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范
為進一步規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和服務質量,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65號)和有關文件精神,制定城市低保工作規范。
一、城市低保工作原則
城市低保制度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政府以貨幣補助為主要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達到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城市低保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1、屬地管理;
2、保障基本生活;
3、保障水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相適應;
4、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
5、公開、公、公正。
二、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機構職責
(一)各級民政部門是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機構,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各級人民政府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二)鄭州市民政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全市城市低保工作。制定全市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調整全市低保標準;編制全市城市低保年度資金需求計劃和年終決算,協同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資金使用情況;負責全市城市低保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和管理以及其他與城市低保工作有關的事項。
(三)縣級民政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省、市、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城市低保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本行政區城市低保標準;編制本行政區城市低保年度資金需求計劃和年終決算;建設和管理本行政區城市低保信息系統;負責城市低保待遇的審核、審批;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檔案等事項。
(四)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城市低保待遇申請的審核,指導居委會開展城市低保工作;定期核查本轄區城市低保家庭收入變化情況;負責城市低保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檔案等事項。
(五)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居委會)受縣級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為管理審批機關)委托,負責受理本社區居民的低保申請;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等基本狀況進行入戶調查、初審和公示;跟蹤核查城市低保家庭收入變化情況;負責城市低保的有關管理和服務工作;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檔案。
三、城市低保范圍及低保待遇
(一)凡是本市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城市低保標準的,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均可申請城市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或撫(扶)養關系的人員。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雙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3、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成員。
戶口已遷出的在校學生,仍視為家庭成員。
(二)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撫(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撫(扶)養人無贍養、撫(扶)養能力的城市居民(以下簡稱“三無”人員),經審批確認后,按照當地城市低保標準全額享受補助。
法定贍養人、撫(扶)養人無贍養、撫(扶)養能力是指以下兩類貧困家庭:一是家庭中贍養、撫(扶)養義務人因患重病、因重度殘疾、因未成年或年老體弱,沒有能力對被贍養、撫(扶)養人提供物質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料;二是家庭中贍養、撫(扶)養義務人因下落不明、失蹤、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等原因無法與被贍養、撫(扶)養人保持聯系。
對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經審批確認后,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差額享受補助。
(三)按照分類施保要求,對低保對象中的“孤老”、“孤兒”特殊對象,每人每月增發200元;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一級殘疾人、在校大學生、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發100元。
(四)城市低保對象除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臨時救助、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其他專項救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經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應予取消:
1、不按規定程序申請審批、相關證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弄虛作假的。
2、拒絕接受低保工作人員入戶核實家庭財產和家庭收入的。
3、家庭成員自費(不含社會各界或親戚朋友資助)安排子女借讀、擇校就讀、進入私立學校就讀的。
4、家庭成員中有出國工作(包括勞務輸出)、學習、經商的。
5、從鄭州市以外地區農村遷入鄭州市,未滿3年的。
6、有高額價值收藏、買賣股票或其他投資行為的;有高于城市低保標準饋贈、禮金支出的;時穿戴具有較高經濟價值首飾的;經常出入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7、擁有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代步車)的。
8、半年內購買高檔(單件價值在1000元以上)家用電器等非生活必需品、兩年內非拆遷原因購買商品房、一年內裝修現有住宅的;擁有一定經濟價值、可租賃的閑置住房的。
9、因賭博、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違法行為正處于被司法機關處罰期間的,違法人員本人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0、申請人的法定贍養人、撫(扶)養人有贍養、撫(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贍養、撫(扶)養義務的。
11、符合就業條件無正當理由半年內連續兩次拒絕有關部門介紹就業或技能培訓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公益性勞動的。
