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新農保基金財務管理、財務會計核算應嚴格按照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藏財社字[2011]6號)和自治區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藏財會[2011]5號)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建立和完善管理規程,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定期披露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新農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
構應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制度,按年度編制新農保基金收支預、決算。建立健全內控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建立健全信息服務網絡,為參保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三十四條 新農保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實賬管理,嚴禁用個人賬戶基金支付政府應承擔的基礎養老金,確保做實新農保個人賬戶。新農保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年老時的養老金,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第八章 經辦管理服務
第三十五條 在現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礎上,采取增加或調整整合編制等方式,充實加強縣(市、區)、鄉(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和人員。每個鄉(鎮)調整配備1一3名編制內專職工作人員,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每個鄉(鎮)配備1一3名新農保協管員;村級至少有1名村干部具體負責辦理新農保業務,并為其落實相應待遇,以保證基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力量。
第三十六條 建立新農保工作業務經費長效保障機制。新農保工作經費不得向參保人收取,也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提取。農保管理經辦機構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負擔,分別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各縣(市、區)財政要按照參保人數每年為農保管理經辦機構足額安排工作經費,切實解決縣(市、區)、鄉(鎮)、村管理經辦機構工作經費困難問題。在此基礎上,地(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確保工作正常運轉需要。
第三十七條 建立領取待遇資格月審年檢制度。認真搞好待遇審核、審批和養老金發放工作,加大對享受待遇人員資格確認、監管和檢查力度。人口計生、公安部門要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支持其建立健全人口基礎數據庫。農保經辦機構每月要在逐級認真申報統計的基礎上,通過與人口計生、公安部門統計的死亡人員信息比對,進行領取待遇人員生存狀況確認。切實搞好月審年檢工作,提高月審年檢科學性和準確性,防止養老金虛報冒領。
第三十八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管,并對農村居民的參保情況做到終生記錄、跟蹤和服務。
第三十九條 建立全區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范圍,統一配置硬件設備,統一業務軟件,統一工作流程,實現自治區、地(市)、縣(市、區)、鄉(鎮)四級聯網辦公,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通過“一網聯”的信息化手段,加速實現管理服務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為參保人員繳費、享受待遇提供便捷、規范、優質、高效的服務。第九章 制度銜接
第四十條 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達到領取年齡且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仍按原辦法執行,符合條件者可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達到領取年齡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四十一條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牧民養老保障、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第十章 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推行新農保是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政府要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全區新農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各地(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市)、縣(市、區)新農保制度的組織實施、經辦服務、監督管理及政策宣傳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農保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參保登記,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匯總與上繳,個人賬戶對賬單的公布,養老保險待遇初審、養老金發放;村民委員會根據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負責統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組織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政府相關部門要大力支持新農保工作。人事編制部門要為各級農保管理經辦機構落實必要的編制和人員,財政部門要確保財政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人口計生、公安部門要為農保管理經辦機構提供人口基礎數據。農牧、殘聯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第四十五條 將新農保工作列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范圍,進行重點督查考核。自治區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半年組織一次檢查考評,對積極組織實施、管理嚴格規范、任務完成好的縣(市、區)及時通報表彰,對不嚴格執行政策規定、不積極推進工作者進行通報批評。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新農保基金劃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新農保待遇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造成新農保基金流失的,由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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