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工程量作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承包人應當在付款周期末(月末或合同約定的工程段末)向發包人提交進度款支付申請,申請時應附上不限于“08計價規范”要求的支持性證明文件。
第二十七條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核對和批準承包人的付款申請,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當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未對工程進度款付款的申請與核對、批準時限與工程進度款支付時間、支付比例作出約定時,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發包人應當在接到工程進度款付款申請及所附證明文件7天內完成核對與批準。否則,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進度款付款申請視為被批準。
(二)發包人應在批準工程進度款申請的14天內,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計量工程價款的70%、不高于計量工程價款的85%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
(三)發包人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比例(或金額)扣回工程預付款。
第六章索賠與現場簽證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中的索賠是發承包雙方行使正當權利的行為,應具備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的索賠證據,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
第二十九條索賠事件發生后,索賠人應當依據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持證明索賠事件發生的有效證據,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程序向被索賠人提出索賠。被索賠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對索賠人提出的索賠進行答復和確認。
第三十條當合同未對索賠的提出與確認時限、程序作出約定時,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索賠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承包人應當在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發生后28天內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說明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
(二)承包人未能在事件或情況發生后的28天內發出索賠通知,則視為放棄索賠,且竣工時間不得延長。
(三)承包人應當在現場或發包人認可的其他地點,保存用以證明任何索賠可能需要的同期記錄。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發出的索賠通知后,在未確認發包人的責任之前,可檢查記錄保持情況,并可指示承包人保存進一步的同期記錄。承包人應當允許發包人檢查所有有關記錄。
(四)承包人在索賠事件或情況確定后42天內,應當向發包人遞交一份詳細的索賠報告。索賠報告包括索賠的依據、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資料。
如果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具有連續影響,承包人應當按月遞交進一步的中間索賠報告,說明累計索賠的金額。
承包人應在索賠的事件或情況產生的影響結束后28天內,遞交一份最終索賠報告。
(五)發包人在收到索賠報告后的28天內,應當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回應,并附具體意見。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任何必需的進一步資料,但仍須在上述期限內對索賠作出回應。
(六)發包人在收到最終索賠報告后的28天內,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復的,則該索賠報告視為已經認可。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索賠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費用索賠意向通知書;
(二)發包人指定專人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
(三)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費用索賠申請表(“08計價規范”表-12-7);
(四)發包人指定專人對費用索賠申請進行初步審查,符合“08計價規范”第4.6.1條所規定的條件時予以受理;
(五)發包人指定專人進行費用索賠核對,經注冊造價工程師復核索賠金額后,與承包人協商確定索賠金額,并由發包人批準;
(六)發包人指定專人索賠核對,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簽署費用索賠審批表。如果需要承包人提供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詳細資料時,應當在合同約定的索賠核對時限內向承包人發出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進一步詳細資料后,按本條的第4、5項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二條當合同未對索賠的提出與確認時限、程序作出約定時,發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發包人應當在確認索賠事件或情況發生后28天內向承包人發出索賠通知。否則,視為發包人放棄索賠。
(二)索賠通知應當說明提出索賠的事實和有關依據,以及發包人認為根據有關條款和規定有權得到的索賠金額。
(三)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索賠報告后的28天內,應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回應,并附具體意見。承包人如在收到索賠報告后的28天內未向發包人作出答復的,則該索賠報告視為已經認可。
第三十三條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應當在發包人提出要求后7天內向發包人提出簽證,經發包人簽證后施工。若沒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簽證中還應當包括用工數量和單價,機械臺班數量和單價,使用的材料、數量與單價等。若發包人未簽證同意,承包人施工后發生費用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第三十四條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及時對合同外的事項如實記錄并履行書面簽證手續。凡由發承包雙方授權的現場代表簽字的現場簽證以及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的索賠等費用,應當在工程竣工結算中如實辦理,不得因發承包雙方現場代表的中途變更改變其有效性。
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產生的相關費用,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的簽證報告48小時內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承包人提出的簽證報告視為發包人認可。
第七章工程價款調整
第三十五條發承包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當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以及國家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調整的政策規定對工程造價產生影響時,工程價款應當進行調整。
第三十六條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二)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的,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
(三)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的,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出現新增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并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調整:
(一)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后,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按原措施費的組價原則調整;
(二)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后,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三)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增加的,承包人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確定后的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
第三十八條當工程量的偏差對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產生影響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綜合單價調整條件與方法進行調整。合同中未作出約定的,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一)當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及以內時,其綜合單價不作調整,仍然執行原綜合單價。
(二)當清單項目工程量(單項)的變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響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0.1%時,其綜合單價以及對應的措施費均應作調整。調整的方法由承包人對增加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第三十九條合同應對市場材料價格、人工單價、施工機械臺班單價或機械使用費發生變化時的調整作出約定。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一)施工期內,當人工單價發生變化的,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授權的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綜合工日單價進行調整。
(二)施工期內,當材料價格發生變化,超過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授權的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規定幅度的,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授權的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規定調整。具體由承包人在采購材料前將新的材料單價和采購數量報發包人審核,發包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審核確定本發包工程所需調整的材料單價及數量。