12、按規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城市低保標準確定與調整
(一)城市低保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品、衣被、水電、燃料、其他日用消費品等費用,并適當考慮居住、交通等費用確定。
城市低保標準應與當地居民消費性支出相銜接,原則上在當地上年度城市居民消費性支出30%至35%之間確定。
(二)鄭州市城市低保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五、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實與計算
(一) 應計入家庭收入的內容及具體核算辦法:
1、按規定發給在職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離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及各類保險金、保障金、賠償金、失業人員的失業救濟金,均屬家庭收入。被拖欠的工資、失業保險金、養老金亦應計入收入,但連續6個月以上(含本數)未領到或者未足額領到工資、失業保險金、養老金,生活確有困難需要救濟的,在申請低保時,可按實際收入計算。被拖欠的部分付清后,家庭收入發生變化,依照原計算標準不符合申請低保資格的,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停止發放保障金,退還已發放部分。
2、在職及企業事業單位的病退、內退及長期休病假人員,其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
3、從事個體經營及其他有勞動報酬工作的,其收入無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關收入證明的,按戶籍所在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100%計算。
4、對于間斷性就業的,能夠提供相關收入證明,按照連續6個月的收入均金額計算家庭收入;不能夠提供相關收入證明,視從事職業的情況核定收入。
5、贍養費、撫養費和扶養費的計算問題。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2倍(保障標準×2)以下的,視為無贍養、扶(撫)養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2倍以上的,贍養、扶(撫)養費按超過部分除以贍養、扶(撫)養負擔人數計算。
贍養、扶(撫)養費=(家庭總收入?當地低保標準×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贍養、扶(撫)養負擔人數
6、集體經濟股份分紅等原則上按當年度分紅收入計算,一時核算不清的,按上年度計算。
7、有價證券以及孳息;繼承、接受贈與等。
8、特許權使用收入、財產租賃、轉讓或變賣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費、轉包費收入、其他投資和經營性收入。
9、因拆遷一次性領取住房拆遷補償費,購買住房后有結余金額的,其結余部分計入家庭收入。
10、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二)以下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
1、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護理費、保健金;
2、見義勇為人員及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突出貢獻者,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和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3、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津貼、困難補助等;
4、各級政府、社會各界給予的臨時性救助款物;
5、人身傷害賠償金、撫恤金,喪葬撫恤金;
6、因公(工)負傷職工的護理費;
7、計劃生育獎勵金;
8、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
9、低保對象獲得的醫療、住房、房屋水電氣費的減免、補助;
10、其他按規定不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三)核實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辦法。
1、個人申報法。申請人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同時經辦人對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
2、入戶調查法。經辦人員直接到申請人家中進行調查,核實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
3、信函索證法。對不便走訪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經辦人員通過信函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4、消費跟蹤法。由社區居委會對申請人和低保家庭的收入、消費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及時了解其實際生活狀況。
5、部門協同法。民政部門與勞動保障、工商、稅務、工會等部門和組織建立聯系,及時了解掌握申請人和低保家庭的收入情況。
6、行業評估法。對申請人和低保家庭成員所從事行業的收入情況和勞動力市場進行調查,制訂各地個體從業者及靈活就業人員行業收入指導標準,作為核實城市低保申請人和低保家庭實際收入的參考標準。
(四)因城建、危房改造等被拆遷獲得一次性住房拆遷補償金的城市居民,申請城市低保待遇時,購買正常生活所需住房后有結余的,應計算可分攤月數。在可分攤月數內,該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攤月數外,符合條件的可享受低保待遇。
計算方法:可分攤月數=補償金收入結余部分÷(當地城市低保標準×家庭人口數)。
其他收入在計算可分攤月數時,參照上述公式計算。
租房住的,補償金收入在扣除兩年的租金后(租金數額以租房協議為準),計算可分攤月數,在可分攤月數內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自有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全部補償金收入計算可分攤月數,在可分攤月數內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五)因國家征用耕地由農村居民轉為城市居民并獲得一次性安置補償金的人員,申請城市低保待遇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后有結余的,應計算可分攤月數;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全部補償金計算可分攤月數。在可分攤月數內,該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攤月數外,符合低保條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由農村居民轉為城市居民的,如果有農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在計算其家庭收入時,應將當年土地收益計入家庭總收入中。
(六)外出務工人員的實際收入一時難以核查的,按不低于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實際收入一時難以核查的,按不低于經營地同行業均收入計算,但不應低于經營地最低工資標準。
(七)認定家庭實際收入的有效證明。
1、在職職工的收入證明,由所在單位認定其收入并出具證明。
2、下崗、失業、退休人員實發的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養老金、退休金,由縣級勞動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機構認定其收入并出具證明。
