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關于調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喪葬費標準的通知(節選)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勞動局、天津市財政局
津人工[1995]10號
各區、縣、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辦,人民團體,大專院校,駐津單位人事(干部)、勞動、財政(財務)部門:
隨著殯葬服務收費的提高,我市原定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含離、退休及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退職的人員,下同)喪葬費標準已顯偏低。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作如下規定:
一、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喪葬費標準調整為壹仟元。
二、此項費用仍按原渠道解決。
三、提高喪葬費標準,從一九九五年一月起執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關于廢除現行工資標準后計算職工保險福利待遇的通知(節選)
津勞險[1995]111號
三、死亡待遇
(一)喪葬費和喪葬補助費
1.職工因工或因病、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標準按照市人事局、市勞動局、市財政局《關于調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喪葬費標準的通知》(津人工字[1995]10號)文件規定統一調整為1000元;
2.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其喪葬補助費標準統一調整為300元。
(二)職工因工死亡和因病、非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和救濟費的計算基數均由職工本人檔案工資改為全市上一年職工月均工資(1994年全市職工月均工資標準為447元,今后每年進行調整)。具體比例為:
2.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6個月;2人者,為9個月;3人及3人以上者,為12個月。
3.執行上述規定后,原按有關文件規定享受的待遇及各項補貼、補助停止執行。
(三)離退休人員亦按上述標準執行;符合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退職人員死亡時,可按上述標準享受喪葬費。離退休、退職人員所需費用,參加全市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納入統籌;未參加全市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仍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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