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2日起,在揚州市區(不含江都區)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本文特意為大家收集整理了揚州市不動產登記流程,供大家參考借鑒!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相關要求,市政府決定,自6月12日起,在市區(不含江都區)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機構和職責
根據12月6日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揚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組建揚州市不動產登記局,隸屬揚州市國土資源局,承擔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地登記等不動產登記職責。成立揚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承擔不動產登記具體業務工作。
二、不動產統一登記權利類型
不動產統一登記權利類型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地役權等。
三、受理范圍及地點
1.廣陵區、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科技新城、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和邗江區范圍內原維揚區、新城西區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不動產登記業務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市民中心2號樓A廳不動產登記窗口辦理,聯系電話:87961639、87961640,地址:文昌中路9號。
2.邗江區(原維揚區、新城西區范圍除外)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不動產登記業務在揚州市邗江區政務服務中心一樓不動產登記窗口辦理,聯系電話:87896768、87896769,地址:邗江中路328號。
3.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及其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及林木、草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不動產登記事宜,由揚州市國土資源局另行通告。
四、從6月12日起,市區各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不動產登記業務統一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正式依法頒發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此前依法頒發的土地權利證書、房屋權利證書等不動產權證書繼續有效,權利不變動,證書不更換,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事項時,統一更換為不動產權證書。
五、為更好地便民利民,隨著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推進, 將適時在相關地區和鄉鎮增加不動產統一登記窗口,并對相關窗口的受理范圍進行調整,相關事宜屆時由市國土資源局予以通告。
特此公告。
揚州市人民政府
6月7日
2007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物權法》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了不動產權利,并明確規定了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2013年11月,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明確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自國家決定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后,揚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立即按照國家和省工作部署并結合地方工作實際,迅速成立了市、縣兩級不動產登記管理機構和不動產登記中心。12月30日,高郵市發放我市第一本不動產權證書,今年6月12日,市區不動產登記工作將全面實施。為方便我市廣大群眾和單位了解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記者專題采訪了市國土資源局相關負責人。
1.問:不動產登記是年來出現的一個新概念,請您介紹一下不動產及不動產登記的含義和內容。
答: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不動產是與動產相對而言的,都屬于“物”的范疇,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是能否人為地移動,能夠移動的稱為動產,不能移動的稱為不動產。
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并頒發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的行為。不動產統一登記,就是將分散在國土、房管、農工辦、農林等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能整合到一個部門,由其按照國家統一要求進行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實現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臺“四統一”。
登記內容包括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2.問:哪些不動產權利可以依法辦理登記?
答:分別為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3.問:不動產登記與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請您介紹一下,為什么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
答:在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之前,由于各部門登記方法、技術規程不一致,原有的分散登記方式很容易導致各種不動產權利的重疊、漏登;分散在不同部門管理和登記,又容易導致用地權屬界限不清、權利歸屬不明,引發矛盾和糾紛。統一登記可以更好地厘清當事人之間的不動產權利界限,減少權屬糾紛,提高登記的準確性和權威性;減少辦證環節和成本,讓當事人少跑路,大大減輕了負擔。同時,通過實施統一登記,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依法公開查詢系統,又可以有效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所以,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最主要的作用是更好地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
4.問:不動產登記的類型都有哪些?
答: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動產登記的類型包括: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
5.問:揚州市區(不包括江都區)不動產登記的受理區域范圍及地點是什么?
答:(1)廣陵區、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科技新城、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和邗江區域內原維揚區、新城西區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各類不動產登記業務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市民中心2號樓A廳不動產登記窗口受理,聯系電話:87961639、87961640;地址:文昌中路9號。
(2)邗江區(原維揚區、新城西區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除外)的不動產登記業務在揚州市邗江區政務服務中心一樓不動產登記窗口受理,聯系電話:87896768、87896769;地址:邗江中路328號。
6.問:申請不動產登記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請人在申請不動產登記時要提交以下六個方面的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是登記申請書;二是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三是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四是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五是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7.問:在哪些情形下,不動產登記申請不予受理?
答:一是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于本機構登記范圍的;二是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三是申請人與依法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記載的主體不一致或不相關聯;四是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與權利證明文件不一致或不相關聯;五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8.問:哪些登記類型需要不動產登記機構實地查看?
答:一是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三是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四是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9.問:登記機構不予登記的情形有哪些?
答:登記申請有以下四個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一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二是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三是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10.問: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辦理時限是多少?
答: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需要廣大老百姓和企業注意的是,審查時限并不包括公告的時間,也就是說,有的不動產登記類型如果需要公告的,其公告的時間是不計算在30個工作日之內的。
本著為民便民的原則,揚州市區不動產登記辦結時間,將根據不同登記類型、審查要求縮短辦事時限,除個別如宅基地(農房)登記或批量申請登記外,都會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對特殊情況的也提供綠色通道服務。
11.問:不動產登記收費是如何定的?
答:我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后,在國家出臺新的收費標準之前,將按照原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收費標準出臺過渡期暫行收費標準。暫行收費標準將低于原先兩部門分別登記的總費用標準。具體詳見我市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暫行)。
12.問:不動產統一登記后,如何申請房地產抵押登記?
答: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以房地產作為債務的擔保,簽訂抵押合同之后,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抵押登記。否則,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不動產登記機構經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符合抵押條件的,予以辦理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權自抵押登記之日起設立,并受到法律保護。
13.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而未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是否變動?
答:房屋買賣合同生效之后的法律效力與辦理不動產登記產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合同效力的判斷主要依據《合同法》,合同生效之后,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買方有義務按約定支付價款,賣方有義務協助買方及時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但是,買賣合同本身并不能產生物權效力,也就是說,合同生效不等于所有權變動,還需要辦理不動產登記,才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舉例來講,甲與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將自己的一處房屋賣給乙,乙支付一定的價款,雙方在合同上簽字,一式兩份。此時,合同成立并生效,甲有義務與乙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登記,乙有義務按時足額支付給甲房款,但是該房屋所有權屬仍屬于甲。合同生效后,甲與乙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將相關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然后,該房屋的所有權從甲轉移到乙,乙成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
14.問:“小產權房”能進行不動產登記確權嗎?
答:“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未繳土地出讓金等費用,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鎮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的房屋,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權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部門不會給予備案。其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因此,“小產權房”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不動產登記是依法保護不動產所有人權利的法律行動,不可能登記任何不合法的東西,所以“小產權房”不能進行不動產登記確權。
15.問:我們過去頒發的都是單獨的土地證、房產證等權屬證書,請介紹一下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后,原有的證書怎么辦?
答:今年6月12日起,我市市區將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按照“不變不換”和方便企業群眾的原則,實施統一登記后,無論是依法頒發的新版證書,還是6月12日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有關部門依法頒發的各類證書,都繼續有效,等到依法辦理轉移或變更登記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
16.問:只持有原房屋所有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房產能否上市交易?
答:不能。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兩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齊全或具有《不動產權證書》的方可轉讓。因此,必須先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17.問:不動產統一登記后,我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別人可以查到嗎?
答:不動產登記信息不是誰想查就能查的。國務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對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共享與保護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18.問: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答: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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