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合報銷范圍
參加新農合的農民,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住院的,都可獲得新農合報銷,其報銷范圍主要包括藥物報銷、檢查費用報銷、床位費報銷等。以藥物報銷為例,甲類藥物基本可以報銷,部分乙類藥物可報銷,丙類藥物不能報銷;以住院報銷為例,住院床位費或門(急)診留觀床位費也是可以報銷的。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內容不在新農合的報銷范圍內:
1.自購藥品費;
2.超出《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費用;
3.掛號費、門診病歷工本費、出診費、中藥煎藥費、救護車費、陪客床位費、包床費、特護費、會診費、空調(含取暖)費、電視費、電話費、個人生活料理費、護工費等;
4.非基本醫療(指特需門診、專家門診、床位費超過35元/日、醫學美容、家庭病床等)的費用;
5.打架斗毆、酗酒、吸毒、戒毒、性病、工傷及從事勞務過程中所受傷害、交通事故、故意自傷自殘、非生產性農藥中毒、職業中毒、醫療事故、違法違紀和他人原因引發的醫藥費用;
6.流引產;
7.各種整容、矯形、減肥、糾正生理缺陷和各種保健、預防性診療項目及藥品費用;
8.進行器官、組織移植、安裝人工器官所需購買器官或組織的費用;
9.未經物價和衛生部門批準的醫療服務、檢查、治療項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費標準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10.有掛名不住院或冒名頂替住院等欺詐的醫藥費用;
11.已獲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以及其他基本醫療保險補償的;
12.境外發生的醫藥費用;
1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他規定的。
關于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衛生和計生委(局)、財政局、民政局,長白山管委會社會辦:
為鞏固完善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制度,提高參合患者保障水,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幾項重點工作的通知》(國衛辦基層發〔2014〕39號)要求,經研究,現就做好新農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籌資標準,完善繳費政策
,新農合的財政補助標準,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60元(中央204元,省101.4元,縣、市54.6元;延邊州執行西部政策:中央252元,省70.2元,縣、市37.8元)。農民個人參合繳費提高到每人每年100元,新農合籌資標準提高到460元。農村低保對象、五保供養對象(含農村孤兒)參合的個人繳費部分,民政部門全額資助;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及60周歲以上老年人個人繳費部分,民政部門按每人每年30元予以資助。各地要提前做好財政預算,確保地方各級財政配套資金在9月底前足額到位,嚴禁擠占、挪用等違規使用新農合基金。
二、認真部署,抓緊做好參合繳費工作
繼續堅持政府組織、自愿參合原則。凡在我省縣域內農村常住的農村居民應在戶籍所在地以家庭(戶口簿上的人數)為單位參加新農合,中小學生隨父母參加戶籍所在地的新農合,如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不予報銷;繼續實行連續繳費和年度內出生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新生兒隨母親享受當年新農合待遇。城鎮職工不得參合,參合人員不得重復參加城鎮居民醫保、不得重復享受待遇。各地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結合各地實際,抓緊召開新農合啟動工作會議,確保參合率穩定在95%以上。外出務工、經商人員的個人參合費用收繳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至春節前后,但不得超過的2月底。
三、進一步優化補償方案,提高保障水
,新農合政策范圍內住院報銷比不低于75%,進一步提高住院補償最高支付限額和門診醫藥費用報銷比例,年度各項補償累加封頂線為16萬元。要適當拉開不同級別醫療機構間的門診和住院報銷比例,將門診服務逐步引向基層醫療機構。要積極探索按病種差異性的報銷補償政策,不斷完善轉診制度,推行分級診療,引導農民合理利用醫療服務,努力實現“小病不出鄉,大病不出縣”。
各地要按照全省統一制定的新農合補償方案和政策予以貫徹落實。不經省新農合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自行調整補償方案。凡是與省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地方政策或規定一律廢止,并及時向醫療機構和參合農民公告,確保1月1日如期啟動補償工作。
四、推進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完善大病保險政策
繼續推行兒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終末期腎病、婦女乳腺癌、宮頸癌等42個病種的重大疾病保障試點工作,提高重大疾病的保障水。要逐步取消42種重大疾病的轉診限制,維護參合農民就醫選擇的自主權。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自行確定42種重大疾病轉診政策并報省新農合管理部門備案,各縣(市、區)要根據各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和醫藥費用水,正確引導參合農民選擇定點醫療機構,維護參合農民利益。
要繼續開展新農合大病保險工作,完善大病保險的基本政策,制訂大病保險協議、監管、保障、基金結余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政策措施,加強對大病保險工作的監管力度,確保大病保險工作順利進行。同時,要按照“管辦分開、政事分開”的要求,加快推進商業保險機構經辦新農合業務的試點工作。
五、進一步加強新農合基金監管,規范基金使用
要堅決貫徹落實新農合基金管理政策,并要有針對性地完善新農合基金管理制度和措施,特別是加大對鄉村兩級門診統籌和異地就醫的審核力度,嚴格執行審核支付流程和標準,規范崗位設置和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違規責任追究制度,確保新農合基金安全。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新農合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對擠占、挪用、騙取、套取新農合基金的行為,要依法依規予以嚴懲。
六、完善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制度,強化醫療服務監管
各地要在認真貫徹落實《吉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及相關管理制度。要繼續按照層次管理原則,明確不同層級定點醫療機構準入標準,按照標準清理、整頓各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要進一步落實定點醫療機構風險抵押金制度和協議醫師制度,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管,加大對定點醫療機構違規、違紀處罰力度,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確保新農合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七、要總結經驗,繼續深入推進支付方式改革
要認真總結經驗,繼續深入推進新農合支付方式改革。要結合門診統籌推行按人頭付費,結合門診大病和住院統籌推行按病種付費等多種形式的支付方式改革,增強改革的規范性和實效性,擴大支付方式改革對醫療機構和病人的覆蓋面,有效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提高參合農民受益水。要積極推動建立新農合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藥品、衛生供應商的談判機制和購買服務的付費機制。要積極探索按病種定額付費或按疾病分組付費的支付政策,避免在定點醫療機構實行未經充分論證、無考核評價體系的單純性總額預付,提高新農合基金的使用效率。
八、進一步完善信息管理系統,提高即時結算報銷率
要繼續完善新農合信息管理系統,在與國家新農合信息臺有效對接的基礎上,探索方便參合農民跨省(區、市)流動就醫管理、費用核查、審核結報、監督監管的信息化建設;要加快推進新農合信息臺與貧困醫療救助信息系統及其它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實現信息資源共享,開展新農合、大病保險、貧困醫療救助等的“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方便參合農民及時獲得相應的補償與救助。
各地要加快推進基層衛生信息化建設,結合基層衛生信息化建設,實現基層衛生信息管理系統與新農合信息臺的有效、完整對接;各縣(市、區)新農合經辦機構,要在1月1日完成省臺基礎數據初始化工作;要及時錄入參合信息,2月底前要完成參合信息的整理、確認、修訂工作。參合信息一經確認,一律不得擅自更改或刪除。
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強化領導,按照的工作部署與要求,認真予以貫徹落實、扎扎實實做好新農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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