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養老保險補交范圍
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本人自愿,可按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在原單位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1.6月30日前曾經與城鎮企業(包括城鎮集體企業、勞服公司、五七工廠、家屬工廠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未參保的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均具有城鎮戶籍。
二、養老保險補交條件
a.參保時,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人員
補繳6月30日前工作期間的繳費年限后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至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60周歲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b.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
補繳6月30日前工作期間的繳費年限后,一次性補繳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補繳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至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60周歲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三。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
1. 參保時,補繳參保前繳費,繳費基數統一按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全省(或設區市,由各設區市明確規定,下同)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指數統一按0.6計算;參保后,繳費基數按當年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中有關規定執行,指數據實計算。繳費比例統一按20%計算。
2.12月31日前參保人員,補繳前的繳費基數,可按全省(或設區市)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60%核定;12月31日前參保人員補繳后,應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各設區市確定的當年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中有關規定執行。
3.個人賬戶:補繳期間個人賬戶按繳費基數總額的8%一次性記錄。
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1.為什么要改革?
答:我國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對于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穩定干部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的建立和發展,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
從社會層面看,現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不同的制度模式產生了“雙軌制”、“待遇差”的矛盾:一是企業單位和職工個人都要繳納養老保險費,且待遇水與繳費多少聯系密切;而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繳費,待遇與繳費無關,從而引發了社會對保障制度公性的質疑。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人員相互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從制度內部看,主要有兩個矛盾:一是退休人員按單位管理,退休費用全部由財政或單位承擔,一些事業單位之間出現負擔畸輕畸重,有的地區和單位特別是一些基層事業單位甚至出現了退休費不堪重負、無法保證及時足額支付的
現象。二是現行退休費計發辦法是以工作人員退休前的“最終工資”為基數,按工齡長短分檔計算;檔次劃分比較粗,難以體現同級別干部任職長短的細致區別,更無法合理體現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
2.改革有什么意義和作用?
答: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意義重大。
一是有利于實現社會化養老保障全民覆蓋,建立更加公、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年來,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社會統籌和個人繳費相結合的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覆蓋了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但目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游離在這一制度之外,成為制度全覆蓋的“孤島”。改革后將實現統賬結合的社會保障體系制度全覆蓋,是加快形成更加公、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驟。
二是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體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社會保障屬于收入再分配范疇,再分配應更加體現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基本養老保險實行與企業相同的制度模式和政策,體現制度公和規則公,為逐步化解待遇差距的矛盾創造條件。
三是有利于促進機關事業單位深化改革,推動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年來,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開始實行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部分地區還開展了公務員聘任制試點;事業單位也正在加快分類改革,推行全員聘用制。為形成能進能出、合理流動的用人機制,分散單位的退休費用負擔、確保事業單位養老金發放,迫切需要建立統籌互濟、社會化管理的養老保險制度。
四是有利于全面體現工作人員的勞動貢獻,保護和調動工作積極性。將現行退休費計發辦法,改為按繳費水、繳費年限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多繳多得、長繳多得,能夠進一步健全激勵機制,全面體現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
3.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個統一、五個同步”。
“一個統一”,即改革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建立與企業職工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同樣的繳費標準、計發辦法和調整機制,從制度上化解“雙軌制”矛盾。
“五個同步”,一是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機關和事業單位雖然目前在人事管理、工資和福利制度等方面的政策有所區別,但歷史上一直實行相同的退休制度。同步推進改革在制度設計上沒有重大障礙,也能避免事業單位單改引發的攀比。
二是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建立職業年金是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內容,一方面能夠保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待遇水不降低;另一方面也是實現改革“中人”養老待遇穩銜接的關鍵措施。
三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堅持增量改革的原則,在建立個人繳費制度的同時適當增加工資,以使改革前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待遇能夠實現穩過渡。
四是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不再與同職級在職工作人員工資增長掛鉤,而與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安排,充分體現再分配更加注重公的原則。
五是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借鑒已有改革經驗,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再搞局部試點,可以避免先改與后改的矛盾。
4.改革的目標任務是什么?
