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服務的;或者聘用未取得專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轉讓資質證書或以出租、掛靠、外借等形式變相轉讓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或管理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將生效物業服務合同按時報送備案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向業主公告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公布物業服務費用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將有關資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送備案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的。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將物業收費標準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收取額外費用或者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
業主委員會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公布物業服務費用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業主委員會超越職權作出決定,或者作出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決定的,同意作出該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物業服務合同解除、終止或者延續服務情形終止后,拒絕辦理移交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移交;逾期仍不移交的,視不同情形,按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超過3個月仍不移交的,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未書面告知業主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且未派人到裝飾裝修現場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業主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將車位、車庫出售給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只出售而不出租車位、車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不按規定收回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外單位、個人臨時租用的車位、車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停放車輛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工程車輛、大中型客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不履行車輛管理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抄表到戶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或者因為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代交相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根據職權,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業主違反本條例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及相關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
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約定,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有權予以制止,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建設單位及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因物業管理服務發生糾紛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編輯
附 則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裝飾裝修承諾書等示范文本,提供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參考。
本條例中有關專業用語:
(一)專有部分,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含整棟建筑物)、車位、攤位,以及規劃專屬于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特定空間。其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二)自用部位,是指業主所購房屋內部,由業主自用的臥室、客廳、廚房、衛生間、陽臺、庭園及室內墻面、天花板、地面等部位;
(三)自用設施設備,是指業主所購房屋內部,由業主自用的門窗、衛生潔具以及通向總管的供水、排水、燃氣管道、電線等設施設備;
(四)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內由該幢房屋的業主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天井、房屋承重結構(包括基礎、承重墻體、梁、柱、屋頂等)、室外墻面等部位;
(五)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區域內或單幢房屋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決定業主投票權數的專有部分面積、建筑物總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三)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本條例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解釋。
本條例自2011年1 月 1日起施行。《海南省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與本條例不相一致的規定,以本條例為準。
內蒙古高考500至530分左右可以上什么大學
時間:2025-05-22 10:39:38內蒙古醫科大學對比河北環境工程學院哪個好 附分數線排..
時間:2025-05-22 10:36:19湖南高考歷史565分排名多少 排名多少位次
時間:2025-05-22 10:32:43湖北民族大學法學專業怎么樣?錄取分數線多少分
時間:2025-05-22 10:28:51天府新區航空旅游職業學院對比泰山職業技術學院哪個好 ..
時間:2025-05-22 10:25:03石家莊人民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對比湄洲灣職業技術學院哪..
時間:2025-05-22 10: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