3、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由市場管理部門認定其收入并出具證明。
4、從事修鞋、縫紉、廢品收購、家政服務、保潔、保綠以及公益性勞動等靈活就業人員的收入證明,由街道(鄉、鎮)民政部門或其他管理機構認定其收入并出具證明。
上述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須加蓋單位公章方才有效。
六、城市低保待遇申請與審批
(一)城市低保待遇按照個人申請,社區居委會入戶調查、初審、公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民政部門抽查、審批的程序辦理。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城市低保申請家庭從批準之日的下月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應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通過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并根據家庭成員實際情況,提供以下材料或復印件: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收養證或其他證明其家庭成員身份關系的證明;
2、殘疾證、勞動能力狀況證明、學生證(或入學通知書)、優撫對象證明、下崗證、離(退)休證、就業登記證明、養老保險證明、失業保險證明;
3、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有勞動能力家庭成員的收入狀況證明、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證明、企業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證明;
4、拆遷協議、歸僑生活補助費證明、領取一次性補償金的數額及用途證明;
5、有關裁決、判決、協議及其他相關材料等。
特殊情況下,也可由非戶主家庭成員或者法定監護人、社會組織等提出申請。
(三)特殊戶型的申請與救助。
1、空掛戶(人戶分離)。無正當理由不在戶口所在地居住的,一般不予辦理最低生活保障;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戶藉與居住地統一后再給予辦理。確有特殊原因,造成戶藉與居住地不統一的,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應按照戶籍地社區居委會的協查函件要求,協助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調查取證及公示等工作。
2、混合戶。在城市定居,本市非農業戶口與農業戶口(含外地戶口)混合的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達不到城市低保標準的,只對具有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實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掛靠戶(一本多戶)。本市非農業戶口,因無固定住所,戶口掛靠在他人戶下的家庭,按各自家庭分別計算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達不到城市低保標準的,對其實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4、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與父母分立戶口的,在申請救助時,必須由父母提出申請,父母屬農業戶口的,由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隨父母家庭收入計算。
5、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無勞動能力的子女與父母共同生活,原則上將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勞動能力的子女與父母分開計算家庭收入,子女申請低保,父母的收入不計算;父母申請低保,應計算子女的贍養費(子女也享受低保的,可視為無贍養能力)。
未設立社區居委會的地方,城市居民直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城市低保待遇,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調查核實并上報。
(四)社區居委會受理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及生活狀況等的入戶調查工作。入戶調查工作人員至少2人,并填寫《城市低保家庭調查審批表》,實行“誰入戶、誰簽字、誰負責”的首問責任制,入戶調查結果應由入戶調查人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建立公示制度。經居委會初步審查,對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予以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數、家庭住址、家庭收入狀況、擬享受低保補助金額等),公示時限為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社區居委會簽署意見并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示有異議的,經核實不符合低保條件,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認為符合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將申請材料上報縣級民政部門;認為不符合條件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六)縣級民政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抽查、審批工作。對擬批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對象,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知社區居委會再次張榜公示。公示3個工作日后無異議的,由縣級民政部門下達批準通知書,并由社區居委會代發省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縣級民政部門統一代辦的金融機構存折;有異議的,應重新審核,對經調查核實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應及時開具不予批準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七)申請人對社區核查家庭收入有異議的,可直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民政部門提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應及時予以糾正。核查結果應及時書面反饋申請人。
申請人對于社區居委會初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低保工作人員應再次進行入戶調查。經核審認為符合條件的,再次公示。經核審仍認為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或在第二次公示中仍有異議并經核實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七、城市低保對象管理
(一)低保對象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進行戶籍遷移的,持遷出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低保證明,到遷入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低保管理關系變更手續,不再重新履行申請、審批程序。在不同縣級行政區域之間進行戶籍遷移的,由低保對象持遷出地管理審批機關出具的低保證明和低保檔案復印件,到遷入地重新履行低保申請手續,遷入地管理審批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簡化審批程序。