承包人采購材料前未將新的材料單價和采購數量報發包人審核的,不作調整。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新的材料單價和采購數量后3個工作日未作出答復的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報送的新的材料單價和采購數量作為調整工程價款的依據。
風險變化幅度的確定應以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市場信息價格(以下簡稱市場信息價)為依據。市場信息價中沒有的,按發、承包人共同確認的市場價格為準。
當承包人投標書中的材料單價低于投標時對應的市場信息價的,按施工期確認價格或對應的市場信息價與投標時對應的市場信息價進行比較,計算其變化幅度;當承包人投標書的材料單價高于投標時對應的市場信息價的,按施工期確認價格或對應的市場信息價與承包人投標的價格進行比較,計算其變化幅度。
(三)施工機械臺班單價或機械使用費發生變化超過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授權的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規定的幅度范圍的,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授權的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調整。
第四十條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工程價款:
(一)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損害的,由發包人承擔;
(二)發包方、承包方人員傷亡由傷亡者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三)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四)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五)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當工程價款調整因素確定后,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限和程序提出與確認調整的工程價款。當合同未對工程價款調整的提出與確認的時間以及程序進行約定或規定時,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整因素確定后14天內,由受益方向對方提出調整工程價款報告。受益方在14天內未提出調整工程價款報告的,視為放棄工程價款的調整。
(二)收到調整工程價款報告方應在收到調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進行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調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定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視為調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第八章竣工結算
第四十二條工程完工后,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由總承包人對竣工結算的編制負總責。
承包人可以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竣工結算。
第四十三條工程竣工結算應當根據以下計價依據進行編制:
(一)“08計價規范”;
(二)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及計價條款;
(三)工程竣工圖紙和資料及施工方案;
(四)雙方確認的工程量;
(五)雙方確認追加(減)的工程價款;
(六)雙方確認的索賠、現場簽證事項及價款;
(七)投標文件;
(八)招標文件;
(九)其他依據。
第四十四條工程造價的各項費用的竣工結算應遵守以下計價原則:
(一)分部分項工程費:
1、分部分項工程費中的工程量應當依據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工程量;
2、綜合單價應當依據合同約定的單價或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后的綜合單價。
(二)措施項目費:
1、明確采用綜合單價計價的措施項目,應當依據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工程量和綜合單價計算;
2、明確采用“項”計價的措施項目,應當依據合同約定的措施項目和金額或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后的措施項目費金額計算;
3、措施項目費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國家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施工過程中,國家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安全文明施工費作了調整的,措施項目費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亦應作相應調整。
(三)其他項目費:
1、計日工的費用應當按照發包人實際簽證確認的數量和合同約定的相應項目綜合單價計算;
2、當暫估價中的材料是招標采購的,其材料單價按中標價在綜合單價中調整。當暫估價中的材料為非招標采購的,其單價按發承包雙方最終確認的單價在綜合單價中調整;
當暫估價中的專業工程是招標分包的,其金額按中標價計算。當暫估價中的專業工程為非招標分包的,其金額按發承包雙方最終結算確認的金額計算;
3、總承包服務費應當依據合同約定的金額(費率)計算。當發承包雙方依據合同約定對總承包服務費進行調整時,應當按調整后確定的金額(費率)計算;
4、發生索賠事件產生的費用,辦理竣工結算時應當在其他項目費中反映。索賠費用的金額應當依據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索賠事項和金額計算;
5、發包人現場簽證的費用,辦理竣工結算時應當在其他項目費中反映。現場簽證費用金額應當依據發承包雙方簽證確認的金額計算;
6、合同價款中的暫列金額在用于各項價款調整、索賠與現場簽證后,如有余額,余額歸發包人;如出現差額,由發包人補足并反映在相應的價款中。
(四)規費與稅金:
1.規費與稅金按國家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
2.施工過程中若出現招標文件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的規費項目時,竣工結算應當依據省級政府或省級有權部門的規定計算。
3.施工過程中國家或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規費與稅金計取標準作了調整的,規費與稅金亦應作相應調整。
第四十五條承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時間內編制完成竣工結算書,并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遞交給發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遞交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的,發包人可以根據已有資料辦理結算。
第四十六條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書后,應按合同約定時間進行核對。合同中對核對竣工結算時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500萬元以下的工程從發包人接到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內完成核對,并提出核對意見;500萬元~2000萬元的工程從發包人接到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內完成核對,并提出核對意見;2000萬元~5000萬元的工程從發包人接到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內完成核對,并提出核對意見;5000萬元以上的工程從發包人接到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內完成核對,并提出核對意見;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核對后15天內由承包人完成匯總,并送達發包人。發包人30天內須完成核對。
合同約定或本條款規定的核對時間含發包人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核對的時間。
同一工程竣工結算核對完成,發承包雙方確認后,禁止發包人再要求承包人與另一個或多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重復核對竣工結算。
第四十七條發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書后,在合同約定時間內,不核對竣工結算或未提出核對意見的,視為承包人遞交的的竣工結算書已經認可,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
承包人在接到發包人核對意見后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合同未作約定的以15天為限),不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提出的核對意見已經認可,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發包人應對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書簽收,拒不簽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遞交竣工結算書的,發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時,承包人應當交付。
第四十八條竣工結算辦理完畢30天內,發包人應將竣工結算書及電子版一份報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章工程計價爭議處理
第四十九條工程計價中對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辦法以及有關政策規定發生爭議事項的,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解釋。
第五十條因工程質量爭議影響工程竣工結算辦理的工程項目,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竣工結算按合同約定辦理;
(二)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雙方應當就有爭議的部分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后辦理竣工結算。無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發承包雙方發生工程造價合同糾紛時,應當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一)雙方協商確定;
(二)提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
(三)按合同約定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在合同糾紛案件處理中,需要作工程造價鑒定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行工程造價鑒定。
第十章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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