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5〕64號)明確了改革的7項目標任務:
一是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二是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
三是統籌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
四是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發展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五是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職業年金基金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六是健全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確保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七是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和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經辦服務水。
5.哪些單位、哪些人員可以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答:單位范圍是: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實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后確定為行政類、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
人員范圍是:符合參保條件單位的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及退休(退職)人員。
需要說明的是:
(1)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改革范圍,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2)事業單位完成分類改革并確定單位的性質,是參保的前提條件。分類改革尚未完成的地區和單位,要抓緊推進。
(3)規范編制管理和干部人事管理,是參保的重要基礎工作。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4)考慮到公益事業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的需要,對經組織、人社部門辦理正式進人手續的不在編人員,在不改變供養資金渠道的前提下,通過編制備案方式確認后,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5)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外工作人員,依法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6)在職時為編制內、改革前退休的人員,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其基本養老金(即符合規定的統籌內待遇)由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其合規的統籌外待遇由單位從原渠道解決。
6.參保后,單位和個人如何繳費?
答: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都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
單位繳費比例,基本養老保險為20%,職業年金為8%;繳費工資基數,為本單位參保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個人繳費比例,基本養老保險為8%,職業年金為4%,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核定,并實行“300%封頂、60%保底”,即:超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工資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工資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7.單位和個人的繳費用到哪里了?
答: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20%),進入統籌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8%),用于建立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率。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能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4%)加上單位繳納的職業年金(8%),構成本人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工作人員退休時,按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工作人員出國(境)定居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在職期間死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8.改革后,新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怎么計算?
答: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是按退休時的“最終工資”打折計算;改革后,實行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待遇確定機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根據在崗職工均工資、本人在職期間的繳費水、繳費年限等因素計發,既體現再分配更加注重公的要求,又全面體現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
改革后的基本養老金由以下項目構成:一是基礎養老金,體現參保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貢獻,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體現參保人員實際繳費的貢獻,繳費越多、待遇水越高;三是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以下簡稱“中人”),加發過渡性養老金,解決“中人”實際繳費年限相對較短、實際繳費相對較少的問題,體現“中人”在視同繳費期間的貢獻,視同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越高。
為保持改革前與改革后退休待遇的合理銜接、穩過渡,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一是對9月30日前已退休人員(即“老人”),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并參加今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二是對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即“新人”),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三是對“中人”,加發過渡性養老金,以保持待遇銜接。特別是設立10年過渡期,對于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間退休的“中人”,在計算退休待遇時實行新老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高于老辦法的,對高出部分適當限制。10年過渡期結束后,即從2024年10月1日起,退休人員全部執行改革后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詳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鄂人社發〔2015〕52號)。
9.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經連續調整11年了,機關事業單位納入養老保險后,退休人員的待遇將如何調整?
答:《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規定,“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不再與在職人員工資調整掛鉤,而是統籌安排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據了解,國家正在考慮繼續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水,這對企業退休人員是第12次連調,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是并軌后的第一次同步調整,涉及面更廣,復雜程度更高,待遇衡難度更大。待國家統一部署后,我省將結合實際精心設計調整方案,抓好組織實施,把好事辦好。
10.改革前,部分工作人員在退休時可以加發一定比例的退休費,改革后,這項政策是否繼續執行?
答:改革前,按照原機關事業單位退休政策,對于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獲得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榮譽稱號、教齡滿一定年限的教師、獨生子女父母等,可以加發15%、10%或5%的基本退休費。改革后,對于新退休的符合條件的人員,這項政策不再執行,改為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一次性退休補貼的計發基數為本人9月的基本工資,計發月數為139月,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退休時不享受一次性退休補貼,而是在獲獎時給予一次性獎勵。
11.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體系形成了嗎?
