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改善我市困難及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根據(jù)《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閩政〔2015〕6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建立和實施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是切實保障基本民生,加快我市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堅持需求導向、待遇適度,制度銜接、全面覆蓋,堅持公開、公、公正原則,實行實名制管理、屬地管理和動態(tài)管理。
第二章 補貼對象和標準
第三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補貼對象:城鄉(xiāng)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當?shù)爻青l(xiāng)低保標準100%-130%的重度殘疾人、60周歲及以上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擴大到其他低收入等困難殘疾人。
第四條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補貼對象: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的重度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其他殘疾人,逐步推動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長期照護殘疾人的護理補貼制度。
第五條 補貼標準:
(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每人每月150元。
(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一級重度殘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級重度殘疾人每人每月50元。
今后將根據(jù)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和殘疾人生活保障、長期照護需求變化,適時調整兩項補貼標準。
第三章 申辦程序及發(fā)放
第六條 申辦程序:
(一)符合享受兩項補貼的殘疾人由本人自愿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殘疾人的法定監(jiān)護人,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事宜。
(二)申請材料: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材料:申請補貼本人的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第二代殘疾人證、低保證或家庭收入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福州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材料:申請補貼本人的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第二代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福州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批表》。
(三)殘疾人所在村(居)委會及時對申請人實際情況進行核實,將申請人情況在村(居)委會公共、醒目位置公示5天無異議后,在《申請表》(一式三份)上簽署意見并將公示材料予以留存。
第七條 逐級審核審批程序:
(一)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政府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xié)同辦理”機制,對殘疾人兩項補貼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在《申請表》(一式三份)上提出初審意見。
(二)鄉(xiāng)鎮(zhèn)(街道)初審合格材料報送縣(市、區(qū))級殘聯(lián)進行相關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
(三)縣(市、區(qū))殘聯(lián)將審核合格的相關材料轉送縣(市、區(qū))級民政局,縣(市、區(qū))民政局對低保及家庭年人均收入在當?shù)爻青l(xiāng)低保標準100%-130%的重度殘疾人身份的認定,可依托民政社會救助已有的臺進行審核確認,提出審批意見。
(四)審定合格材料由縣(市、區(qū))級民政部門會同縣(市、區(qū))級殘聯(lián)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第八條 殘疾人生活補貼由省、市、縣(市、區(qū))三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擴面后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市級補助標準仍然按照榕民〔2014〕353號、榕財社〔2015〕7號文件規(guī)定的補助標準執(zhí)行,即: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省定標準50元部分,五城區(qū)扣除省財政補助外,市財政給予50%補助,其余縣(市)除了省財政補助外,不足部分由縣(市)財政自行承擔;市提高標準100元部分,閩清、永泰由市財政全額補助,其余縣(市)區(qū)市財政給予75%補助。殘疾人護理補貼扣除省財政補助外,市財政對永泰、閩清給予全額補助,對五城區(qū)給予50%補助,對連江、羅源給予40%補助,對福清、長樂、閩侯給予20%補助。
第九條 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fā)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民政部門根據(jù)經批準的補貼名單、補貼金額,統(tǒng)一按社會化形式發(fā)放,通過金融機構社會化發(fā)放方式按月直接存入殘疾人賬戶中,并注明補貼類型(“生活補貼”、“護理補貼”或“兩項補貼”)。
第十條 建立數(shù)據(jù)庫,民政及殘聯(lián)部門定期復核,加強對基本信息的實時監(jiān)測、比對、歸納分析和實行殘疾人兩項補貼應補盡補、應退則退的動態(tài)管理。動態(tài)管理內容包括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發(fā)生變化、補貼是否及時足額發(fā)放到位等。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兩項補貼應停止發(fā)放:
(一)殘疾人死亡的;
(二)殘疾人戶籍遷出本市的;
(三)發(fā)現(xiàn)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發(fā)放條件的。
第四章 相關政策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yǎng)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要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做好補貼資格審定、補貼發(fā)放、監(jiān)督管理及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發(fā)放使用情況每年的社會公示等工作,推進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與相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制度有機銜接。
第十四條 殘聯(lián)部門要及時掌握殘疾人需要、嚴格殘疾人證發(fā)放,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相關審核、監(jiān)督工作。
第十五條 加強政策宣傳。充分考慮殘疾人獲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實際困難,采用靈活多樣的形式進行宣傳解讀,確保殘疾人及其家屬知曉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內容,了解基本申領程序和要求,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解釋工作,及時組織實施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
第十六條 縣(市、區(qū))民政及殘聯(lián)部門應加強殘疾人兩項補貼專項資金和制度實施情況績效自評,建立健全績效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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