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不動產登記最新消息
《實施細則》先行出臺
按照《條例》規定,不動產登記對象為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和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十類不動產。
國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長、國土部不動產登記局的首任局長王廣華日曾表示,目前國土部牽頭制定《實施細則》已在征求國務院36個部門和全國31個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同時,不動產權籍調查的有關政策意見也在抓緊起草,力爭在3月1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前出臺。
與反腐和打壓房價無關
北京中原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認為,不動產登記條例可能意味著公民擁有房屋情況的“全透明”。未來借助不動產登記條例,政府的稅基將逐漸從交易環節過度到持有環節,財產稅的二次分配將更加明顯,房產稅將很快全面落地。
“沒有不動產統一登記,房產稅照樣可以運轉”,國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長、國土部不動產登記局的首任局長王廣華表示,是否開征房產稅、何時開征,與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沒有必然聯系。他日也表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核心功能和目的,在于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有效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不是為了降房價和反腐敗。
盡早規劃權衡收益
關于不動產將要登記的消息,不少購房者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一方面擔心個人信息會有被泄露的風險;另一方面,不動產登記后將征收房產稅的消息也讓很多購房者感到擔憂。有業內人士預測,春節后也許二手房源將會集中放量,價格也會有一定幅度的回落,對于剛需購房者來說,這或許是一個購房的好機會。
雖然目前不動產登記對于本地的房地產市場影響并不大,但長遠來看可能會抑制房產投資。所以,對于有多套房的市民來說,要提早考慮手上房產的用處,適時出手多余或閑置的房子。
專家建議:中小城市業主最多保留兩三套中心區的普通住宅,新區、郊區的房子一般來說都可以處理掉;如果你生活在大城市,在中小城市的故鄉有房子,那么從提高投資效率來說,中小城市的房子可以全部賣掉。至于中小城市郊區、新區的商業物業,尤其是“場內鋪”是最危險的;至于三四流風景區的旅游地產、養老地產,也是非常不靠譜的。傳統市中心的天價商鋪,最好輕易別碰。至于一線城市中心區的普通住宅,未來仍然有比較大的升值空間,可以留在手上甚至考慮買入。對于中心城市的商業物業,要保持警惕。整體而言,寫字樓和商務公寓的風險,比商鋪要小一些。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汽車屬于動產還是不動產
一、不動產的概念
不動產(immovableproperty)和動產是財產劃分的兩種形態。不動產是指實物形態的土地和附著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著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屬物。
自然特性:不動產作為自然物的特性有:
1、不可移動性:又稱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2、個別性:也稱獨特性、異質性、獨一無二,包括位置差異、利用程度差異、權利差異。
3、耐久性:又稱壽命長久,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損耗、毀滅,且增值。我國土地有使用年限。
4、數量有限性:又稱供給有限,土地總量固定有限,經濟供給有彈性。
社會經濟特性:體現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的特性。
1、價值量大:與一般物品相比,不動產不僅單價高,而且總價大。
2、用途多樣性:也稱用途的競爭、轉化及并存的可能性,主要指空地所具有的特性。從經濟角度土地利用的優先順序:商業、辦公、居住、工業、耕地、牧場、放牧地、森林、不毛荒地。
3、涉及廣泛性:又稱相互影響,不動產涉及社會多方面,容易對外界產生影響。在經濟學中稱為外部性,分為正的外部性、負的外部性。
4、權益受限性:由涉及廣泛性引起。政府主要通過設置管制權、征收權、征稅權和充公權四種特權進行管理。
5、難以變現性:也稱為變現力弱、流動性差,主要由價值高、不可移動、易受限制性等造成。影響變現的因素主要有不動產的通用性、獨立使用性、價值量、可分割性、開發程度、區位市場狀況等。
6、保值增值性:增值指不動產由于面積不能增加、交通等基礎設施不斷完善、人口增加等,其價值隨著時間推移而增加。保值是指不動產能抵御通貨膨脹。
二、動產的概念
動產(movableproperty)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一般指金錢、有價值的物品等。與不動產相對。動產是屬人主義,不動產是屬物主義。
得失變更上,動產是交付主義,不動產需登記。訴訟管轄及涉外法律適用上,動產是屬人主義,不動產是屬物主義。中國的動產善意取得的制度設計,亦應遵循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的一般規則,即以有效的債權合同為基礎,并結合交付和登記始發生物權變動。因此,動產善意取得不是基于無效合同,第三人強行“原始取得”所有權。第三人的善意也不能補正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而是使得原所有權人的追及權受到限制。善意取得是根據無權處分人和受讓人對財產的“雙重占有公信力”而發生的。
三、不動產與動產的區別
1、權力設定方式不同
動產的轉讓和其他權利的設定不需要書面的形式,而不動產無權的轉讓和其他權利的設定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
2、公示方式不同
動產的轉讓以交付為公示方式而不動產和其他權利的設定則以登記為公示方式。
3、權利派生的種類不同
動產可以派生出質權、留置權。而不動產可以派生出地上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
4、管轄不同
不動產產生的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5、對他人的權利限制不同
不動產所有人和使用人為自己土地利用的方便,可以通過相鄰權或設定地役權而使用他人的土地,而動產不存在該權利。
汽車屬于動產。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是移動后,其價值是否會受到影響或者貶值.所以汽車是動產,但由于汽車的價值比較高,所以享受了動產登記的待遇,這就好象在古代羅馬,那個時候他們認為牲畜和土地是最重要的,所以對于牲畜的待遇和土地的待遇一樣.以過戶為完成沒有可能
一般來講,登記制度主要適用于不動產,但有些特殊交通工具,比如船舶、飛機,因其也因進行登記而準用不動產法,并因而被稱為準不動產。不過,盡管汽車是重要的交通工具,但是世界各國似乎沒有將汽車登記納入到準不動產登記體系。至少在實行嚴格登記制度的德國即是如此。這主要是因為汽車數量多,如適用不動產登記規則,則可能增加交易成本或妨礙交易。
浙江省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最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范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五條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六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章
不動產登記薄
