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經2017年1月24日貴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2017年4月11日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有七章33條。
一、《條例》制定的背景及意義
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貴陽市將大數據發展作為“守底線、走新路、打造創新型中心城市”的戰略選擇。我市大數據發展先行先試、從無到有、風聲水起,多項工作走在全國前列,帶來了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思維方式和政府治理模式的深刻變革。
8月,國務院出臺了《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其首要任務就是“加快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推動資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2月25日,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和中央網信辦批復同意貴州省建設首個國家大數據綜合試驗區。按照批復要求,大數據綜合試驗區將開展7個方面創新性實驗,其中大數據立法探索是制度創新中的重中之重。6月,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大數據戰略行動建設國家大數據綜合試驗區的意見》(黔黨發〔2016〕14號)提出:“支持貴陽市率先開展政府數據共享探索”。貴陽作為省會城市,國家大數據綜合試驗區的核心區,是大數據發展的主陣地,無論是在數據共享開放方面,還是在大數據立法方面,都承擔著先行先試、引領發展方向的重大任務。在推進大數據發展進程中,我市各級政府承擔著更為重要的責任,發揮著特殊的示范作用,帶頭實現政府數據的共享和開放顯得更加重要和緊迫。
開展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立法,不僅可以推動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有利于貴陽大數據發展與應用的深入推進,也是推動城市管理的具體法治實踐,符合立法法的規定,而且能夠為國家大數據綜合試驗區的建設提供更多可復制可參考的立法經驗和范例。因此,開展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立法十分必要。
一是打造創新型中心城市的迫切需要。7月11日,市委九屆六次全會通過了《中共貴陽市委關于以大數據為引領加快打造創新型中心城市的意見》,明確要求要把貴陽打造成為以數據在塊上“聚、通、用”為特征的城市,全力推進大數據商用、政用、民用創新。開展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地方立法工作,能夠抓住推進政府數據資源共享開放這個“牛鼻子”,提升數據信息供給能力。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增添引領經濟社會發展新動能。推動產業轉型,提高民生保障水與推動滿足多樣化民生需求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是貴陽市大數據產業發展的迫切需要。截至底,全市大數據及關聯產業規模總量達到1300億元;數據中心服務器3.5萬臺,呼叫中心坐席達15萬席,貴陽大數據交易所交易會員達500家,交易金額達1.2億元,微軟、谷歌、優步等國際著名企業落地貴陽,北京數據堂、深圳華傲數據、數聯銘品等國內領先企業入筑興業,朗瑪、貨車幫、東方世紀等一批貴陽本土企業加速成長,促進了全市產業結構的加速調整。但是,貴陽大數據產業的發展尚處于探索階段,基礎設施還不完備,人才短板亟待破解,創新應用尚有缺項,體制機制還不完善,艱與難將一直在發展的路上。因此通過立法加快推動政府數據共享開放,促進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圍繞大數據核心業態、關聯業態、衍生業態,加快打造大數據全產業鏈,推動和引領我市經濟轉型升級,顯得十分迫切。
三是我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依法有序進行的迫切需要。隨著我市大數據的發展,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滯后已成為提升政府管理能力、充分挖掘大數據商業價值帶動創業創新、用大數據服務民生等方面的一大障礙。同時頂層設計不完善、部門壁壘、條塊分割、供給與需求脫節、安全保障不夠等諸多問題,影響了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順利推進。作為國家大數據綜合試驗區核心區域,貴陽結合發展實際,需要在制度創新上先行先試,通過地方立法規范政府數據“聚、通、用”各個環節,在部門職責、臺搭建、數據采集、監督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予以規范和促進,從而推動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依法有序進行,為貴陽大數據發展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
二、《條例》的和亮點
《條例》是我市又一部創制性立法,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是我市大數據發展進程中工作經驗的提煉和總結,體現了地方和創新,可圈可點的地方很多,有以下方面值得關注:
1.《條例》是我市實施以大數據為引領加快打造創新型中心城市戰略目標以來,第一個事關大數據的地方立法,以政府數據的共享與開放為突破口,開展大數據立法的探索。同時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訂后對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權限作了限制性規定后,我市精準把握立法權限,大膽探索創新,完成的全國首部設區市層面大數據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2. 將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經費、目標考核納入法制化管理,確保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可持續、有序順利推進。《條例》明確市、縣兩級政府要將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規定市人民政府要制定考核辦法,將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績效考核,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第5條、第27條)
