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工傷保險報銷范圍為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保險待遇 | 項目 | 標準 | 基數 | 支付渠道 | |
醫療及康復待遇 | 掛號費 | 依據工傷三個“目錄”執行 | 按標準報銷 | 工傷保險基金 | |
住院康復費 | |||||
醫療費 | |||||
藥費 | |||||
交通食宿費 | 依據省統一標準 | ||||
住院伙食補助費 | 依據省統一標準 | ||||
輔助器具費 | 國家規定的標準 | ||||
停工留薪期內其他待遇 | 停工留薪期間 接受工傷醫療的 | 原工資福利待遇 | 不變 | 用人單位 | |
停工留薪期內 生活不能自理的 | 護理待遇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40% | |||
傷殘待遇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一級 | 27個月 | 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二級 | 25個月 | ||||
三級 | 23個月 | ||||
四級 | 21個月 | ||||
五級 | 18個月 | ||||
六級 | 16個月 | ||||
七級 | 13個月 | ||||
八級 | 11個月 | ||||
九級 | 9個月 | ||||
十級 | 7個月 | ||||
傷殘津貼 | 一級 | 90% | 本人工資 (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 工傷保險基金 | |
二級 | 85% | ||||
三級 | 80% | ||||
四級 | 75% | ||||
五級 | 70% | 用人單位 | |||
六級 | 60% | ||||
生活護理費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50% | 統籌地區 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40%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 ||||
因工死亡待遇 | 喪葬補助金 | 6個月 | 統籌地區 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供養親屬撫恤金 |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兒再加10% | 本人工資 |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20倍 | 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一至四級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 喪葬補助金 | 6個月 | 統籌地區 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 | ||
供養親屬撫恤金 |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兒再加10% | 本人工資 | |||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五級 | 16個月 | 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 注:離職時統籌地區上年度月社工資×對應的月數;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 工傷保險基金 |
六級 | 14個月 | ||||
七級 | 12個月 | ||||
八級 | 10個月 | ||||
九級 | 8個月 | ||||
十級 | 6個月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五級 | 56個月 | 用人單位 | ||
六級 | 46個月 | ||||
七級 | 36個月 | ||||
八級 | 26個月 | ||||
九級 | 16個月 | ||||
十級 | 6個月 |
傷殘等級 一次性傷殘補助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 傷殘津貼(按月發放) 1 級 27 月薪
我工資的 90% 級別 2 25 個月的工資
我工資的 85% 級別 3 23 個月工資
我工資的 80% 第 4 級 我工資的 21 個月
我工資的 75% 等級 5 我工資的 18 個月 協調區員工上一年度均月工資 × 56 個月(在解除勞動關系的前提下) 協調區員工月均工資上一年度統籌區域 工資×16個月(以解除勞動關系為準) 員工工資的70%(保留勞動關系) 6級 員工上一年度16個月均月工資薪酬統籌區年×46個月(以解除勞動關系為準))統籌區職工上一年度均月工資×14個月(以解除勞動關系為前提) ) 本人工資的 65%(保留勞動關系) 7 級 本人工資的 13 個月 協調區員工上一年度均月工資 × 36 月(以解除勞動關系為準)勞資關系)上一年度協調地區員工均月工資×12個月(以解除勞動關系為準)
8 級 1上年統籌區員工1個月均月薪×26個月(以解除勞動關系為準)上年統籌區員工月均工資× 10個月(以解除勞動關系為準)
9年級和9個月協調區員工上一年均月薪×16個月(以解除勞動關系為前提) 協調區上一年員工均月工資× 8個月(以解除勞動關系為前提)
10級 上年度統籌區員工7個月均月薪×6個月(以解除勞動關系為準) 統籌區員工月均薪????上一年×6個月(以解除勞動關系為準)
(注:如果傷殘津貼的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差額將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一)因工致殘的員工,認定為1至4級傷殘,保留勞動關系,辭去工作。
(二)勞動者因工致殘,被認定為五至六級傷殘的,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應工傷職工的請求,職工可以解除或者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一次性殘疾就業福利。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和殘疾人一次性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職工因工致殘并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投保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由用人單位支付,作為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和殘疾人一次性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工作死亡標準
1、喪葬補助=上一年度統籌區職工均月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補助標準:
由于《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實施,一次性每年
全國統一的工亡補助標準為36396元×20年=727920元;
3. 受撫養親屬的撫恤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死亡本人工資×30%(注意孤兒或孤兒按以上標準每月增加10%)
殘疾職工在停薪期間因工傷身故的,其直系親屬享受上述待遇;
1至4級殘疾職工停工停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享受上述待遇;
搶險救災中發生意外或失蹤的處理標準:
1、員工在搶險救災過程中發生事故或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支付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工傷保險基金按月向其受撫養親屬支付養老金;
3、生活困難的,可提前發放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因工死亡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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