第八條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不動產登記簿應當采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明確不動產登記簿唯一、合法的介質形式。
不動產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并具有唯一、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第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對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不動產登記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
采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設施。
采用電子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專門的存儲設施,并采取信息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永久保存。不動產登記簿損毀、滅失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
行政區域變更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職能調整的,應當及時將不動產登記簿移交相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登記程序
登記程序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于登記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后,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于本機構登記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第十八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二)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臺。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第二十四條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信息、交易信息等應當實時互通共享。
圖解《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圖解《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交。
第二十五條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條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十八條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或者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虛假登記,損毀、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或者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不動產統一登記過渡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3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規有關不動產登記的規定與本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條例規定為準。
浙江省不動產登記收費項目有哪些
1、根據《關于規范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房屋登記費的收費標準有:
(1)房屋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2)住房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住房登記一套為一件;非住房登記的房屋權利人按規定申請并完成一次登記的為一件。
(3)房屋登記費向申請人收取。但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
(4)房屋查封登記、注銷登記和因登記機關錯誤造成的更正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房屋權利人因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領證書,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費。農民利用宅基地建設的住房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經濟適用住房登記,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門牌號碼變更、權利人名稱變更而申請的房屋變更登記,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5)房屋權利人在辦理房屋登記時委托有關專業技術單位進行房產測繪繳納的費用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
2、另外,關于土地登記的收費標準,1998年國家計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土地登記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計辦價格[1998]715號)規定:“在具體實施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收費和土地注冊登記、發證收費時,應遵照以下原則:
(1)土地界址點、界址線發生變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土地權屬調查和地籍測繪并相應進行注冊登記、發證的,可收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和注冊登記、發證費。
(2)土地界址點、界址線沒有發生變化,土地管理部門只進行權屬調查并相應進行注冊登記、發證的,只收權屬調查費和注冊登記、發證費。權屬調查費的收取標準,應參考《辦法》(《關于土地登記收費及其管理辦法》)第4條4款第1項規定的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使用比例,按規定的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收費標準的50%計收。單純進行注冊登記、發證的只收注冊登記、發證費。”
浙江省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通過不動產統一登記,將進一步提高登記質量,避免產權交叉或沖突,對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農地入市”等重大改革,具有基礎性作用。
不動產登記正式開始后,城市居民手中的“房產證”將替換成“不動產權證”,在年初不動產登記條例公布時,曾引發公眾對不動產登記推出后房價下跌的猜測,住建部住房政策專家委員會副主任顧云昌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不動產登記制度并不直接影響房價,只是以它為基礎的房產稅、遺產稅會影響。而且完成登記還要好幾年,房產稅、遺產稅如何收繳也是未知數,因此,現在談不動產登記對房價的影響為時過早。另外,即使有影響,作用也有限,因為影響房價的因素很多,最主要的是市場供求關系,還有稅收法律、國家宏觀經濟走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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