3. 明晰共享開放職責,建立齊抓共管工作格局。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涉及各級行政機關,為確保各級各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對各級各部門的相應職責進行了具體規定和明確。(第4條)
4.注重共享開放觀念意識培養和應用能力水提升。《條例》從加強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宣傳教育、表彰獎勵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建立政府與社會公眾互動公眾機制等方式,增強行政機關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意識、能力和服務水,提升全社會對政府數據的應用能力。(第6條、第7條、第22條)
5.對政府數據實行動態管理。目錄及數據都不是一成不變、一勞永逸的,需要根據情況變化適時修正調整和持續更新補充,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第13條)
6.救濟渠道多,確保政府數據實現充分、有序和有效的共享、開放。在政府數據共享中,對數據提供機關不同意提供有條件共享政府數據的,規定了限時答復申請、不同意共享說明理由等救濟途徑和措施。在政府數據開放中,對政府數據提供機關不同意開放政府數據的,除了規定不同意開放要說明理由外,還規定了對政府數據提供機關的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時反饋復核結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職責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且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第15條、第21條、第29條)
7.鼓勵社會開發利用政府數據。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政府數據創新產品、技術和服務,引導基礎好、有實力的企業利用政府數據進行示范應用,帶動各類社會力量對包括政府數據在內的數據資源進行增值開發利用。(第23條)
8.鼓勵社會參加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評估。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評估,也鼓勵第三方獨立開展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評估。(第28條)
三、圍繞貫徹實施《條例》,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的配套制度
《條例》是全國設區市首部涉及大數據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它的實施將對我市大數據產業的發展發揮規范、推動、引領和保障作用,但由于是首創性立法,沒有可借鑒的經驗,加之立法周期的時間限制,其部分規范的內容還較原則。為確保其有效實施,需要由市政府和市大數委等相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制度。因此,依據《條例》第九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以及《條例》第三章、第四章等條款的授權和相關規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市政府將以規章形式出臺《貴陽市政府數據資源管理辦法》(暫定名),對政府數據資源目錄的編制、匯總、報送、審查、公布、更新、維護及管理的責任主體、程序、方式及其相關管理措施進行細化和規范。
二是市政府將以規章形式出臺《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實施辦法》(暫定名),對各級行政機關共享、開放政府數據的邊界范圍、分類、采集、匯聚、共享、開放的程序、方式及其他要求進行細化和規范。
三是市政府將以規章形式出臺《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考核評估辦法》(暫定名)。擬對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考核評估的責任主體、對象、內容、方式、程序、考核評估結果運用等進行細化和規范。
四是市政府將以文件形式出臺《關于加快推進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實施意見》,明確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目標、原則、管理體系,還明確政府數據的采集匯聚、臺及數據庫建設、共享開放、清洗加工、安全保障、人財物保障、考核機制等一系列工作的責任主體,確保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有序推進。
五是其他方面的事項,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臺管理、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安全管理、政府數據共享開放過程中部門與公眾互動、政府數據共享開放保密審查、政府數據安全應急預案等方面以及其他需要配套的制度,目前制定規章的條件還不夠成熟,可先以市政府或者市大數據委的文件形式出臺試行,待試行一段時間后,需要制定規章的,再提請列入當年市政府立法計劃實施。
上述項目,將列入市政府2017年立法計劃和有關部門工作計劃,按照《貴陽市地方立法條例》規定的時限及時制定政府規章和其他事項的配套制度。
