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征地工作…
關于執行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及實施辦法長沙縣人民政府文件長縣政發〔2008〕16號長沙縣人民政府關于執行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及實施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為進一步規范征地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
江蘇省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發布日期:2003-12-19來源:選擇字號【大中小】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為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省政府決定,在有關土地管理…
湖北已公布征地補償標準
2010-05-2608:28:00來源:楚天都市報(武漢)跟貼0條手機看新聞
荊楚網消息(楚天都市報)(記者陳俊)日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后,記者昨日從有關部門了解到,湖北省去年底已公布最新的征地補償標準。
去年10月4日下發的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鄂政發〔2009〕46號,簡稱46號文),即為我省最新的征地補償標準。省國土廳征地管理處相關人員介紹,省內各市、縣因區域發展有差異性,各地補償標準不一,省人民政府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對新征地補償標準進行修訂,但目前新的標準剛開始執行,兩三年內不會調整。
根據46號文,武漢、襄樊、荊州、黃石四地的主城區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高的為武漢市I區,30萬元/畝,范圍在江岸區后湖、花橋、紅橋等地,最低的在黃石IV區,
3.718萬元/畝。在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中,宜昌城區I區的征地補償標準最高,為4.9497萬元/畝,區域為西陵區窯灣鄉、峽口風景區、伍家崗區伍家鄉、宜昌經濟技術開發區。最低的是長陽IV區,1.62萬元/畝。
荊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荊州市中心城區征地補償
安置暫行規定》的通知
狀態:有效發布日期:2011-06-15生效日期:2011-06-15
發布部門: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荊州區、沙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荊州大遺址保護區,
市政府各部門:
《荊州市中心城區征地補償安置暫行規定》已經2011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
遵照執行。
荊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荊州市中心城區征地補償安置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土地征收秩序,統一我市中心城區征地補償標準,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保障我市經濟發展用地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鄂政發〔2009〕46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和安置,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中心城區土地征收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市人民政府負責市中心城區土地征收的統一管理,制定土地征收政策;確定土地征收計劃;協調重大項目的征地事項。
各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土地征收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制定和落實土地征收方案,負責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工作,協調處理土地征收中的矛盾和問題。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征收的指導、檢查,擬定土地征收計劃,審查、上報土地征收方案;區(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具體承擔土地征收工作。
第四條征收土地實行綜合補償。綜合征地補償費用為法定征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民參加社保政府出資部分。被征土地上的青苗、地上(含地下)附著物,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五條市中心城區內征地補償遵循政府主導、統籌兼顧的原則。綜合征地補償費用以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湖北省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鄂政發〔2009〕46號)文件為依據,兼顧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個人以及用地單位等各方利益,解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合理確定綜合征地補償費用。
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征地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在荊州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區域范圍征地的,其綜合征地補償費用一級區域最高不超過12萬元/畝,其中法定征地補償標準為6.6萬元/畝,二級區域最高不超過9.8萬元/畝,其中法定征地補償標準為5.4萬元/畝,三級區域最高不超過8.4萬元/畝,其中法定征地補償標準為4.625萬元/畝,四級區域最高不超過7.2萬元/畝,其中法定征地補償標準為3.96萬元/畝。在荊州區、沙市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區域范圍內征地的,其綜合征地補償費用一級區域最高不超過5.5萬元/畝,其中法定征地補償標準為3.226萬元/畝,二級區域最高不超過
4.8萬元/畝,其中法定征地補償標準為3.086萬元/畝,三級區域最高不超過3.9萬元/畝,其中法定征地補償標準為2.942萬元/畝,四級區域最高不超過3.4萬元/畝,其中法定征地補償標準為2.8萬元/畝。法定征地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鄂政發〔2009〕46號)及有關規定計算。
上述綜合征地補償費用中,在法定征地補償標準基礎上增加的費用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政府出資部分。
第七條由省以上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的土地征收事項,其補償標準由省政府及相關部門確定。
第八條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分。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不能調整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必須將不低于70%的土地補償費主要分配給被征地農民。土地補償費中扣除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后,其余部分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門用于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發展二、三產業,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出路,興辦公益事業等。
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確定支付對象。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用地單位統一安置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安置單位。不進行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全額發放給被安置人,由其自謀職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障費用。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發放安置補助費之前,必須對發放對象、方式、范圍進行嚴格界定,綜合考慮年齡、職業、戶口等因素。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與使用,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或采用村規民約等方式確定。
第九條在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征收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除實行貨幣安置、社會保障安置等方式外,還可實行留地安置。留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并征收為國有。留地安置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外,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和安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搬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暫行規定有效期2年。國家政策調整后,按國家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湖北省征地補償標準
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一)占用基本農田的,按土地補償費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繳納;(二)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補償費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繳納,耕地開墾費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耕地開墾費收取、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青苗等補償費: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年產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鄰耕地前三年均年產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計算產值的,按產值補償,不能計算產值的給予合理補償;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參照市場價格予以合理補償。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搶種、搶建的不予補償。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為鄰耕地前三年均年產值的4倍至6倍。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依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年產值的30倍。
