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繳費比例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征收。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
繳費基數
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1、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和我省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等。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與薪級工資之和)、國家和我省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等。
3、除以上明確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項目外,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國家和我省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4、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為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全市統一建立個人賬戶的起始時間為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從參加之日起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按照人事管理權限批準退休,由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對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核定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同時,按照中省統一部署,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中人”養老待遇計發
全市實行統一的“中人”過渡辦法。對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1、老辦法待遇計發
N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A×M+B+C)× ∏ (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
C:按照陜人社發〔2015〕37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2、新辦法待遇計發
“中人”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以下辦法計算待遇。
新辦法養老待遇計發標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1+本人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實際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4%
(3)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計 發 月 數 表
退休 年齡 | 40 | 41 | 42 | 43 | 44 | 45 | 46 | 47 | 48 | 49 | 50 | 51 | 52 | 53 | 54 | 55 |
計發 月數 | 233 | 230 | 226 | 223 | 220 | 216 | 212 | 208 | 204 | 199 | 195 | 190 | 185 | 180 | 175 | 170 |
退休 年齡 | 56 | 57 | 58 | 59 | 60 | 61 | 62 | 63 | 64 | 65 | 66 | 67 | 68 | 69 | 70 | |
計發 月數 | 164 | 158 | 152 | 145 | 139 | 132 | 125 | 117 | 109 | 101 | 93 | 84 | 75 | 65 | 56 |
(計發月數由國家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退休年齡按整年計算后有余數時,按滿1年確定對應的計發月數;退休(職)年齡不滿40歲的,按40歲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退休年齡超過70歲的,按70歲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
(4)職業年金計發
職業年金計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及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5)視同繳費年限
對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以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
(6)視同繳費指數
視同繳費指數按照省人社廳、財政廳《關于印發<陜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視同繳費指數表>的通知》(陜人社發〔2015〕70號)規定執行。
“新人”養老待遇計發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的“新人”,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后按月發給養老待遇,養老待遇由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組成。
養老待遇計發標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1+工作人員本人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與“中人”實際繳費指數計算相同;
職業年金計發與“中人”職業年金計發相同。
“老人”養老待遇計發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老人”,繼續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屬于統籌基金發放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按核定后的項目和標準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納入統籌發放,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未納入統籌部分繼續按原渠道支付。
離休人員養老待遇計發
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國家和省市統一規定,由同級財政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中省駐咸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發放及相關待遇調整仍由原渠道保障。
繳費年限不足人員待遇規定
對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到達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納入統籌基金發放的待遇項目
按照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核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的通知》(陜人社發〔2015〕69號)規定,納入統籌基金發放的待遇項目為:
1、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退休人員納入統籌基金發放的待遇項目包括:按國家和我省規定計發的退休費、退休補助費和退職生活費;按國家和我省規定增加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按規定享受的津貼補貼項目;機關退休人員生活補貼及我省出臺的改革性補貼,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規定享受的生活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取暖費。
2、2014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納入統籌基金發放的待遇項目包括: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計發的養老待遇;取暖費。
統籌項目中原執行的標準高于規范后標準的,執行規范后的標準;低于規范后標準的,按照實際標準執行。統籌項目中原未執行的,不再增加。核定為統籌項目的,按核定標準由統籌基金支付;未核定為統籌項目的和超出核定標準的,繼續按原渠道支付。
調整加發退休費政策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準根據衡銜接的原則予以確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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