(二)城市低保金應采用貨幣形式和社會化發放辦法,由縣級民政部門委托金融機構按月足額發放。
對于行動不便的低保對象,可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派專人上門發放城市低保金。
(三)鼓勵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間,求職就業或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半年內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接受有關部門就業介紹或職業技能培訓的,按照審批程序,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
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間,應參加其所在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公益性勞動。無正當理由半年內兩次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的,按照審批程序,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
“三無”人員、70周歲(含70周歲)以上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危重病人、在校學生和縣級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城市低保對象,管理審批機關不得要求其參加公益性勞動。
不得安排城市低保對象參加非公益性勞動。
(四)城市低保對象實行分類管理、定期入戶調查制度。各地應按人員構成情況分類建檔,將城市低保對象分為A、B、C三類,定期復核。A類對象為長期重點保障戶,即: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無法定的贍養人、撫(扶)養人的“三無”家庭;B類對象為長期保障戶,即:家庭成員雖然有一定的勞動能力,但能力較差,生活狀況短時間內不會有很大變化,需要長期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C類對象為短期保障戶,即:雖符合低保條件,但就業能力較強,一旦找到工作,家庭收入就高出低保標準。對A類家庭,每年復核一次;對B類家庭,每半年復核一次;對c類家庭,每季度復核一次。
(五)城市低保實行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差金額有升有降的動態管理機制,做到定期復查、及時調整。管理審批機關應及時將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申請人納入城市低保范圍。
低保對象在家庭人口或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變化后1個月內,通過社區居委會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報,按程序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城市低保金手續。不再符合低保條件的,管理審批機關應及時辦理取消低保待遇手續,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六)建立城市低保“漸退”機制,對積極就業并及時申報退出城市低保的家庭,從家庭收入已達到或超過當地低保標準下月起,管理審批機關按照其原來享受的城市低保補助水,續發3個月低保金。
(七)城市低保工作實行信息化管理。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低保對象檔案和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應做好低保申請人入戶調查的信息采集工作;縣級民政部門應做好低保對象的信息錄入工作。
縣級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應按照一戶一檔的要求,建立低保對象家庭檔案,并設立專柜保存管理。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保管的低保檔案包括低保對象申請表、調查審批表、補差金額調整表、發放名冊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保管的低保檔案包括評審花名冊、評審記錄、發放名冊等;社區居委會負責保管的低保檔案包括評議小組會議記錄、發放名冊、公示名冊等。
八、城市低保資金管理
(一)城市低保資金來源包括。
1、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2、上級財政補助的資金;
3、其他資金。
(二)城市低保所需資金,由各級政府分級負擔,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縣級財政部門應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下設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分戶,用于城市低保資金收支的管理與核算。
在每年年底前,各級民政部門應根據本年度城市低保對象人數及資金發放情況,編制下年度城市低保資金預算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法定程序列入年度預算。預算執行中需要調整的,民政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按法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執行。
本年度城市低保資金有結余的,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結轉下年度使用,統一列入下年度城市低保資金支出預算計劃。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城市低保資金使用情況,并編制年終決算,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三)城市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遵循“民政部門核定對象和標準,財政部門核撥資金,金融機構代發到人”的管理原則。縣級民政部門按照城市低保實際人數和所需金額,應于每月月底前編制下個月資金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在對同級民政部門報送的資金支出計劃審核后,根據月支出計劃提前將所需資金撥付到受委托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城市低保對象名冊和補助金額,按時足額將低保金發放到城市低保對象個人帳戶。
(四)各地城市低保工作所需業務經費,按照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則,在部門預算中統一編制,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業務經費主要用于低保核查、建檔、培訓、信息系統建設和低保工作日常管理等方面的開支。
九、城市低保工作監督與檢查
(一)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建立和完善低保公示制度,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公共場所、政務公開欄、宣傳欄等形式,公開低保政策、低保標準、申請審批程序、低保金發放、低保對象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二)縣(市、區)民政部門應設立意見箱和咨詢投訴電話,受理居民的咨詢、舉報、投訴。對群眾反映和舉報的問題應逐一登記,及時調查處理,并向有關人員反饋。
(三)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加強城市低保資金的管理。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跟蹤監督、審計城市低保資金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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