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工資計算國務院關于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我國法定節假日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勞動節(5月1日放假1天)、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節(放假1天)、端午節(放假一天)和中秋節(放假一天)。
法定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須在正常支付員工工資的基礎上,按不低于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也就是說,10月1日、2日、3日三天,加班費按3倍標準執行,同時,由于3日出現法定假重疊情況,將中秋節假調至6日,因此6日應當視同為法定假日,加班工資按3倍計算。法定節假日工資計算
除了國家法定假期以外,港澳部分優秀企業也會有內部的福利假期:例如公司的成立日、周年慶、甚至是工齡達到一定程度的無條件“帶薪假期”。也就是享受假日的同時,還享有正常薪水待遇。公司福利假期一般沒有固定日期,只有固定天數,由員工根據自己的需要安排放假日。“年來,也有少數港澳企業將福利假期引入其在中國的分公司,如澳門元盛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的福利假期,除了工齡帶薪假期外,還有男性產假、旅游假等。”由于福利帶薪假期不同于國家法定假日,如果員工放棄福利假期,將不會得到加倍工資的補償。
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怎么算
節假日上班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法定節日工作不允許調休,按1:3的比例支付加班費,雙休日允許調休,未調休按1:2的比例支付加班費,其它時間加班按1:1.5的比例支付加班費。《勞動法》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工資計算
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工資,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的正常工資中已經包括了法定節假日工資。
但是,在計算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時,卻不能將正常工資抵消加班工資。原勞動部發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明確規定,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該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則應該另外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已久,奮斗在打工一線的朋友是否有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下面針對該法的相關內容作一些說明,希望能給大家增長點法律常識。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工資。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我國法定節假日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勞動節(5月1日放假1天)、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節(放假1天)、端午節(放假一天)和中秋節(放假一天)。
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還有第二類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兒童節(6月1日13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第三類是少數民族慣的節日,具體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慣,規定放假日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的其他休假節日,也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
根據有關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另外,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我國傳統的農歷重陽節等其他節日,也不放假。
一、我國法律關于法定節假日與休息日的規定
(一)法定節假日的相關規定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的規定,現行法定節假日的如下:
第二條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28歲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3)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少數民族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二)休息日的相關規定
《勞動法》對員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有如下的條文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二、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加班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依據以上規定,在法定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須在正常支付員工工資的基礎上,按不低于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即有如下概念:
(1)法定節假日綜合工資=法定節假日日常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2)法定節假日綜合工資≠法定節假日日常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3)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300%
(4)法定節假日是所有員工的帶薪假日。---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中即“三種工時制”的員工均依法享受。
其中:
1、法定節假日日常工資:
指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之規定。員工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依法享受帶薪休假,即在法定節假日中,即使員工不上班,企業也應按其正常上班情形一樣,正常支付其日工資。
2、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指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即企業如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應當支付給員工的加班工資為不低于其日常工資的300%,即其加班工資≥日工資*300%。
綜上,按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企業應付工資為:
法定節假日綜合工資=法定節假日日常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通俗的說法就是,不低于“四倍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對員工周末休假有如下的條文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即用人單位應對周末加班的工人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資的2倍的工資報酬。
三、集體合同中關于員工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規定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所以說,集體協議中的關于周末或節假日加班的問題,是由職工和用人企業之間協商得出的,《勞動法》中沒有具體的規定事項。
四、其他關于員工假期的規定
新勞動法中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等的規定(2012修改版)
(一)帶薪年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二)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注意:職工病假期間遇有國家法定節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和公休假星期六、日)時,應算作病假期間
病假的待遇:病假在六月內,按連續工齡的長短發給工資,不滿2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60%,2-4年的,本人工資的70%,4-6年的,發給本人工資80%,6-8年,支付本人工資的90%。8年以上者,發給其100%。停止工作醫療期超過6個月的,發給疾病救濟費。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發給本人工資40%,1-3年者,發給本人工資50%,3年以上者。發給本人工資60%。
(三)探親假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享受探親假待遇。職工探親假期: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探親假作出具體規定。
(四)婚假和喪假
《勞動法》沒有對職工婚假、喪假作出具體規定。原勞動部曾于1959年6月1日發布(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
此后,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發布《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1至3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另給予路程假;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日。
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五)女職工產假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六)事假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1.75天;員工請事假每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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