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是維護黨組織凝聚力、號召力的有力武器,規矩是增強黨員干部組織觀念的有效手段。守紀律、講規矩必須遵循組織程序、服從組織決定。
一、守紀律講規矩必須遵循組織程序
“非規矩不能定方圓,非準繩不能正曲直。”守紀律講規矩,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遵循組織程序。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鄭重昭告全黨,“必須遵循組織程序,重大問題該請示的請示,該匯報的匯報,不允許超越權限辦事。”這既是對每一個黨員的政治要求,也是確保全黨集中統一的“硬規定”,還是檢驗黨員干部政治上合格不合格的試金石。
(一)樹立程序意識
意識是行動的先導,只有意識樹立了,行動才果斷。隨著依法治國的不斷推進,人民群眾對公正義的要求不斷提高,不僅要求實體公正,而且更加注重程序公正。因此,領導干部要牢固樹立程序意識,真正做到懂程序、講程序,按程序辦事。
(二)嚴格程序規范
程序規范是黨的紀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嚴明紀律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嚴格按程序辦事。經過多年的探索,我們黨逐步建立起以黨章、較為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在議事決策、干部任用、組織管理、黨內監督等方面,明確了一系列具體的程序規范,有力推動了黨內生活的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這些程序規范既是嚴肅的紀律要求,也是推動各項制度規定真正落到實處的重要保證。從年來一些地方發生的干群矛盾和群體性事件來看,不少是由于程序不規范、工作不透明、辦事不公開導致的。有些黨員干部程序意識淡薄,遇到問題怕麻煩、圖簡單,熱衷于“短快”,隨意簡化程序,故意規避程序,該向上級報告的搞“瞞天過海”,該走組織程序的搞“化整為零”,該讓群眾知道的搞“暗箱操作”,這是十分有害的,必須堅決克服這樣的問題,嚴格遵守程序規范。
二、守紀律講規矩必須服從組織決定
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重申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重要性。“必須服從組織決定,決不允許搞非組織活動,不得違背組織決定。”這樣的嚴格要求,有著極強的現實針對性。
(一)正確對待個人和組織的關系
組織的培養是一個人成長進步的重要依托。一個人的成長進步固然有個人奮斗的因素起作用,但是沒有組織的關心培養,個人進步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每一名黨員干部與組織都是樹葉與大樹、水滴與江河的關系,樹葉只有在大樹之上,才能煥發生機,水滴 只有融入江河,才不會蒸發。我們應該抱著一顆感恩組織的心干好工作,不要問組織能給我什么,而要多考慮自己能為組織干些什么,回報組織的培養。
(二)從心靈深處認同組織決定
當前在領導干部隊伍中,的確存在著個別領導干部對組織決定不服從,或者不完全服從的現象。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表面服從。有的領導干部當面說一套,背后做另一套,表里不一。二是部分服從。對己有利的就服從,沒利的不用談,典型的選擇性服從。三是暫時服從。迫于當前形勢壓力,采取等待、觀望的態度。四是隨眾服從。因為大家都服從了,如果我不服從,我就變成孤家寡人,所以只好隨眾了。這幾種現象都嚴重損害了黨的紀律的嚴肅性。領導干部要樹立組織意識,自覺地從內心深處去認同組織的決定,主動地把自己的統一到黨組織的決定上來。可以說,能否做到這點,是一個領導干部政治上是否成熟的重要標志。領導干部要時時心中有組織,相信組織、依靠組織、服從組織。
(三)堅決執行黨的政策和決定
堅決執行黨的政策和決定,這是黨員個人服從組織的最集中體現。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可以按組織程序反映,但是在組織沒有改變決定前,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延緩、消極抵制決議的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在執行黨的政策和決定時,一是要拿出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工作作風。堅持一分部署,九分落實;牢記空談誤國,實干興邦;要接地氣,察實情,出實招;要抓實,再抓實。二是要有敢于擔當的革命精神。當前,我國正值各種社會矛盾多發期和凸顯期,改革進入深水區和攻堅期,唯有具有“舍我其誰”的使命意識和擔當精神,方能涉險揚帆。*強調,干部就要有擔當,有多大擔當才能干多大事業,盡多大責任才會有多大成就。這些重要論述,每個黨員領導干部必須牢記并認真落實到各項工作中。
*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上重點強調了嚴明組織紀律問題,指出黨的力量來自組織,組織能使力量倍增,要好好抓一抓組織紀律,加強全黨的組織紀律性。為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重要講話精神,我們集中組織力量,針對當前黨的組織紀律執行情況等問題開展專題調研。
組織紀律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及表現
從調研情況看,各地在執行黨的組織紀律方面總體上是好的,民主集中制、黨內組織生活制度、請示報告制度等都能有效地貫徹執行,有力地維護黨的章程、原則、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但也發現,少數地方或單位在執行組織紀律過程中打折扣、搞變通、夾私貨,執紀不嚴、執紀不到位的情況時有發生,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避重就輕搞變通。表面嚴格執行組織紀律,在具體操作中,陽奉陰違。在執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制度方面,有的單位“一把手”小事開大會充分聽取意見,重要事開小會吸納少數人的建議,關鍵事不開會獨斷專行。例如,某中央在渝國企分公司原總經理在任11年里,小額采購訂單,按程序辦理,遇到幾千萬上億元的大額采購,慣單槍匹馬與對方談判,談好之后,再讓不明就里的下屬“履行手續”,公司每年10億元的自行采購金額都以此方式處理。在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方面,有的領導干部目無組織、我行我素,該請示的不及時請示,該報告的不如實報告,或者小事請示報告,大事就擅自作主。例如,某車管所原所長,不向上級請示報告,個人擅自決定停止某舊車市場業務辦理點的工作,事后又不按工作程序移交其他領導處理。
二是監督難度大。組織紀律內涵豐富、外延寬廣,有的制度群眾關注度高,如干部選拔任用、發展黨員等制度;有的制度群眾關注度低,如民主集中制,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等制度。群眾關注度高的,信訪舉報多,易監督;關注度低的,違紀線索少,難監督。以某縣為例,2013年以來共收到違反組織人事紀律類的信訪舉報23件,僅占全縣群眾信訪舉報總件數的2.4%,并且主要集中在干部選任優親厚友、發展黨員違反程序、人事考錄弄虛作假等三方面,而對涉及領導班子執行民主集中制、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方面的信訪線索反映幾乎為零。目前在客觀上,尚存在監督檢查機制不健全,缺少系統性的組織紀律監督檢查規章制度,介入依據不具體、措施不多等問題。在實際執紀操作上,有的組織紀律問題難以界定,不便監督。比如,組織意圖和領導個人意圖,雖說兩者之間有區別,但在一些特定情況下難以界定。基于上述原因,有的地方對組織紀律執行缺少辦法,監督缺位,導致軟弱渙散、紀律松弛。
三是懲處力度不夠。有的黨組織對違反組織紀律的黨員干部偏重于打招呼提醒、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還有的搞“家丑不外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給予黨紀處分也存在失之于軟、失之于寬的現象,該嚴重警告的給予警告處分,該留黨察看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該開除黨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給予黨紀處理,懲處的力度小。調研中了解,查處違反組織紀律方面的案件普遍偏少,通常不到立案總數的2%,有的地方和單位幾年來都沒有查處一起違反組織紀律的案件。有的執行紀律雷聲大雨點小,把黨的組織紀律看作“稻草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對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不愿、不敢追究責任。在實際工作中,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追究領導責任的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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