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系,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
首先我們要明確的一點是,辭退孕婦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被辭退孕婦可以依據勞動法要求賠償。那么孕婦被辭退該怎么賠償呢?
1、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個月的均工資×2倍(詳細內容可參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并發放。
綜上,大家可以了解到,單位單方面辭退處于孕期的員工是違法的,被辭退孕婦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員工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賠償金。假設該員工在單位工作滿三年不滿三年半,單位應當支付3.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7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一、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系,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
可見,國家對于作為弱勢群體的女職工的法律保護是十分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為懷孕女職工一旦遭到違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將難以找到工作,生活來源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一旦非法辭退懷孕職工,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
二、應得賠償
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并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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