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廣東省扶助殘疾人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戶籍并且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按照本辦法獲得扶助;非本市戶籍的殘疾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獲得扶助。
本市戶籍的精神病患者和白內障患者,未持有《殘疾人證》的,憑有效診斷證明可以分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第五條第(三)項和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獲得扶助。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按照相關規定,享受殘疾人的相應待遇。
第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扶助殘疾人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加強管理。
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殘疾人扶助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檢查工作落實情況。
殘聯、財政、民政、社保、衛生計生、教育等單位應當各司其職,強化協作,共同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
第二章扶助措施
第四條 殘疾人社會保障,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立殘疾津貼制度,對殘疾人每人每月發放殘疾津貼200元;
(二)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對低保家庭殘疾人每人每月發放困難生活補貼200元。對7至59周歲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智力殘疾、精神殘疾、肢體重度殘疾人每人每月發放300元護理補貼,并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其提供居家護理服務;
(三)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及時納入城鄉低保范圍,優先安排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的殘疾人進敬老院或福利院供養;
(四)對低收入家庭殘疾人、非低保家庭的重度殘疾人和非低保家庭的精神病患者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助;
(五)對有兩名或兩名以上殘疾人的家庭每年一次性給予生活補助3000元;
(六)殘疾人每兩年可享受一次免費體檢,體檢費標準為每人400元,具體由市康復醫院組織實施;
(七)殘疾人首次申辦《殘疾人證》,經定點機構評定,符合殘疾標準的,一次性補貼400元;
(八)為有無障礙改造需要的肢體、聾、盲三類殘疾人家庭,提供無障礙改造服務,所需經費由市、鎮街(園區)財政按照5:5比例分擔。
上述所需經費除第(六)項由市財政承擔外,其余經費由市、鎮街(園區)財政分擔。
第五條 殘疾人康復扶助,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用政府補助的方式,按照每人每年1萬元的標準,為肢體重度殘疾人提供居家康復服務。所需經費由市、鎮街(園區)財政分擔。具體由市康復醫院組織實施;
(二)到定點醫院施行白內障復明手術的白內障患者,住院醫療費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剩余費用由市、鎮街(園區)財政分擔;
(三)在定點精神病專科醫院或戶籍所在地醫院精防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診和領取藥物的精神病患者,每人每月可免費領取400元精神科藥物,對因服用精神科藥物所必需檢查的項目給予免費實施,所需費用經相關醫療機構登記,鎮街(園區)殘疾人聯合會核實并統一結算后,由市、鎮街(園區)財政分擔;
需住院治療的精神病患者,由家屬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審核后報鎮街(園區)殘疾人聯合會批準,送往專科醫院治療,其住院醫療費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由市、鎮街(園區)財政分擔;
(四)對肢體殘疾人安裝假肢、矯形器,適配基本型輪椅,聽力殘疾人配備助聽器,視力殘疾人配備盲杖、助視器等給予全額資助。所需經費由市、鎮街(園區)財政分擔。殘疾人適配機動輪椅車應當符合《東莞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制度》等有關政策要求;
對符合條件的0至15周歲聽力殘疾兒童少年適配基本型人工耳蝸的,給予一次性適配費用全額補助,補助標準不超過15萬元。對適配人工耳蝸6年以上的殘疾兒童少年,更換語言處理器的給予一次性補貼3萬元。本項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五)對在公辦殘疾人教育康復服務機構接受教育康復服務的0至15周歲殘疾兒童少年,免收教育康復服務費;對在民辦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接受搶救性康復服務的0至6周歲殘疾兒童,采取政府補助的方式,按照腦癱兒童每人每年3萬元,孤獨癥兒童每人每年2.5萬元,聽障、視障、智障兒童每人每年2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對在民辦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接受教育康復服務的7至15周歲腦癱、孤獨癥兒童少年補貼教育康復服務費,每年不超過1.5萬元。本項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六)為符合條件的智力、精神、肢體等重度殘疾人提供托養服務。殘疾人在公辦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集中托養的,免收住宿、護理等費用,低保、低收入家庭殘疾人免收伙食費,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對經評估認定符合托養條件的無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無法照料、本人自愿或監護人同意接受民辦機構集中托養服務的殘疾人給予住宿、護理等費用補貼。所需經費由市、鎮街(園區)財政分擔。
第六條 按服務對象人數,對鎮街(園區)康復就業服務中心給予運作經費補貼。對服務對象人數30人以上的,按每人每年1萬元的標準補貼,用于業務培訓和督導、日常辦公、水電支出以及學員伙食費用等。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服務人數不足30人的,不予補貼。
第七條 對在鎮街(園區)康復就業服務中心進行職業康復訓練和庇護就業的殘疾人給予每人每月300元補貼,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參與工療的殘疾人勞動津貼從工療產品的收益中提取發放,具體提取比例和發放標準由各鎮街(園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第八條 對符合本市相關規范要求的一級、二級、三級民辦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通過年度考核的,每年分別給予補助15萬元、10萬元、5萬元,用于人才培訓、服務能力提升等方面。
通過省一級、二級、三級評審的民辦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7萬元、3萬元。
上述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第九條 殘疾人及殘疾人子女教育扶助,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低保、低收入家庭殘疾兒童少年在公辦康復教育機構接受學前康復教育的,免收保教費,在學前康復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期間,每人每月可獲得350元的生活費補助;
(二)對殘疾人及低保、低收入家庭殘疾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中專(高中)教育、大專教育、兩年制的專升本教育、本科教育、碩士研究生教育以及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分別一次性補助2000元、4000元、3000元、6000元、10000元、15000元。
殘疾人通過自學考試或成人高等教育,獲得中專學歷、大專學歷、本科學歷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500元、2500元、3500元。
本項規定的補助或獎勵,應當憑本辦法有效期內取得的錄取證明或在讀學校的有效證明,按照規定程序申請領取。