由于大數據發展應用是一個長期且復雜的系統工程,其制度建設也是一個不斷完善的動態過程,在研究制定上述政府規章、文件的基礎上,根據我市大數據發展應用的實踐需要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授權,以及我市大數據方面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施行情況,再增加、調整相關配套制度。同時,堅持立、改、廢并重,及時全面清理我市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或者廢止與《條例》不一致和新形勢下與大數據發展應用不適應的規定,不斷充實、完善這些制度。涉及制度起草、實施的部門要層層落實責任,將該項工作列入本部門年度工作目標,制定實施方案,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確保盡早出臺。
四、部分重點條文解讀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行為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政府數據,是指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資源。
本條例所稱政府數據共享,是指行政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數據或者為其他行政機關提供政府數據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政府數據開放,是指行政機關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數據的行為。
【解讀】本條是關于政府數據及共享開放的定義、適用范圍的規定。
政府數據的定義是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對網絡數據的界定“網絡數據,是指通過網絡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對政務信息資源的規定“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來綜合確定的,政府數據是指市、區兩級政府及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在《條例》中將市、區兩級政府及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簡稱為行政機關。政府數據共享僅限于行政機關之間,政府數據開放則是行政機關將政府數據提供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此,政府數據共享和開放的對象和類型是不同的。政府數據共享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無條件共享的政府數據,應當提供給所有行政機關共享使用;有條件共享的政府數據,僅提供給相關行政機關或者部分行政機關共享使用。而政府數據開放則是堅持最大限度開放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放的政府數據以外,行政機關都應當向社會開放。通過對政府數據共享和開放的規定,推動行政機關主動共享和開放數據,打破部門壁壘、數據孤島、條塊分割、供給與需求脫節的現狀,讓全社會分享政府數據紅利,規范我市政府數據“聚、通、用”,全力推進大數據商用、政用、民用創新。
政府數據的共享開放得到了規范,但是公共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的數據怎么實現共享開放還是值得進一步研究的課題,國務院《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指出:“通過政務數據公開共享,引導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主動采集并開放數據”。為此《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數據共享開放行為及其相關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民航、鐵路、道路客運等公共服務企業數據的共享開放,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這樣規定,為公共機構、公共服務企業主動開放數據提供了依據。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依托“云上貴州”貴陽分臺,統一建設政府數據共享臺(以下簡稱共享臺)和政府數據開放臺(以下簡稱開放臺),用于匯聚、存儲、共享、開放全市政府數據。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云上貴州”貴陽分臺、共享臺、開放臺應當按照規定與國家、貴州省的共享、開放臺互聯互通。
共享臺和開放臺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解讀】本條是關于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臺的規定。
國務院《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規定“整合各類政府信息臺和信息系統。嚴格控制新建臺,依托現有臺資源,在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政府集中構建統一的互聯網政務數據服務臺和信息惠民服務臺”。“云上貴州”貴陽分臺是我市自主建設的政府數據“匯聚、融通、應用”的云計算和大數據基礎設施臺,由各類政府應用系統、市政府統一門戶、數據采集臺等共同構成,面向全市政府部門、企業和社會提供數據服務。目前臺按照全省“聚通用”的整體部署已經完成搭建,在省大數據局的指導下,將實現與“云上貴州”的互聯互通和資源交換。臺已部署市委組織部、市群工委、工商局、市國資委、市交委等17家部門89個應用系統,包括數據民生、黨建紅云、社會和云、數據鐵籠、道路運輸及危險品管理系統、國有企業大數據監管臺等。
政府數據共享臺和政府數據開放臺依托“云上貴州”貴陽分臺構建。政府數據共享臺由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基礎數據庫、政府業務專題庫,政府數據共享系統等組成。政府數據資源目錄是共享開放的基礎的工作,目前大數據委統籌指導各個單位已完成51家市直各部門摸清家底的工作,統計出128個數據來源 (含業務系統和電子臺賬)、核心數據182項,部門政府可共享數據1070項,完成212類約3億條數據的入庫工作。基本實現跨部門、跨層級數據資源共享,實施一批數據共享應用。