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一項全新的制度,我們考慮形成“1+N”的政策體系。
“1”即省政府實施意見。《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5〕64號)已于10月12日印發。
“N”即相關部門的配套政策,考慮分三批推出,第一批主要是解決未參保單位和人員如何參保問題;第二批是主要是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第三批主要是參保后的后續問題。
目前,第一批5個配套文件已印發,分別是:《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待遇統籌項目暫行規定的通知》(鄂人社發〔2015〕51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鄂人社發〔2015〕52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待遇統籌項目的通知》(鄂人社發〔2015〕53號)、《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對部分工作人員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的通知》(鄂人社發〔2015〕54號)、《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確認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15〕55號)。
第二批配套文件考慮有:“老機保”分別與新制度和企業養老保險銜接方案、鄉改事業單位銜接方案、范圍外人員參加企業養老保險辦法、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參加企業養老保險辦法。
第三批配套文件考慮有:職業年金實施辦法、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等。
12.我省對機關事業單位參保工作是如何安排的?單位現在可以著手開展哪些準備工作?
答: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現階段統籌層次與財政管理體制保持一致,單位參保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其中,中央駐鄂單位和省直在漢單位在省直參保。
目前,省直參保工作已經啟動,省人社廳、省編辦印發了《湖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成建制首次參保工作方案》(鄂人社函〔2016〕29號),實行分類分批辦理,每批辦理時間半年左右。第一批參保單位為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1月啟動;第二批參保單位為行政類、公益一類事業單位,4月啟動;第三批參保單位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7月啟動。各地可參照制訂本地的工作方案并盡快啟動,力爭通過一年的努力,在年底前將符合條件的機關單位機關基本納入參保經辦。
各單位在申報參保前,要抓緊做好人員身份(特別是改革前已退休人員身份)清理、工資(退休費)標準核對、個人信息審核、檔案清理等準備工作。審核人員身份的主要依據是職工檔案,如果職工檔案資料不全,特別是關鍵資料缺失的,要抓緊完善。
13.對調進調出的工作人員,怎么辦理參保手續?會不會因工作調動而影響其退休待遇?
答:10月1日至單位正式參保期間,工作人員經組織批準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其間的養老保險費;工作人員經組織批準從機關事業調動到企業工作,或辭職、辭退、開除的,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其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后,按有關規定轉續其養老保險關系。
單位正式參保之后,工作人員不論是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地區調動,還是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都可以順暢轉移,轉移前后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都是累計計算的,個人的養老保險待遇不受流動就業的影響。
14.我們單位在改革前參加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前期試點(即“老機保”),改革后相關政策如何銜接?
答: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前期試點(即“老機保”)的,改革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本人;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前期試點的,改革后不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單位和人員,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銜接辦法在第二批配套文件中規定。
目前,參加前期試點的單位和人員仍按當地試點規定參保繳費,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待第二批配套文件印發,再辦理轉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或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手續,據實結算。
二、關于支持新型城鎮化的社會保險創新政策
9月16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印發《關于創新社會保險政策和服務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指導意見》(鄂人社發〔2015〕38號),自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省人社部門支持新型城鎮化、在社會保險政策創新上的重大舉措。
1.為什么要出臺38號文件?
答: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是*、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新增長點。人社部門作為基本民生部門,應當服從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在新型城鎮化中有所作為。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的出臺,在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統籌城鄉、促進公的呼聲日益高漲、條件基本具備、時機已經成熟,為了適應城鄉之間人口無障礙流動、建立城鄉均等化的公共服務體系的要求,滿足在城鎮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等人群的實際需求,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反復慎重研究,省人社廳出臺了38號文件。
2.38號文件的核心政策是什么?
答:核心政策就是,全面放開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條件。
過去,除了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有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沒有戶籍、地域的限制,必須依法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外,對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有戶籍、地域、就業狀況等限制。也就是說,在農村從事第一產業的農民、在城鎮靈活就業的外地戶籍人員、拿不到靈活就業證明的本地居民,只能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即使有經濟能力,也不能參加就業地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38號文件的出臺,破除了戶籍、地域、就業狀況等限制,只要有經濟能力、個人自愿申請,就可以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達到退休年齡、符合領取條件時,能夠享受到相對高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水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3.放開參保條件是不是說參保沒有條件?
