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總承包服務費: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內容和向總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計算總承包費。總承包費可參照下列標準計算:
⑴招標人僅要求對分包的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時,按分包的專業工程估算造價的1.5%計算;
⑵招標人要求對分包的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并同時要求提供配合服務時,根據招標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務內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專業工程估算造價的3%~5%計算。
(五)規費和稅金應當按照國家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計算。
(六)招標控制價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公布,不得上調或下浮。公布招標控制價除公布總價外,還須公布控制價組成分項的內容。
招標人應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
第十一條投標報價由投標人自主確定。投標報價除須執行“08計價規范”中的強制性條文規定外,還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
(一)有關規范、標準和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二)國家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制定的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
(三)企業定額,國家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
(四)招標文件及其答疑紀要中的有關投標報價的要求。
(五)投標報價不得低于企業成本價。
(六)市場價格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表的工程造價信息。
(七)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填寫的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數量必須與招標文件提供的一致。
(八)分部分項工程費投標報價應執行:
1、對招標人給定了暫估材料單價的,應當按暫估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中;
2、當出現招標文件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特征描述與設計圖紙不符時,應以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特征描述為準;
3、投標人自主報價時,還應當考慮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費用。
(九)措施項目費應當依據招標人提供的措施項目清單和投標人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自主確定,對招標人提出的措施項目可以進行增補。
措施項目費的計價方式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凡可以精確計量的措施清單項目采用綜合單價方式報價,其余的措施清單項目采用以“項”為計量單位的方式報價。
措施項目費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當按照國家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
(十)其他項目費投標報價的原則:
1、暫列金額必須按照其他項目清單中確定的金額填寫,不得變動;
2、暫估價不得變動和更改。暫估價中的材料必須按照暫估單價計入綜合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價必須按照其他項目清單中確定的金額填寫;
3、計日工的費用必須按照其他項目清單列出的項目和估算的數量,由投標人自主確定各項單價并計算和填寫人工、材料、機械使用費;
4、總承包服務費由投標人依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分包專業工程內容和供應材料、設備情況,按照招標人提出協調、配合與服務要求和施工現場管理需要自主確定總承包服務費。
(十一)規費和稅金應當按照國家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計算。
(十二)投標人對招標人的任何優惠(或降價、讓利)均應反映在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中,不得進行投標總價優惠(或降價、讓利)。
第十二條工程量清單計價文書必須采用“08計價規范”統一的格式以及我省補充的格式。(詳見附件一)
第三章 工料單價法計價
第十三條按照工料單價法計價的工程造價由直接費(包括直接工程費和措施費)、間接費(包括規費和企業管理費)、利潤、稅金(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組成。
第十四條江西省工程消耗量定額及統一基價表、單位估價表是全省建設工程按工料單價法計價的依據和標準。
第十五條采用工料單價法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控制價或標底應當依據招標文件的有關規定,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規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當地市場價格信息,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和合理的施工方案進行編制。
第十六條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應當依據招標文件的有關要求,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結合施工現場情況和本企業管理技術能力制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企業定額或參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以及市場價格進行編制。
第十七條措施費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和稅金均應按照我省現行費用定額規定的費率、計費基數和計費程序全額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第十八條工料單價法計價文書應當采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格式(詳見附件二)。
第四章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
第十九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就工程價款的事項在合同書中約定。
合同約定不能背離招、投標文件中的實質性內容。其他內容招標文件與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標文件為準。
不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在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工程價款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條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當采用單價合同。
第二十一條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條款中對工程款的支付、工程價款的調整、索賠與簽證、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風險費用的處理、工程結算、質量保修金等涉及到工程價款的事項進行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按“08計價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
第二十二條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或金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當合同對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沒有約定時,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工程預付款的額度: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應扣除暫列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扣除暫列金額)的30%,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當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金額)。
(二)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時限: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當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開工日的前7天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
(三)若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承包人應當在預付時間到期后的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此外,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向承包人支付應付工程預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第二十四條計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或按月結算的方式,當采用分段結算方式時,應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工程分段劃分。付款周期與計量周期一致。
工程計量時,若發現工程量清單中出現漏項、工程量計算偏差,以及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應按照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第二十五條工程量的計量時間、程序、方法和要求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如未約定時,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承包人在每個月末或合同約定的工程段末向發包人提交上月或工程段已完工程量報告;
(二)發包人應當在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對已完工程量。發包人核對工程量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當按時參加并提供計量所需的一切詳細資料和必要協助。
(三)計量結果:
1、如發承包雙方均同意計量結果,雙方應當簽字確認;
2、如發包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對工程量,則承包人提交的計量報告所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
3、如發包人核對工程量未通知承包人,則由發包人單方核對的計量結果無效;
4、如承包人接到發包人核對工程量的通知未按時參加核對的,則由發包人單方核對計量的結果有效;
5、如承包人對發包人計量的結果有異議,應當在收到發包人工程量核對結果后7天內向發包人提出申辯,申明工程量核對結果不正確的詳細情況。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申辯后,應當在2日內重新核對相關工程量或檢查有關記錄與圖紙的計量,再次確定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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