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及與之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等。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城市治理工作體系和綜合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和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服務機制。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價格、財政、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國土資源、人民防空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物業監督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物業服務區域業主大會的工作,督促業主大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社區建設與物業服務的關系,處理物業服務糾紛。
嘎查村(居)民委員會協助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物業管理有關工作。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物業服務工作。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及時受理業主和相關單位的投訴舉報,依法調查處理違法行為。對實名舉報投訴實行限時回復,為實名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六條 物業管理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召集,旗縣級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嘎查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務站以及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等各方代表參加。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重大問題: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業主委員會選舉和換屆過程中出現問題的;
(三)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問題的;
(四)物業服務企業在交接過程中出現問題的;
(五)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服務糾紛。
第七條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八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因買賣、贈與、繼承等法律關系已經實際占有房屋,但是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房屋占有人在物業服務中享有業主的權利,承擔業主的義務。
第九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服務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服務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服務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項目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服務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配套設施不全、不具備物業服務條件的物業區域,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治理,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十四條 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過二年的,應當籌備成立業主大會。
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或者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經物業項目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后仍不能成立的,應當由嘎查村(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五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建設單位、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嘎查村(居)民委員會的代表組成;I備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表擔任。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的產生,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嘎查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
籌備組應當將成員名單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協助籌備組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六十日內首次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務委員會成立后籌備組自行解散。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應當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因故不能參加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以及期限。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決定其他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報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委員會成員缺額人數超過半數導致或者影響業主委員會行使職權規定的;
(四)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時,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物業項目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逾期不召開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組織召開。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定期書面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向業主公布,接受業主質詢;
(三)根據業主大會決定,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聘用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調解因物業使用、維護和服務產生的糾紛;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八)根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決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方式,管理并公布經營所得;
(九)監督廣告、車位租賃經營收入以及使用情況;
(十)配合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嘎查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等做好物業服務區域的社區建設和社會治安等工作;
(十一)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阻撓、抗拒業主大會履行職責;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三)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授權,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印章;
(四)打擊、報復、誹謗有關投訴、舉報人;
(五)未經業主大會授權,擅自解聘或者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擅自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超越業主大會賦予的職權,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的人數由業主大會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三人至十一人的單數確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物業項目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業主委員會備案有關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備案。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具體年限可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任期屆滿兩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并通知物業項目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代表參加;逾期未換屆的,業主委員會將自行終止。
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其任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與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做好交接手續,沒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與嘎查村(居)民委員會做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應當經出席的委員過半數同意。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造成損失的,由同意作出決定的委員共同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能夠主動履行業主義務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中兼職或者與該物業服務企業有其他利害關系。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
(三)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的;
(五)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六)向物業服務企業銷售商品、承攬業務、牟取不當利益的;
(七)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
決定終止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的程序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解散的,在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和檔案資料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九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由業主委員會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
第三十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管理規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對物業服務費的結算作出明確約定。受讓人應當在辦理產權交易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物業產權轉移情況、業主姓名、聯系方式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
業主在轉讓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動產時,應當向物業買受人出具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證明。
第三十一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等相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物業閑置、房屋質量和末享受物業服務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交納。
業主不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經仲裁或者司法判決后仍不履行的,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錄入個人信用檔案。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并自約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使用人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承擔連帶交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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