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是什么?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下面是高考知識網整理的2017年杭州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歡迎參考!
根據之前的《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暫行辦法》,個人和單位用戶在杭州市購買進入杭州市新能源車型推廣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車,可無需搖號直接上牌。其中個人用戶購買純電動乘用車給予3萬元補助,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給予2萬元的補助。
如果杭州繼續執行該補貼,那么在杭州購買進入了杭州市新能源車型目錄的純電動車型,續航里程在100km-150km區間內,可以獲得2.5萬元的國家補貼與3萬元的杭州地方補貼,補貼總額為5.5萬元;續航里程在150km-250km區間內,可以獲得4.5萬元的國家補貼與3萬元的杭州地方補貼,補貼總額為7.5萬元;續航里程超過250km的可以獲得5.5萬元的國家補貼與3萬元的杭州地方補貼,補貼總額為8.5萬元。
而在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型方面,購買進入杭州新能源車型目錄的插混車型,可以獲得3萬元的國家補貼與2萬元的杭州地方補貼,補貼總額為5萬元。
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暫行辦法
為鼓勵本市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有效推進我市新一輪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根據國家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區域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80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暫行辦法。
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范圍
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要求的國產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車,列入本次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范圍。
二、推廣應用補助申請條件
非在杭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杭銷售新能源汽車,須在本市工商注冊登記或委托1家在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進行銷售。
參與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工作的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應向杭州市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發展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申請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產品公告參數,產品售價,維護保養能力,售后服務承諾,質保期,實時監控功能和基礎設施建設等。
符合以下條件的購車主體,可享受新能源汽車購置補助政策: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三)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且兩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四)駐杭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五)持有效身份證明并在本市連續居住兩年以上,且每年累計居住6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六)在本市擁有合法工作和穩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
(七)在杭注冊登記的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三、推廣應用補助標準
(一)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在享受國家補助基礎上,可再享受我市的配套財政補助。具體標準:
1.純電動客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純電動專用車(主要在郵政、物流、環衛等領域使用)、燃料電池車,按照國家補助標準,給予1:1的配套補助;
2.純電動乘用車給予3萬元補助,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給予2萬元補助。
3.微型純電動汽車補助辦法另行制定。
(二)在杭投資建設充換電設施項目的,我市按照充換電設施實際投資額給予最高不超過20%的財政補助。
在蕭山區、余杭區及五縣(市)公共領域推廣的新能源汽車和投資建設的充換電設施項目,我市所給予的財政補助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承擔。
四、推廣應用補助方式
(一)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本市購買、上牌、運行特定新能源汽車的購車主體,符合補助申請條件的,可在購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直接按銷售價格扣減國家補助和我市配套財政補助后支付購車款。發文前已購買的車輛,由銷售機構負責向市經信委、財政局提出補助申請;銷售機構取得補助資金后,應及時支付給消費者。
(二)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我市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項目的企業,可在竣工驗收后申請享受我市財政補助。
五、申請程序和資金撥付
市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原則上每季度組織一次,也可視情況定期組織。申請補助的單位應將申請表和材料裝訂成冊,分別報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審核確定,由市財政局撥付資金。
(一)新能源汽車的市配套財政補助申請。
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提出補助申請,填寫《杭州市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2.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已售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的檢驗報告;
3.購車消費者符合補助條件的資格證明材料(包括單位消費者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個人消費者的身份證、居住證、軍官證等),車輛買賣合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電池、電機、電控發票(價格證明),完稅證明、車輛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
4.所售車輛已取得國家補助的相關材料。
(二)充換電設施項目市財政補助申請。
由充換電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單位提出補助申請,填寫《杭州市充換電設施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1.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2.項目批準或備案(核準)文件;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及設備投資財務清單;
4.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涉及蕭山、余杭及五縣(市)公共領域推廣新能源汽車和充換電設施投入的屬地財政配套補助資金,各有關單位可向當地財政部門直接提出申請。
六、監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經銷商不得將各級財政補助納入銷售優惠額度,不得因購車者已享受價格優惠而拒不兌付財政補助,不得因購車者已享受財政補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車銷售價格,確保消費者利益。
(二)在我市上牌并領取市配套財政補助的新能源汽車,經查實在外地實施營運的,收回購車主體已取得的市配套財政補助資金。
(三)申請財政補助的單位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以及申報材料與產品的一致性負責。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提供虛假信息以及在新能源汽車銷售、充換電設施項目建設過程中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除收回已取得的補助資金外,取消其在杭銷售新能源汽車備案的資格。
(四)財政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補助資金。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財政局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財政局等四部門關于杭州市私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杭政辦函〔2011〕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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