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溫州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方法及貸款最大額度說明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那么溫州地區公積金貸款額度是多少,溫州公積金買房貸款比例是多少,本文高考知識網整理了關于溫州公積金相關知識。
一、調整貸款最高、最低(保底)額度及確定方式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和最低(保底)額度的確定由原按借款人職工家庭確定單一額度方式調整為按職工家庭借款人及配偶雙人繳存、單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兩種情形分別確定。
(一)借款人及配偶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市區、各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最低(保底)額度分別調整如下:
1.市區(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樂清、瑞安最高額度由80萬元調整為70萬元、最低(保底)額度由35萬元調整為25萬元。
2.永嘉最高額度由80萬元調整為60萬元,洞頭、文成最高額度仍保持60萬元,永嘉、洞頭、文成等最低(保底)額度分別由原35萬元、30萬元、35萬元統一調整為20萬元。
3.陽、泰順、蒼南最高額度仍保持50萬元、最低(保底)額度由原25萬元調整為20萬元。
(二)借款人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市區、各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最低(保底)額度分別調整如下:
1.市區(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樂清、瑞安等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原80萬調整為50萬元、最低(保底)額度由35萬調整為20萬元。
2.永嘉、洞頭、文成等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分別由原80萬元、60萬元、60萬元統一調整為40萬元,最低(保底)額度分別由原35萬元、30萬元、35萬元統一調整為15萬元。
3.陽、泰順、蒼南等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原50萬元調整為30萬元、最低(保底)額度由原25萬元調整為15萬元。
二、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辦法
(一)原“以繳存余額乘以倍數計算貸款額度”調整為“以一年住房公積金月均余額乘以按繳存時限確定的倍數計算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借款人一年的住房公積金月均余額×按繳存時限確定的倍數+配偶一年的住房公積金月均余額×按繳存時限確定的倍數(貸款額度計算至千元,取千元整數)。
1、月均余額是指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12個月的月均余額(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
2、繳存時限倍數的確定,以繳存時限小于等于12個月為4倍作為基準,繳存時限每增加12個月倍數增加1倍,最高增至10倍(繳存時限倍數的確定見附表)。
3、原異地繳存職工轉移到我市繼續繳存的,可依職工的申請,根據全國異地轉移接續臺的信息,將異地繳存的時間予以確定繳存時限倍數。
4、異地繳存來溫州購房申請異地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以異地繳存證明中“最連續繳存時間”和賬戶明細信息予以確定繳存時限倍數和月均余額。
(二)取消原“以借款人及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還貸比例55%計算的月還款額,按等額本息還款方式計算的貸款額度。”的計算項,合并在借款人選擇確定貸款償還方式及確定還款期限時的還款比例控制。
(三)調整計算貸款額度的首付比例。
繳存職工家庭購買、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首付款比例由原不得低于20%調整為不得低于30%。
繳存職工家庭已擁有1套自住住房,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首付款比例由原不得低于30%調整為不得低于50%。
三、職工家庭貸款次數控制
職工家庭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異地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2次的,暫停其第3次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
本通知實施之日前已獲得過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含已結清的),均計算為1次貸款次數。
(一)本條款“已獲得過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已登記審核通過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
(二)職工已在本市開具過異地貸款繳存證明的,在我市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核查異地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的發放情況后予以認定貸款次數。
(三)職工持異地貸款繳存證明來我市購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含公轉商貼息貸款),根據繳存地出具的異地繳存證明上的貸款次數和本市已獲得過的貸款次數予以認定貸款次數。
四、調整貸款月還款的最高還款比例控制
將“借款人貸款時確定的每月歸還貸款本息額最高不得超過借款人及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55%”調整為“最高不得超過借款人及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60%”。
借款人選擇還款方式(按月分期等額本金或等額本息)及還款期限時,其貸款還款能力受借款人及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最高不超過60%的還貸比例的控制。
五、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
職工購買二手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可直接劃入借款人的個人銀行賬戶”調整為“劃入售房人或第三方的銀行賬戶(在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提供,由貸款地管理機構審核)。”
六、完善無房租賃提取政策
(一)職工因無房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單身職工每年提取額度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職工本人及配偶每年提取額度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調整為:繳存職工每月提取額度最高不得超過1千元。
(二)取消“職工因無房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須在支付房租之日起的6個月內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三)職工可按月申請無房租賃提取。一次申請提取的月份(往前)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已提取的月份不得重復提取。
七、完善特困低保提取政策
(一)市區、各縣(市)特困低保提取住房公積金原參照執行各自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為執行市中心參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明確的全市統一標準。
2017年特困低保提取住房公積金參照執行的全市統一標準為每月804 元。今后各年度,市中心按上一年度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年度參照執行的全市統一標準。
(二)享受特困職工待遇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職工,可按月申請特困低保提取。一次申請提取的月份(往前)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已提取的月份不得重復提取。
八、明確提取、貸款業務管控
(一)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連續繳存滿6個月(個人自愿繳存預繳部分不予計算),方可申請。在提取本人繳存賬戶余額后仍不足的,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人還可申請提取繳存賬戶中的余額。
(二)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和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貸款和提取(含配偶)的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套自住住房的購買房款總額或建造、翻建、大修的工程費用總額。
(三)繳存職工因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后又辦理了所購房退房手續的,須在辦結退房手續之日30日內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退還,逾期不退還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視為嚴重失信行為,納入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管理。
九、加強實施違規提取管理
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資料等騙提行為的職工,經核實,要記載其失信記錄,其失信記錄隨個人賬戶一并轉移。對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發現騙提行為的,要向其單位和紀檢部門通報。
附件:繳存時限與倍數確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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