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調崗不得“任性”,年假應休未休可獲得3倍工資報酬,加班費計算基數是實際發放的工資……以下為您帶來相關內容,歡迎瀏覽!
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昨天聯合發布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進一步統一勞動爭議案件裁判標準和執法尺度,如將“未休年假工資報酬差額”定性為“經濟補償金”,仲裁時效是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知權益受侵之日起一年。
《解答》共計26條,分別對勞動關系確認、勞動者工作崗位及工作地點、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解除、未訂立書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問題、帶薪年休假、工資標準及各種爭議計算基數、社會保險等8組問題進行了明確。
數據顯示,去年本市三級法院共新收一、二審勞動爭議案件30007件,同比上升2.8%;結案30923件,同比上升4%。市人力社保局調解仲裁處處長鄭秀蘭介紹,全市仲裁系統共受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81290件,同比增長14%,成為歷史最高年。全年共審結案件77573件,結案率為95%,其中調解結案占45%,裁決結案占44%,終局裁決案件占裁決案件的32.5%。
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單國鈞介紹,從結案案件案由上看,98%為勞動合同糾紛,其中確認勞動關系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和經濟補償金糾紛案件數量更為突出。女性勞動者涉訴比例年小幅提升,35歲以下涉訴比例不斷增加,企業高管和高級技術人員所占比例也呈上升趨勢。勞動者訴求仍主要集中在追索勞動報酬、加班費,確認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的賠償金、未休年假工資等方面。
分析發現,傳統制造業、建筑領域、餐飲服務業及批發零售行業的勞動爭議案件尤為集中。同時,一些新興產業如金融服務、運輸物流、高新技術產業等也呈現出勞動爭議案件多發趨勢。
單國鈞指出,受“互聯網+”時代到來對現行勞動關系的沖擊和影響,勞動爭議的糾紛類型已經不再局限于傳統類型,各種新型的用工關系不斷涌現,而勞動的提供者和成果的接受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也日漸模糊化,如幾年來興起的“網約車司機”等。“北京高院將結合這些發展變化,通過案例研究,與相關行業協會、行業主管部門溝通調研等方式,進一步總結 互聯網+經營模式下用工關系的特性,發布指導案例等,統一裁判尺度。”
亮點釋疑
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申請仲裁時效為一年
帶薪年休假能否落實受到不少職工的關注。在昨天發布的《解答》中明確,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可獲得日工資收入的300%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補償(200%部分)。
一直以來,各法院和勞動仲裁機構在審理“未休假工資報酬”時,對此定性并不相同。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金曦介紹,此次明確了“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差額(200%部分)”為“經濟補償金”,而非“勞動報酬”。
統一定性后,因此引起的最大變化是仲裁時效的變化。記者了解到,在北京地區,未休年假工資報酬認定為“經濟補償金”性質后,計算仲裁時效是自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超時效后不在保護范圍。假如某職工未休年假,按照《北京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可延遲一年休假,但如果到12月31日仍未休假,那么仲裁時效從12月31日起計算,到12月31日滿一年,在此期間勞動者可以申請的未休假工資報酬,過期則不再支持。而此前,一些裁判部門將此類案件定性為“勞動報酬”,按照有關規定,仲裁時效是從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一年之內計算。
加班費不得只計“基本工資”
對于很多職工來說,加班是家常便飯,那么究竟該如何計算加班費基數呢?
《解答》中顯示,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用人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發放的工資。加班費計算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企業調整員工崗位不能太“任性”
“飯碗是我給你的,我想調崗就調崗”??現實中,有不少用人單位在調整職工崗位時頗“任性”。
“此次明確,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時,需分情形處理。”金曦介紹,原則是勞動者工作崗位不得隨意變更,要保持一貫性、預期性;鼓勵約定崗位,明確約定如何變動崗位。同時要求調崗應當合理,即必須要審查調崗的必要性、正當性、可行性。
據介紹,雙方勞動合同中未約定或未明確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合理調崗,屬于自主用工行為,“判斷是否合理,可以參考用人單位經營必要性、目的正當性,調整后的崗位為勞動者所能勝任,工資待遇等勞動條件無不利變更。”
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工作崗位但未約定如何調崗的,在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所列情形,即沒有出現勞動者因病因工傷無法從事原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下,用人單位自行調崗的屬于違約,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參照原崗位工資標準補發差額。
“不交社保約定”于法無據
據了解,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發現,有些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后又反悔,以“未上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對此,金曦說,此次明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屬于公法范疇,即便是因勞動者主動提出的,當他再主張經濟補償時,法院仍支持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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