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于建立國家“消防安全部”的建議方案
2.1國家組建消防安全部
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分屬于公安部的消防局(武警消防部隊)、國家林業總局的護林防火辦公室、森林指揮部(武警森林部隊)、水利部的防汛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氣象局、地震局、人防辦公室和城市“120醫療急救”等集中于一體,組成國家“消防安全部”,統一負責全國各種災害事故防治的監督管理和搶險救援工作。其任務是防止和減輕自然災害、人為事故對公民造成的傷害;各種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并改善和發展救助方法和技術。
消防安全部的規格與公安部并列,內部人員屬于人民警察序列,下設若干專業司、局及相配套的政治人事管理機構、后勤保障機構、科研教育機構和監測服務機構等。
2.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別組建消防安全廳、局、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建消防安全廳,各市、縣(旗)、區人民政府組建消防安全局,各鄉、鎮人民政府建立消防安全站,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消防安全部門內部分別設置與中央相對應的專門機構,職能基本與中央相同。省以下消防安全部門的人員、編制、經費直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
2.3縣級以上消防安全部門設立搶險救援指揮中心
搶險救援指揮中心的人員編制由現在的武警消防部隊和武警森林部隊組成。為能保證這支搶險救援部隊的快速反應能力和戰時火災撲救與防化學能力,故仍應為現役體制,繼續列為武警部隊序列,并仍稱消防隊。其主要任務是:撲救火災,包括森林、核電、礦井、戰時等火災的撲救;處置各種化學危險品泄漏事故,包括戰時的防化搶險;洪災、雹災、風災的搶險以及實施驅雹和人工增雨;地震、建筑物倒塌搶險;重大交通事故救援;市政公用設施(煤氣)、關鍵性生產設備故障的排除與搶險;公民的應急救助和醫療救助;協助公安機關處置治安突發事件;礦井瓦斯爆炸、透水事故搶險及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和救助等。120急救劃屬搶險救援中心。
搶險救援不得向災害事故發生單位、個人收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國家財政予以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的有關滅火救援的權利延至各種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
為了增強搶險救援的快速反應和應急搶險能力,距離國辦消防隊較遠、事故危險性大的企業單位和礦山,應當建立自己的專職消防隊和群眾性義務消防隊,負責自身的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經費歸本單位管理,國辦消防隊在業務上給予指導。
2.4各企業、事業單位內建立相應的消防安全機構
為充分發揮各個企業、事業單位的力量,各個企業、事業單位亦應當建立相應的消防安全機構,如處、科、股等,以保證災害事故防治措施在基層單位的落實(現在絕大部分企業已經認識到了我國現行災害事故防治管理體制的弊端,并在本企業內部已經將生產安全、環境保護、防火安全、事故管理等災害事故防治的管理工作統一于新成立的“安全處或科”管理)。
2.5國家建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體系和科學技術研究機構
國家將分屬于不同院校的火災科學、防火工程、環境工程、氣象科學、地震科學、勞動保護科學和搶險救援指揮、醫療急救等災害事故防治專業集中起來,組建國家“消防安全大學”,下設若干個專業系或專業學院;各省建立中專規格的消防安全學校,分別承擔國家或地方的消防安全干部和技術人員的教育訓練任務。
將現行的各消防、環保、勞動保護、地震、氣象、醫療急救和森林等災害事故防治的研究院、所集中起來,組建國家“消防安全科學研究院”,下設若干研究所或分院;各省建立消防安全科學研究所,分別承擔國家或地方的災害事故防治科學的研究和監測任務。
2.6國家統一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安全法》