政府數據開放臺已于2017年1月18日正式上線運行,現已向社會免費開放1058個數據集以及API資源,基本涵蓋貴陽市級所有政府部門及相關直屬事業單位共50余個部門。在國內率先按照“領域、行業、部門、主題、服務”5種數據分類,極大提升了數據檢索、定位、發現的便捷性與精準性,并提供“XLS、JSON、XML、CSV”4種可機讀開放格式、可視化數據圖譜展示、“數據目錄+服務目錄”等創新型數據服務形態,實現數據的深度關聯開放,更好地滿足社會各類群體在更多應用場景下對數據查詢、調用、研究和開發的使用需求。據專門對全國各相關城市政府數據開放和效果評價的復旦大學數字與移動治理實驗室評測報告,貴陽市政府數據開放臺已在全國處于領先水。下一步,開放臺將持續提升數據質量、價值密度與標準化,進一步擴大數據開放的廣度與深度。
第十一條政府數據實行分級、分類目錄管理。目錄包括政府數據資源目錄以及共享目錄、開放目錄。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貴州省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以及標準,在職責范圍內編制本轄區、本機關的目錄,并且逐級上報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匯總。
目錄應當經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市級共享目錄、開放目錄應當按照規定公布。
【解讀】本條是關于政府數據目錄管理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指出:制定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目錄,依法推進數據資源向社會開放。國務院《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各政務部門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編制、維護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在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各地方政府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編制、維護地方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負責對本級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更新工作的監督考核”。據此,《條例》規定政府數據實行分級、分類目錄管理。
政府數據的分級結果是數據共享開放的依據。分級結果將確定該類型政府數據是否適合共享和開放、數據共享和開放的范圍。
按照貴州省大數據發展領導辦公室6月編制的貴州省《政府數據數據分類分級指南(試行)》的要求,政府數據的分級由數據的敏感程度劃分,其中非敏感數據為公開數據、涉及用戶隱私的數據為內部數據、涉及國家秘密數據為涉密數據三個等級。
公開數據在政府部門間無條件共享,可以完全放開。
內部數據原則上在政府部門間無條件共享,部分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敏感數據可在政府部門有條件共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決定是否開放,原則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條件下,予以開放或者脫敏開放。
涉密數據是否共享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處理,可根據要求選擇在行政機關有條件共享或者不予共享;原則上不允許開放,對于部分需要開放的數據,需要進行脫密處理,且控制數據分析類型。
政府數據的分類采用多維度和線分類相結合的辦法,在主題、行業和服務三個維度對政府數據進行分類。按主題將貴州省政府數據分為:綜合政務、經濟管理、國土資源、能源、工業、交通等;按照行業分為農、林、牧、漁、采礦、制造、電力、熱力等;按照服務分為惠民服務、服務交付方式、服務交付的支撐、政府資源管理。
行政機關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標準和規范,梳理本部門所掌握的數據資源,及時編制、發布和維護本部門政府數據資源目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編制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報上級人民政府審定;市、區(市、縣)行政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編制本部門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市大數據委匯總并及時更新全市政府數據資源總目錄,依托政府數據資源目錄,確立數據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數據資源目錄和數據共享目錄向行政機關公開,數據開放目錄向全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無條件共享的政府數據,通過共享臺直接獲取。
有條件共享的政府數據,數據需求機關根據授權通過共享臺獲取;或者通過共享臺向數據提供機關提出申請,由數據提供機關自申請之日起10日內答復,同意的及時提供,不同意的說明理由。
數據提供機關不同意提供有條件共享的政府數據,數據需求機關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解讀】本條是關于政府數據共享的規定。
按照貴州省《政府數據 數據分類分級指南(試行)》政府數據分為公開數據、內部數據和涉密數據,公開數據和內部數據在政府部門間共享,涉密數據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是否共享。
