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青秀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方案
為切實解決我城區殘疾人特殊生活困難和長期照護困難,保障殘疾人生存發展權益,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桂政辦發【2015】120號)和《南寧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方案》(南民政發【2016】17號)的精神,結合我城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原則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工作,堅持需求導向、待遇適度,制度銜接、全面覆蓋,公開公正、規范有序,資源統籌、責任共擔的原則。注重與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公益慈善有效銜接,形成殘疾人社會保障合力。做到陽光透明、客觀公正,形成家庭善盡義務、社會積極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責任共擔格局。
二、補貼對象范圍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為戶籍在南寧市青秀區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殘疾人。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為戶籍在南寧市青秀區的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和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
符合資格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既符合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領取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選擇就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
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三、補貼標準與發放形式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分別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發放,并隨經濟社會發展水變化適時調整,具體調整安排由城區民政部門會同城區殘聯、城區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城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采取現金形式發放,并通過金融機構轉賬存入補貼對象指定賬戶。
四、補貼辦理程序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由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仙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事宜。
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或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殘疾人應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提供家庭戶口本及戶主(或監護人)身份證供查驗,按規定如實申報有關情況,提交以下書面申請材料:
(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或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補貼申請審批表1份(原件);
(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核原件)、沒有辦理身份證的提交本人戶口本復印件1份(核原件),由代理人辦理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核原件);
(三)本人戶口本復印件1份(核原件),由代理人辦理的提交代理人戶口本復印件1份(核原件);
(四)本人殘疾人證復印件1份(核原件);
(五)本人領取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或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復印件1份(核原件);
(六)領取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或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不屬于本人的,還應提交使用該銀行存折或銀行卡的書面說明書1份(原件)。
具體辦理流程為:
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居民)委員會領取申請表格并按規定填寫好后,將以上需要提交的申請表格和有關材料提交給村民(居民)委員會。
村民(居民)委員會收到申請材料后,及時將申請材料上報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仙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進行初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仙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初審合格的,在申請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5天,無異議的在其補貼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將申請材料于5個工作日內報送城區殘聯審核;對初審不合格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仙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經辦機構要當面告知申請人。
城區殘聯收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仙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報送的材料后,應及時審查申請人是否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及殘疾人證號碼、殘疾類別、殘疾等級等信息。對申請材料屬實的,城區殘聯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補貼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將申請材料轉送城區民政部門審定;對申請材料不屬實的,城區殘聯應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之申請人。
城區民政部門收到城區殘聯轉送的材料后,應及時審核申請人的資格條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定。對符合資格條件的,城區民政部門應納入補貼對象范圍,自申請人遞交申請的當月起計發補貼;對不符合資格條件的,城區民政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之申請人。
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依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機制審核。需要對殘疾人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審核的,相應延長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五、補貼資金籌集與撥付方式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所需資金,扣除中央財政補助后的差額部分,由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在中央財政補助尚未明確,自治區財政補助已經下達的情況下,先由城區財政代墊發放。待中央、自治區負擔比例確定后,差額部分再由市級和城區按照5:5的比例分擔。
城區民政部門會同城區殘聯,于每月20日前將下月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使用方案送財政部門審核。城區財政部門收到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后應及時審核,自收到補貼資金使用方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城區民政部門。
城區民政部門收到城區財政部門撥付的補貼資金后,應在10日內將補貼資金通過金融機構轉賬存入補貼對象指定的賬戶。
六、監督管理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申請人不按規定如實申報有關情況,或補貼對象資格條件發生變化后不主動向城區民政部門申報的,由城區民政部門停發補貼,并追回相應補貼資金,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被認定不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或被停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補貼對象,可在收到城區級民政部門書面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一次復核申請。城區民政部門應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意見送申請人。經復核,申請人符合資格條件的,應按規定發放補貼,對已停發的補貼應予以補發。
七、職責分工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工作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仙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在各自轄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并納入年度考核內容。
城區民政部門作為主管部門,負責做好補貼資格審定、補貼發放、監督管理等工作;城區殘聯要發揮“代表、服務、管理”的職能作用,及時掌握殘疾人需求,嚴格殘疾人證發放管理,做好相關審核工作。城區民政部門應會同城區殘聯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定期復核機制,實行應補盡補、應退盡退的動態管理。定期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補貼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等。同時,要建立補貼發放公示制度,每季度在相關村民(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公示一次,接受社會監督。適時了解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發放與使用情況,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城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防止出現擠占、挪用、套取補貼資金等違法違規現象。
本方案從1月1日開始執行,未盡事宜由城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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