在原有體制下,我國分部門建立了不少相關的法律,如地震法、氣象法、消防法、森林法、環境保護法、安全生產法等。這些法律都從不同的角度對災害事故防治工作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對我國災害事故防治的法制化建設發揮了非常積極的作用,當國家建立了消防安全部后,這些法律就應當統一于一體,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安全法》,并升高其法律規格,增強其執法力度。
3.建立統一國家災害事故防治管理體系的好處
3.1有利于發揮災害事故防治部門的整體效能
將分屬于不同部門管理的災害事故防治管理機構集中于一體,能夠有效避免災害事故防治管理的松散性,增強統一性和不同災害事故防治的協調一致性,使各災害事故防治部門的整體職能得到優化,減少或者取消各種不必要的委員會、指揮部、領導小組等諸多的協調機構和分部門召開的會議,減少多個部門對同一類單位、同一類設備和同一類事故隱患的監督檢查給企業經營帶來的不便、干擾和麻煩,加大災害事故隱患的整改和防災措施推行的力度,從而增強各種災害事故防治部門的整體效能,更加有利于“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方針的貫徹落實。
3.2能夠充分發揮搶險救援隊伍的專業和綜合效能
我國的武警消防部隊是建國后建立的一支作風過硬、技術精干、拉得出、打得贏的軍事化專業隊伍,在撲救火災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貢獻,其他災害或者事故搶險救援的成績也非常突出。如1998在抗洪搶險中的湖北省消防總隊、黑龍江省消防總隊,上海民航事故搶險救援中的上海市消防總隊,1999年湖南衡陽“7.9”列車脫軌事故搶險中的衡陽市消防支隊,在2001年震驚世界的石家莊刑事大爆炸中的石家莊市消防支隊,2003年發生的衡陽11.3特大事故,2008年的汶川“5.12”大地震,歷年發生的地震搶險救災以及其他化學氣體、液體泄漏事故,房屋倒塌事故等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中,全國的消防部隊都發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災害事故防治管理部門統一于一體后,在財政經費的投入上和技術裝備的購置上都會有更加強有力的保證,消防戰士的技能訓練也會有更大的提高,必將在今后各種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從而把消防隊伍建設成一支各種災害事故搶險救援的專業隊伍。這樣,當發生了重大、特大災害或者事故時,專業消防隊伍可以憑借自己點多面廣的快速反應優勢、技術裝備先進優勢、操作技能熟練優勢迅速趕赴現場展開搶險救援;當災情太大需要解放軍或當地民兵、群眾參加時,專業消防隊伍可以在政府的統一指揮下,憑借自己熟練的方法和技能,在現場指揮和引導大面積的搶險救援,從而避免解放軍戰士不了解搶險救援專業知識的盲目性,減少不必要的傷亡和損失,更加有利于“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原則的貫徹落實。另外,這支隊伍還能夠在國防建設和社會治安中發揮重要作用。現在,河北、黑龍江等省、自治區、直轄市都以消防特勤支、大隊為依托組建了自己的消防地震搶險救援隊,這將為今后消防部隊的全面發展創造更加有利的條件。
3.3有利于加強對災害事故防治工作的領導
我國災害事故防治分部門管理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把一些雖有聯系但工作中心不同的機構組合成一個機關,使得該機關領導不得不拿出一定的精力去抓該機關中心工作以外的工作。例如,火災事故的防治雖然與治安工作有關,但火災事故所涉及的主要是自然科學,而治安工作主要涉及的是社會科學,二者的性質和工作對象是不同的,所以火災事故的防治歸公安機關管理,也就分散了公安機關領導抓社會治安這個中心工作的精力,從而也就相對消弱了對社會治安工作的領導;再如,生產安全工作雖然現在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管,但生產事故的防治還涉及到消防、環境保護、職業病防治、勞動保護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管也沒有分管其他災害事故的機構和任務,故也很難把全國的災害事故防治工作都統管起來。從目前來看,也只是主要管了礦山安全,其他事故也只是代表國務院牽頭處理一下,具體工作還得由分管部門去處理。所以,當國家建立了統一的災害事故防治管理體系后,災害事故防治的監督管理也就成了該機關最中心的工作,該機關的主要領導也就必然把主要精力都放在最中心的工作上。這樣,不僅各種災害事故防治工作的領導相對得到了加強,同時原機關的中心工作也相應得到了加強。
3.4可形成主體管理與監督管理的制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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