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新《條例》將認定范圍從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調整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這是“松”的一面,惠及了更多員工。
但也有“緊”的一面,新《條例》強化了責任意識,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對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如無證駕駛、酒后駕車等行為造成本人傷亡的,不納入工傷的范圍。
行政復議、訴訟期不得停止支付工傷醫療費
以往,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買工傷保險,員工發生工傷后,員工治療費用按《條例》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部分用人單位會采取惡意訴訟的方式來拖延支付費用。
新《條例》增加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的新規定,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救治,也可以從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單位惡意訴訟。
發生工傷1年內必須申報工傷認定
新舊《條例》的適用時間界限以完成工傷認定的時間為準,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完成工傷認定的,適用舊《條例》,在其后完成工傷認定的,適用新《條例》。
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應在工傷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未在規定的時效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即喪失了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也就是說喪失了最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這樣調整
尤為值得一提的是,新《條例》大幅提高了因工死亡一次性補助金,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打破了統籌區域之間的限制。同時,對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作了調整,將一至四級、五至六級和七至十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上調,增加了3個月、2個月和1個月的本人工資。
寧波工傷保險參保率領先全省三大難題待關注??238萬人參加工傷保險參保率居全省前列
據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計,截至2010年底,寧波市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已有80549家,繳費職工為238萬人,比2009年年底凈增23萬人。比起2004年的60.6萬,翻了兩番,年均增長率達25%。其中,外來務工人員參保人數為128萬人,約占工傷保險參保總人數的54%。
這一參保率領先全省。
“參保率這么高,主要是用人單位積極性高。”相關負責人介紹,工傷保險職工個人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所有費用都由用人單位承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不管參不參保,相關治療康復費用都不用自己出,已經參保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沒有參保的則由用人單位出。
按照職責分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由安監部門負責,但事實上以前安監部門只了解重傷、死亡以上的事故,對普通工傷事故的數據并不掌握,也就無法適時指導企業加強安全生產。
鑒于此,2010年6月,我市勞動部門與安監部門建立了聯動機制,并共建了工傷事故信息臺,實現資源共享。
信息臺按事故發生地、事故類別、傷害程度等進行分類。兩部門隨時掌握全市范圍內發生的工傷事故情況,根據臺信息,由相關部門及時指導企業對生產現狀加以整改。
目前,這個臺已經在全市各個縣市區全面運行。各縣市區每天兩次向臺傳輸數據,及時反映各地企業的工傷發生狀況。開通半年來,信息交換臺事故信息數據達29853條。
有了這個臺,管理部門的預防、賠付工作都可以提前介入,從而大大提高了工商保險管理的效率。
工傷基金支出2.66億元,基金賠付率高達91%
我市制造業發達,因此工傷事故相對高發。
統計顯示,2010年,全工傷事故為56500起,工傷保險基金賠付支出為2.66億元,基金賠付率高達91%。
市勞動保障部門通過對眾多工傷事故的分析,發現其中存在普遍規律:部分企業負責人對勞動保障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重視不夠,重效益輕安全,很多職工未培訓即上崗,安全意識淡薄,甚至有人金屬切割時還不戴護目鏡、手套等防護用品。
“對已經發生的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基金都按規定支出,絕不‘吝嗇’。工傷事故發生后,職工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要在工傷事故全部處理完了以后才能與社保機構結算。但對一些特殊情況,為幫助用人單位緩解困難,社保機構采取了比較靈活的做法,用人單位可以提前結算部分墊付的醫療費用,以維持企業運作。”相關負責人稱。
沒合同缺證據法律意識淡薄,
工傷事故發生后,一個重要的環節就是工傷認定。
這項工作目前存在三大困難。
工傷認定目前存在三大困難
“工傷認定難,最難的就是沒法證明勞動關系。”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的工傷認定申報中,其中有很多人不能提供勞動關系證明。
這種因員工不能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而難以確認勞動關系,導致無法進行工傷認定的現象十分普遍。
有這樣一個典型的案例。本市一位司機和一家貨運公司老板一起去采購汽車掛車時,由于不懂技術而被掛車砸傷。這位司機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但在他提供的申請材料中,只有一份某補胎店手寫出具的補胎證明提到過該貨運公司該車的名稱,根本無法證明這名司機就是該貨運公司的職工。因此,勞動保障部門無法為該司機進行工傷認定。
這種情況在建筑行業相當突出。由于流動性大,除了一些大的建筑單位外,一般單位與工人之間都不簽勞動合同,再加上工程非法分包,層層分包,使得職工維權時找不到用人主體。
勞動保障部門為此提醒廣大員工,找工作時,一定要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迫于生存壓力,只能到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工作,那時就要有目的地收集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如蓋有單位公章的工卡或工作證、服務證,考勤表或考勤卡,有單位名稱的工資表或工資條等。因為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沒有與用人單位簽合同的員工,也可申請工傷認定。
不參保,對員工來說沒有保障,維權困難,但對用人單位來說,也加大了經營風險。企業如果不按規定參保,一旦員工發生了事故后,不但仍要依法承擔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等責任,還要受到加收滯納金的罰款。要是遇到員工采取過激行為,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用人單位也應提高法律意識,參加工傷保險。其實,每月只要支付較少的費用,就能分散和化解用工風險和經營風險。
工傷認定的第二大困難目前是缺乏事實證據。
有些員工受到傷害后,沒有及時報有關部門備案,導致事后不能提供相關的事故責任書或證明等。由于事實不清,勞動保障部門也無法判斷是否屬于工傷。
因此,在遇到傷害后,一定要及時報案,并注意收集事實證據。尤其是因工外出或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能私了,要報交通警察部門;在受到暴力人身傷害時,要報公安部門。因為只有提供了交通警察部門出具的交通責任認定書,才能判斷是否在交通事故中受傷;提供了由公安部門出具的被打傷的證明,才能確定是被人打傷。
工傷認定的第三大難點是“務工者法制觀念淡薄”。
有關調查顯示,很多務工者對受雇老板的具體情況幾乎一無所知,在發生人身傷害后,又急于想獲得治療費和生活費,往往選擇與老板私了,結果貽誤了工傷認定時機;有的為了保住工作,選擇忍氣吞聲,結果是便宜了老板,害苦了自己。
另外,工傷認定還需要重視時效問題。有些單位在工人受傷后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員工也不去申請,待時效過后受傷者才到處奔波。
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鑒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時限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了法定時限,有關申請可能不會被受理,致使自身權益難以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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