(四)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設保護的有關法規、規章執行。
(五)使用國有農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鄖十高速公路建設征地及動遷補償標準
有關問題的通知
十政辦發〔2011〕6號
2011年01月22日來源:市政府辦
鄖縣、茅箭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支持鄖十高速公路建設,改善我市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片區綜合地價的通知》(鄂政發〔2009〕46號)精神,現將鄖十高速公路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永久性征地、臨時占用土地的補償,嚴格按鄂政發〔2009〕46號文件的規定,根據不同片區、不同分類標準執行,臨時用地根據實際使用年限按年產值補償青苗費。
二、房屋拆遷按房屋建筑結構分類補償,具體分類標準為:磚混結構每方米360元,磚木結構每方米260元、土木結構每方米160元、簡易房(含圈舍、廁所)每方米50元、圍墻每方米20元、水泥地坪每方米20元。
三、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為:水井每口300元、機井每口2000元、沼氣池每處1200元、蔬菜大棚每方米6元,墳墓按不同類別據實補償。
四、林木植被補償標準為:掛果樹每株60元、未掛果樹每株5元、其他雜樹直徑大于10厘米的每株10元、直徑小于10厘米大于3厘米的每株2元。苗圃每畝1200元,竹園每畝800元。
五、電力、電訊、廣播電視、通訊光纖光纜的遷移,原則上只補償材料費,由建設單位會同產權單位根據遷移數量和難易程度協商解決。
六、項目建設征占用土地所產生的剩余勞動力,由當地政府通過調整土地實行農業安置。
七、工程建設要注意節約用地,做好耕地占補衡。各級政府及協調指揮部門,要協助建設單位取土造地,搞好土地復墾,確保沿線群眾生產生活不受影響。高速公路征地、拆遷和補償、安置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群眾性強的重要
工作,沿線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切實落實各項補償政策,按省建設指揮部和地方協調指揮部的工作安排如期完成征地拆遷工作。各相關部門要從支持高速公路建設的大局出發,提高辦事效率,為我市高速公路建設創造良好施工環境,確保高速公路建設順利進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鄂政發〔2009〕46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精神和我省實際,現將《湖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以下通稱新征地補償標準)予以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開始實施。
一、充分認識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的重要意義
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是進一步加強征地補償安置工作,解決當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補償標準偏低、區域不衡等突出問題,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一項重大舉措,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經濟社會穩較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的重要性,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制定和執行新征地補償標準的原則、依據和有關內容,爭取得到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認真做好新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工作
新征地補償標準是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綜合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不包含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新征地補償標準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價、協調衡、公開透明的原則實施征地補償。各地應當根據地類、質量、區位、社會保障水等實際情況,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供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的倍數、青苗和地上
附作物的補償標準以及補償標準的修正系數的基礎數據,由省國土資源廳匯總后制定相關具體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土地補償費倍數和安置補助費倍數,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考慮當地經濟發展和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合理確定,原則上安置補助費倍數高于土地補償費倍數。
青苗補償標準一般為統一年產值的1倍,大棚蔬菜可適當提高標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范圍應以征地調查確認結果為依據,依法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青苗和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征收菜地、園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征地補償標準修正系數,菜地、果園、茶園、精養魚池等(搶栽、搶種、搶挖的除外)一般要高于1?0,林地一般為0?7,未利用地一般為0?3。
國有農用地補償參照此次公布的標準執行;涉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予以合理經濟補償,具體辦法由各地制定。
三、切實做好新舊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
新征地補償標準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組織,統籌安排,防止因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引發矛盾。實施征地過程中,要嚴格履行告知、確認、聽證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述權,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要針對新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后可能發生的問題,制訂工作預案,建立糾紛處理與協調機制,確保新老征地補償標準順利銜接、穩過渡。
四、加強對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的監督
征地補償工作政策性強,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監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農業、審計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防止弄虛作假和侵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情況發生。省國土資源廳要加強對各地實施工作的指導,對報批的建設用地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情況和問題,各地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省人民政府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對新征地補償標準進行修訂。
二○○九年十月四日
湖北省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
湖北省政府門戶網站www.hubei.gov.cn2009年05月04日來源:楚天都市報
省政府辦公廳日制定了我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根據該項政策,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規定納入低保;未參加養老保險或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納入養老保障范圍。享受這些政策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被征地時間在2006年4月10日后、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被征地時簽訂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并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在0.3畝以下、被征地時戶口在征地所在地。
根據政策,相關部門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和被征地農民的不同年齡段,制定保持其生活水不下降的辦法;對符合享受低保條件的,按規定納入低保范圍。
這項政策還要求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即:城市規劃區內處于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已在城鎮企業就業或已轉為城市戶口自謀職業或靈活就業的,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城市規劃區內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
養老保障所需資金由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當地政府共同承擔,承擔比例及繳費具體辦法,由縣(市、區)政府確定。被征地農民所需承擔的個人繳費,可從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王孝武)
湖北已公布征地補償標準2010-05-2608:28:00來源:楚天都市報(武漢)跟貼0條手機看新聞荊楚網消息(楚天都市報)(記者陳俊)日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后,記者昨日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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