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西藏棚戶區改造最新政策及賠償標準新規
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
第一條:為了加快我市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環境,保障拆遷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吉林省、白城市的棚戶區改造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對市區內市政府確定的老城區(棚戶區)房屋進行拆遷時,給予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拆遷人,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按本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五條:拆遷人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前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全額存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專用帳戶。待回遷安置結束后,剩余資金一次性返還給拆遷人。
第六條:拆遷補償安置采取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兩種方式,由被拆遷人自愿選擇。選擇回遷安置的,其附屬物按當年洮南市房地產評估指導價格文件規定執行補償。
第七條:有如下情況的不做回遷安置,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一)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的房屋及附屬物按當年洮南市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格文件規定評估計價補償,?次性付給被拆遷人。(二)拆遷中涉及國有、集體所有制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執行有關政策規定。
(三)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一律回遷安置,附屬物由拆遷人按當年洮南市房地產評估指導價格文件規定予以補償。安置后的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權屬不變,并由原承租人承租,房屋產權所有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八條:擁有私有產權證(照)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選擇回遷安置的,按建設部建住房(2005)178號文件規定并結算結構差價,結構系數為磚混樓房、房1;磚瓦0.98;磚0.95;磚土0.92;土0.90。非住宅房屋是指拆遷時正在用于生產、經營的且按有關規定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正常繳納各種稅費的房屋。
第九條:對老城區(棚戶區)低保戶給予合理補償和照顧。實行按原住宅房屋面積拆一還一,不找差價。低保戶是指經民政等有關部門批準的,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第十條:回遷安置住宅房屋設以下戶型面積:36方米;45方米;55方米;65方米;70方米五種戶型,由被安置人自愿選擇;剡w安置面積超過80方米以上的可選擇兩個以上戶型。實際回遷面積與應回遷面積不符的,其超出或缺少面積部分在誤差率以內的按每方米800元購買或補償。其超出面積部分在誤差率以外的按成本價購買,其缺少面積部分在誤差率以外的按回遷住宅樓房市場價計價補償。戶型面積也可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實際情況設計,誤差率不應超過5%。
第十一條:臨街商宅混用一證(照)房屋,選擇回遷安置的按非住宅房屋安置。安置的標準為按原房屋應安置面積的50%按其住宅樓市場價格與其非住宅樓的市場價格計價找差。對原非臨街的從事無環境污染的生產經營所用的非住宅房屋,選擇回遷安置的,按原房屋應安置的面積安置非臨街、非住宅用房。對非臨街的商宅混用?證(照)房屋,安置標準按臨街商宅混用一證(照)房屋安置標準,安置非臨街、非住宅房屋。
第十二條:拆遷現有人居住的沒有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住宅(居室、廚房、電、水表俱全)或有證浮房。按原面積60%有產權證(照)房屋安置。超過批準期限的按當年洮南市房地產評估指導價格規定予以貨幣補償。對特殊困難的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經有關部門審查核實后,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對擁有共有權證(照)而無法獨立居住的,不予獨立安置;剡w后仍保留其共有部分,或由所有人與共有人自行解決。
第十四條:回遷房屋的選擇確定工作在拆遷結束及樓房建設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后進行;剡w房屋確定的原則:建設一棟樓房,應確定兩個單元(含兩個單元)以上的房屋作為回遷安置用房。建設二棟樓房以上的(含兩棟),應確定一棟以上的房屋作為回遷安置用房。按拆遷人簽訂協議序號與搬家序號之和,由小到大順序在所對應的戶型中選擇樓層、房號,并予以公示。選擇同一戶型,選擇權序號相同的采取抽簽的方式確定先后順序。
第十五條:對回遷安置的房屋辦理產權證時,原被拆遷人持《老城區(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和購房合同免交契稅,只繳納房屋權屬登記工本費。
第十六條:同一被拆遷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回遷安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自回遷之日起,五年內不準上市交易。
第十八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標準按當年洮南市房地產評估指導價格文件規定執行。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臨時過渡安置,過渡期不得超過一年;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房的,由拆遷人按每戶每月100元標準給以補助(含采暖補助費),超過規定過渡期限的,過渡補助費加倍。
第十九條:對被拆遷人或承租人臨時過渡期間子女上小學的,可持拆遷協議書、原就讀學校出具的介紹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到臨時過渡區域內的小學借讀。
第二十條: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裁決,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少數帶頭鬧事、無理取鬧、漫天要價、惡意串聯,阻撓正常拆遷,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追究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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