政府數據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數據提供部門應及時維護和更新數據,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數據與本部門所掌握數據的一致性。提供部門在向使用部門提供共享數據時,應明確數據的共享范圍和使用用途,原則上通過政府數據共享交換臺提供。凡屬于政府數據共享交換臺可以獲取的數據,各政府部門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復提交。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數據,屬于無條件共享類的數據資源,使用部門在共享交換臺上直接獲取。屬于有條件共享類的數據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交換臺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當自申請之日起10日內反饋意見并說明理由,同意共享的及時共享或者向使用部門提供。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開放下列情形以外的政府數據: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放的其他政府數據。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政府數據,依法已經解密或者經過脫敏、脫密等技術處理符合開放條件的,應當向社會開放。
【解讀】本條是關于政府數據開放負面清單制度的規定。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貴陽召開的中國大數據產業峰會暨中國電子商務創新發展峰會(簡稱“數博會”) 開幕式致辭中說:“政府就要發揮應有作用,特別是要打破一個個互不相連的‘信息孤島’和‘數據煙囪’。因為信息從目前看80%的資源掌握在政府部門手里,除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都應向社會開放。”
《貴州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數據共享開放,應當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保護數據權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數據共享開放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第二十七條規定:“實行公共數據開放負面清單制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共數據應當向社會開放;依法不能向社會開放的公共數據,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在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立法中,最大限度地開放政府數據,是我們堅持的一個重要原則。為此規定,政府數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不開放,但這些數據一旦解密或者脫敏、脫敏處理符合開放條件的,也應該開放。通過這種規定,最大限度釋放政府數據紅利,造福社會。
第二十條本條例施行之日起新增的政府數據,應當先行向社會開放。
信用、交通、醫療、衛生、就業、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資源、農業、環境、安監、金融、質量、統計、氣象、企業登記監管等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的政府數據,應當優先向社會開放。
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關注度、需求度高的政府數據,應當優先向社會開放。
【解讀】本條是關于政府數據開放“三優先”的規定。
國務院《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提出,穩步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在依法加強安全保障和隱私保護的前提下,穩步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建立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數據資源清單,按照“增量先行”的方式,加強對政府部門數據的國家統籌管理,加快建設國家政府數據統一開放臺。據此,《條例》規定法規生效后,新增的政府數據要按照《條例》規定的開放原則、范圍、標準先行向社會開放。
國務院《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指出,制定公共機構數據開放計劃,落實數據開放和維護責任,推進公共機構數據資源統一匯聚和集中向社會開放,提升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標準化程度,優先推動信用、交通、醫療、衛生、就業、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資源、農業、環境、安監、金融、質量、統計、氣象、海洋、企業登記監管等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的政府數據集向社會開放,并要求在2020年底前完成。為此,《條例》結合我市實際規定,優先向社會開放信用、交通、醫療、衛生、就業、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資源、農業、環境、安監、金融、質量、統計、氣象、企業登記監管等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的政府數據。
國務院《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規定:“圍繞服務型政府建設,在公用事業、市政管理、城鄉環境、農村生活、健康醫療、減災救災、社會救助、養老服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教育、交通旅游、質量安全、消費維權、社區服務等領域全面推廣大數據應用,利用大數據洞察民生需求,優化資源配置,豐富服務內容,拓展服務渠道,擴大服務范圍,提高服務質量,提升城市輻射能力,推動公共服務向基層延伸,縮小城鄉、區域差距,促進形成公普惠、便捷高效的民生服務體系,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個性化、多樣化需求”。因此,政府數據開放的范圍和急需程度應該與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關注度、需求度相適應,《條例》將此類政府數據也列為優先向社會開放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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