答:放開參保條件并不等于參保沒有條件,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還是要滿足4個條件:
一是在勞動年齡段,即男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未滿55周歲。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屬于超齡人員,只能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二是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屬于職工,依法應當由單位為其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他們以個人身份參保,全部由個人繳費,單位逃避了繳費責任,是對個人養老保險權益的侵害。
三是過去未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過去已經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同一時段不應重復參保,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后,即可繼續參保繳費。過去未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但參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可以封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后,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4.個人申請參保,手續怎么辦理?
答:過去,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于靈活就業人員申請參保,都有一套成熟的辦理流程。38號文件出臺后,經辦機構要修訂經辦流程,簡化工作程序,提供便利服務,盡量減少需由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除審核身份證件信息外,不得以戶籍性質、地域范圍、居住證明、靈活就業證明、工商營業執照等條件限制申請人參保。通俗點講,今后的方向是,以個人身份申請參保就像在銀行申請辦銀行卡那樣,憑身份證就可以辦妥了。
5.達到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怎么辦?
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滿15年,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兩個必備條件。個人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最終目的是能夠按月領取養老金。38號文件規定,對于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不允許補繳,而是通過延長繳費的方式,在累計繳費滿15年時開始領取養老金,其中,延長繳費期間在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時,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開始領取養老金。
6.外省戶籍人員能否在我省參保?
答:按照38號文件精神,只要未在單位就業,不論是不是我省戶籍,均可在我省各地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對于可能出現的重復參保情形,隨著今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全國聯網,對于重復參保人員,屆時將予以清理。
三、關于完善農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
9月18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印發《關于完善我省農墾企業和農牧漁良種場農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意見》(鄂人社發〔2015〕60號),決定自1月1日起,農工養老保險辦法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逐步并軌。
1.為什么要并軌?
答:我省農墾企業和農牧漁良種場農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在特定條件下、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而形成的,實行適應農業生產特點的“低進低出”的一套辦法,即低繳費、低待遇。根據《湖北省農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03〕125號)、《湖北省國有農牧漁良種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鄂勞社發〔2008〕60號),全省農墾企業和農牧漁良種場農業職工分別自2003年、2008年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農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權益得到維護,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隨著農墾企業改革發展,特別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消除碎片化政策、建立統一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任務更加迫切,完善農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逐步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并軌,是建立統一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行動。
2.農工繳費工資基數有什么變化?
答:過去,農工繳費工資基數是按當地農墾企業職工均工資核定的,這一水一般為當地在崗職工均工資的40%,低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下限(即崗工資的60%)。新辦法實施后,不再使用農墾企業職工均工資的概念,改按崗工資的60%-300%范圍內據實核定,對繳費基數下限難以一步到位崗60%的地區,允許結合實際設立過渡期,逐步提高到60%。
3.新退休農工的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發?
答: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農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企業職工養老金辦法計發,有一點區別是,農工的視同繳費指數為0.667(0.6667),企業職工的視同繳費指數為1。為保持待遇水的穩銜接,農業職工退休時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新辦法高于老辦法的,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退休的,分別加發差額部分的20%、40%、60%、80%,2020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加發差額部分的100%。一般來講,新辦法要高于老辦法,意味著新退休農工待遇將穩提升。
4.新辦法實施后死亡待遇有無變化?
答:過去,在職農工死亡由單位支付待遇,退休農工死亡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標準為13個月的當地農墾企業職工月均工資,遠低于城鎮企業職工及退休人員死亡待遇標準(13個月的當地職工月均工資)。新辦法實施后,考慮農墾企業職工均工資一般為職工均工資的40%,為保持待遇水的穩銜接,實行5年過渡,對于2016、2017、2018、2019、2020年度死亡的人員,分別以當地職工月均工資的60%、70%、80%、90%、100%作為待遇計發基數,計發月數13個月不變,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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