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工傷保險工亡待遇標準
1、 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
2、泰州市 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 親屬。
(2)、 配偶每月 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 基礎上增加 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泰州工傷保險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 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 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泰州工傷保險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 6O 周歲、女年滿 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 60周 歲、 女年滿 55周歲的; (四) 工亡職工子女未滿 18周歲的; (五)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 其祖父、外祖父年滿 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 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 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 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 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 18周歲的。
5、泰州工傷保險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 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6、泰州工傷保險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7、泰州市 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
(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 28844元。) 28844元 *20倍 =576880元。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 規定的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 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 (一) 項的喪葬補助金、 第 (二) 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市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工傷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
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工傷保險管理辦法》已于 1月 29日經市政府第 34次常務會議討 論通過,現予發布,自 4月 1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月 17日
泰州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工傷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 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江蘇省實施 <工傷 保險條例 >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 企業、 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 民辦非企業單位、 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以下稱用人單位) 及其 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 作。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的工傷保險工作。
海陵區、高新區工傷認定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 其他市(區)工 傷認定工作由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衛生計生、公安、住建、建工、水利、交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 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五條街道、 鄉 (鎮) 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負責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工傷人員和享受供 養親屬撫恤金待遇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工傷保險經辦經費和工傷認定所必需的業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部門預 算。
第七條工傷保險實行基金市級調劑統籌, 全市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 統一工傷認定 辦法、統一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工傷保險費率、統一工傷待遇標準、統一計算機信息管理。 第八條根據國家規定和全工傷保險基金支出、 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 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衡的原則確定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
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調整, 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 衛生計 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依法登記的經營范圍, 按照不同行業類別的行業基準 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第十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有關規定, 并結 合全工傷保險費支出、 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 制定全市費率浮動辦法。 經 辦機構按照費率浮動辦法,確定各用人單位費率浮動檔次。
第十一條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建筑業、 服務業等部分行業流動就 業人員可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 具體參保繳費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結合全市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職工的, 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職工參加工傷 保險。職工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應當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工傷預防費用, 用于引導用人單位和職工預防 工傷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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