上述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第十條 殘疾人就業扶助,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積極創造條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職業培訓。根據各鎮街(園區)持證殘疾人數量,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標準,補貼鎮街(園區)殘聯統籌開展殘疾人培訓工作。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二)人力資源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有求職意愿的殘疾人登記造冊,辦理求職登記或失業登記,免費進行職業指導,提供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檔案保管和推薦就業等服務;
(三)有條件的公辦醫療機構應當安排具備醫療按摩執業資格的盲人專業按摩人員就業;對個體開業的盲人按摩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按機關事業單位未過渡聘員的薪酬標準,購買社區(村)殘疾人協會專職委員崗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經費由市、鎮街(園區)財政分擔;鎮街(園區)可根據自身狀況適當提高標準,高出部分由鎮街(園區)財政承擔。各社區(村)殘疾人協會每年工作經費不少于3萬元,由各鎮街(園區)殘聯統籌使用。所需經費由鎮街(園區)財政承擔;
(五)政府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產品或服務。
第十一條 殘疾人創業扶助,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或者申辦私營企業的,應當優先給予辦理。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申請個體行醫的殘疾人,符合辦醫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證照;
(二)對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個體工商戶參加社會保險給予全額補貼,所需經費由市、鎮街(園區)財政分擔;
(三)對通過省級以上殘聯認定的殘疾人集中就業(培訓)機構(基地,不含福利企業)給予場地、設備和無障礙改造補助,國家級每年15萬元,省級每年10萬元,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第十二條 殘疾人參加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辦的文化、體育活動的,其經費按照相關規定由市、鎮街(園區)財政分擔或市財政承擔。殘疾人在集訓、演出和比賽期間,所在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所在單位應當保障其福利待遇不變。對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活動組織者應當給予補助。對在市級以上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殘疾人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免費或者減半繳費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館(室、中心)、青少年活動中心、公園、動物園、旅游風景區等公共場所;對盲人、智力殘疾人、雙下肢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應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或者減半繳費進入上述公共場所。
第十四條 對首次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殘疾人,一次性給予2000元補助,所需經費由市、鎮街(園區)財政分擔。公安交警部門應依法保障殘疾人駕駛機動車的權利。
第十五條 本市戶籍殘疾人憑殘疾人乘車卡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非本市戶籍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所需補貼資金按本市有關政策規定由市、鎮街(園區)財政分擔。乘坐前,殘疾人應主動刷卡或出示本人有效《殘疾人證》。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對符合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應當優先實施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七條 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對本市殘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屬于農村或者異地戶口按規定申請遷入的,憑其《殘疾人證》優先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八條 法律服務機構對殘疾人申請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撫恤金,辦理司法鑒定、公證等法律事務,應當優先受理。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給予法律援助。
第三章申請程序
第十九條 殘疾人應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戶籍所在鎮街(園區)殘疾人聯合會提出下一年的扶助申請,鎮街(園區)殘疾人聯合會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家庭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助條件的,不予批準,并作出書面說明。鎮街(園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將批準扶助的名單在申請人所在社區(村)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日。
申請人對結果有異議或者公眾對受助對象有異議的,可向鎮街(園區)殘疾人聯合會或直接向市殘疾人聯合會申請復核。
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鎮街(園區)殘疾人聯合會應于當年8月31日前將受助對象名單上報市殘疾人聯合會。
民辦殘疾人服務機構的扶助申請程序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殘疾人停止享受各項扶助:
(一)戶籍遷出本市的;
(二)死亡的;
(三)不符合扶助條件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受助對象或其監護人、繼承人應當主動告知所在村(社區)殘疾人協會,村(社區)殘疾人協會即時上報鎮街(園區)殘疾人聯合會,鎮街(園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核查情況并作出是否停發補助的決定。決定停發補助的,應當將決定送達扶助對象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并在決定作出之日的次月起停發補助金,同時向市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暫停發放補助,并按照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核實后作出停發補助的決定。
扶助對象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應當退回第一款規定情形發生后領取的補助金,未主動退回的,鎮街(園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及時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殘疾人扶助而未給予的,或者濫用職權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低收入家庭是指本市戶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倍以上(不含本數),1.5倍以下(含本數),且人均家庭財產低于本市低保標準15倍的家庭。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所涉經費須由市、鎮街(園區)兩級財政分擔的,除條款中有明確規定外,具體分擔比例如下:一類鎮(街),市、鎮(街)分擔比例為2:8;二類鎮(街),市、鎮(街)分擔比例為4:6;三類鎮(街),市、鎮(街)分擔比例為6:4;四類鎮(街),市、鎮(街)分擔比例為8:2;市、園區分擔比例為5:5。有其他特殊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文件規定的扶助殘疾人標準高于本辦法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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