衛生院150元,中心衛生院和其他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250元,二級醫療機構450元,南充市內縣級三級醫療機構550元,南充市內市級及以上三級醫療機構800元,南充市外三級醫療機構1200元,南充市外三級以下醫療機構按市內同等級醫療機構標準執行。
院內轉科和上級轉下級醫療機構,不再計算起付標準;下級轉上級醫療機構補計兩級之間的起付標準差額。
計劃內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門診特殊疾病、按病種付費、精神分裂癥、惡性腫瘤放化療不計算起付標準。
參保城鄉居民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標準按入院年度計算。
(二)住院報銷比例
參保城鄉居民發生的符合城鄉居民醫保政策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在起付線以上,扣除先期自付的費用后,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報銷。具體的報銷比例如下:
1. 鄉鎮衛生院85%,中心衛生院和其他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80%,二級醫療機構75%,南充市內縣級三級醫療機構70%,南充市內市級及以上三級醫療機構60%,南充市外省內就醫報銷比例下浮10%(其中三級醫療機構在市級三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上下浮10%)。四川省以外醫療機構50%。
2.未成年人治療先天性心臟病和白血病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比例為100%。
3.治療精神分裂癥、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艾滋病、狼瘡性腎病、帕金森氏綜合癥、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癥、癱瘓、器官移植和抗排異藥物治療、植物人維持治療、未成年人腦癱治療報銷比例上浮5%。
(三)最高支付限額
參保城鄉居民(含學校組織參保繳費的學生)年度最高結算限額按自然年度計算,跨年度住院的費用計入出院年度。年度累計報銷金額不超過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全市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參保城鄉居民住院治療發生的藥品、診療項目、材料、醫療服務設施個人先期自付和醫保最高結算限價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條 生育醫療費用報銷
參保城鄉居民在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內,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按《南充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標準的50%定額報銷。
第十一條 門診統籌
城鄉居民門診統籌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每年人均70元劃撥,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其中,個人報銷限額為50元,另外20元用于一般診療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可適時調整。個人報銷限額核算到個人,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在參保地門診統籌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可實行醫保聯網結算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的門診醫療費用,家庭成員(指當年參保繳費單位的成員)之間可以共享,使用時需提供家庭成員的有效證件(社會保障卡、身份證、戶口簿)。在個人報銷限額內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政策的醫療費用全額報銷。門診統籌一般診療費按簽約服務人數或管轄區定點人數實行人頭付費。按年人均20元標準總額預算,全年包干,超支自理。總額內按就診人次支付,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每門診人次補償10元(含一個療程);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每門診人次補償4.5元(含一個療程)。
參保城鄉居民門診統籌資金不結轉、不轉移、不繼承。
第十二條 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用報銷
參保居民患特殊疾病需長期治療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門診特殊疾病實行定醫療機構、定病種、定治療方案、定限額的管理方式,病種分類、報銷范圍和門診費用最高限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異地就醫管理
(一)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轉市外醫療機構治療的,原則上由參保地縣域內最高級別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轉院手續,其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城鄉居民醫保政策規定報銷。
(二)大學生在戶籍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按我市城鄉居民醫保市內住院政策規定報銷。
(三)長期異地居住、外出務工的參保居民因病需在居住地或務工所在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臨時外出的參保居民因急癥搶救需住院治療的,實行申報、備案制度。
第十四條 外傷住院申報
(一)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外傷住院醫療費,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二)參保人員因外傷住院治療的,接診醫生對病人的受傷原因做好書面記錄并由患者(家屬)簽字確認,科室負責人復核,經醫療機構確認后,將符合基金支付規定的項目納入醫保報銷。對需調查核實的,患者(家屬)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入院記錄等申報資料提交患者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進行核查。
第十五條 就醫服務和結算
參保城鄉居民就醫實行分級診療制度,各縣(市、區)在部、省、市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加強參保人員就醫管理,逐步建立“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就醫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層,大病到醫院,康復回社區”的就醫格局。
參保城鄉居民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包括已實現聯網即時結算的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時,憑社會保障卡、身份證(戶口薄)辦理登記和費用結算手續。其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的醫療費用,屬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個人結算;屬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參保居民因急癥搶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和在不能及時結算的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先由個人全額墊付,治療終結后持相關資料到參保地的縣(市、區)、鄉鎮(街道)醫保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參保人員當年發生的醫療費用申請報銷截止時間為次年3月31日,逾期未申報的,原則上醫療保險基金不予報銷。
第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
市內原城鎮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新型農村合作定點醫療機構整體納入城鄉居民醫保定點范圍,實行醫保協議管理。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年度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職責和義務。
第十七條 積極推進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付費總額控制制度,實行總額付費、病種付費、人頭付費、項目付費等多種付費方式相結合的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結算辦法。
第十八條 城鄉居民醫保和職工醫保的待遇不能重復享受,如同時參加兩份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可按醫療保險待遇就高的原則享受一份。
第十九條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醫療保險待遇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與《南充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同時施行,我市其他相關文件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本實施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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