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邯鄲將實行新的農村拆遷補償政策,那一米能補助多少錢?
具體有以下四個方面的改變:
一、改變補償規則,實現雙向補償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房屋所有權屬于農民個人,因此在之前的拆遷補償中,只有農村房屋的拆遷補償。
不過從2018年開始,農民不僅可以領到農村房屋的補償,而且還可以領取宅基地的補償,實行雙向補償制度。
二、擴大補償范圍,提高補償金額
從2018年開始,拆遷補償范圍將不僅限于農村房屋,將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農民的固定財產:農房以及房屋內的裝修。另一方面,其他財產:地上附著物補償比如農民的果園菜園,或者水井廁所等。
另外,農民在拆遷時可以獲得最低2萬元的拆遷過渡期安置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基地、配套設施、租賃費)等。
三、實現多樣化補償方式供農民自由選擇
農村房屋拆遷的補償方式有2種:一種是貨幣補償,即根據農民被損失利益的總價值折合成人民幣進行補償。第二種是等價置換,即農民可以在政府規劃區域內本著多退少補的原則選購商品房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兩種補償方式可結合使用。農民朋友可以自由選擇其中一種!
除此之外,國家在新的農房拆遷補償項目中增加了兩個小的項目:宅基地的補償、社會保障補償。
宅基地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地上附屬物以及青苗補助費。
對于被征地拆遷的農民,將會被納入到養老保障體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遷農民的未來養老問題。
四、更改原有的計算方法
拆遷補償金額=宅基地面積*拆遷補償單價+農民固定財產(房屋)估價+安置費+農村其他財產補助(附著物+其他建筑物)
被拆遷的補償范圍:包括農民的房屋、房屋的裝修、以及院內附著物,如農民自家種的果樹、蔬菜等;還有廁所、水井等建筑。
其次就是對農民的安置費用,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草房每方米補償1900元
磚瓦房每方米補償2400元
搗制或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方米補償2800元
樓房(二層以上)每方米補償3300元
地上(下)附著物使用等價補償標準
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4種無證房屋也可獲得全額拆遷補償
為了彌補農村拆遷賠償中的不合情理的地方,體現出人性化拆遷,從2018年起,以下4種無證的房屋也可以獲得全額的拆遷賠償款了。
上個世紀50年代到60年代的房屋
上個世紀50年代到60年代,由于特殊的歷史背景的原因,雖然很多房屋都沒有證件,但是這些房屋也是合法的,拆遷戶可以獲得全額的拆遷補償款。
房屋依法修建,享受法律的保護
在房屋進行建造時,房子符合當地建房政策和相關規定,這樣才可以獲得賠付。
代代流傳下來的祖宅
老房子、祖上留下來的房屋,只要能夠證明是屬于自己家庭的產業,拆遷時也是可以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款的。
城鎮化規劃的區域范圍
由于農村城鎮化速度的加快,一些地方被規劃進行重新修建,這樣的情況是可以獲得賠付。
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新舊政策對比圖
新規(2018) | 舊規(2012) | |
鼓 勵 | 鼓勵實行貨幣化安置; 實行貨幣補償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一次性發給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補助費。 鼓勵城中村自愿實施改造。 | 無明確 |
征 收 決 定 | 邯鄲市中心城區內房屋征收項目涉及被征收房屋200戶以上和市屬以上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同意后,由區人民政府按程序作出征收決定; 涉及被征收房屋200戶以下(含200戶)的,由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500戶以上和市屬以上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涉及被征收人數量在500戶以下(含500戶)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
征 收 補 償 標 準 | 征收城市居民住宅樓房,按照證載合法建筑面積1?1.2倍進行補償。 征收城市居民住宅單層房,按照證載合法建筑面積1?1.6倍進行補償。 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其證載合法建筑面積1?1倍進行補償。 征收城中村宅基地上房屋,一戶一宅的,宅基地面積在200方米以內的(含200方米),按照宅基地面積1?1.6倍進行補償,超過部分按1?1倍補償。 一戶多宅的,首片宅基地面積按上述一戶一宅標準補償;二、三片宅基地面積200方米以內的(含200方米),按1?1倍進行補償,超過部分按1?0.8倍補償;三片以上宅基地,經國土資源、規劃部門組成專家認定委員會認定后,土地按區片地價補償,房屋按重置價補償。 多戶(人)一宅的,按照宅基地面積1?1.6倍進行補償后,安置面積達不到人均35方米的,不足部分按成本價購買。 | 征收住宅樓房按建筑面積1:1進行補償。 征收住宅房(單層,包括坡頂房)按建筑面積1:1.6進行補償。 征收城中村宅基地上房屋,按照其合法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宅基地面積1:1.6進行補償。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其合法建筑面積在同區位、同地段1:1給予補償。 |
限 期 搬 遷 獎 勵 | 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城市居民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載建筑面積,每方米200元至800元給予獎勵; 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城中村村民房屋,按照宅基地證載面積或區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的有效批劃手續占地面積,按照每方米100元至400元給予獎勵; |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向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被征收人以貨幣或者實物等方式實施獎勵,具體獎勵額度由各縣級政府制定并報市征收部門審核,但最高不得超過合法補償面積的30%。 |
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征收本市中心城區內叢臺區、復興區、邯山區、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適用本辦法。
邯鄲市中心城區的范圍:北至青蘭高速,東至環城高速?邯濟鐵路?京港澳高速公路一線,南至環城高速(南段),西至南水北調總干渠,即國務院批準的《邯鄲市城市總體規劃》209方公里范圍。
第三條房屋征收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邯鄲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督。
叢臺區、復興區、邯山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是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主體。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受市政府委托,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邯鄲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對各區房屋征收部門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規范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本級政府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有關部門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盈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征收工作的,應當向其出具委托協議書。委托協議書應當明確委托范圍、權限、工作經費以及其他相關內容。
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實施單位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實施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具備與房屋征收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法律服務人員以及其他必備的工作人員。接受委托的征收實施單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邯鄲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應建立征收專業人員、評估專業人員等人力資源庫和信用檔案,每年度進行公布。并對全市房屋征收專業人員、評估專業人員以及與征收相關聯的人員進行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意見。
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二)規劃部門出具的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意見。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意見。
第九條市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項目征收范圍,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區域內公布。自房屋征收范圍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分割轉讓和分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非住宅房屋租賃;
(五)戶口的遷入;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將前款所列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公安、工商、住房保障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條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屋征收工作需要,提供房地產交易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內容包括:
(一)被征收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員基本情況;
(二)被征收范圍內居民房屋地址、權屬、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
(三)被征收范圍內城中村村民房屋及宅基地面積等情況;
(四)被征收房屋范圍內的構筑物、附屬物等;
(五)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等情況;
(六)被征收人擬選擇補償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調查登記的情況。
調查登記結果需要公開的信息,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被征收人對公布的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進行核實。
第十二條被征收居民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薄的記載為準,城中村的宅基地一般以宅基地證載面積為準。對房屋使用性質或建筑面積有異議的,對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宅基使用地證的,其使用性質及建筑面積或宅基地面積,由市規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房產管理等部門,自征收部門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照各自職責做出書面認定。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和臨時建筑,組織國土資源、規劃、住房保障房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能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四條調查、登記、認定結束后,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要點,結合被征收人意愿,房屋征收部門應委托設計單位編制該建設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報市規劃部門預審。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在制定補償方案前,應當委托專業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擬征收區域進行標準評估。房地產評估機構產生應采取公開選舉或抽簽方式,受邀的估價單位數量應為不少于三家的單數。由邯鄲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組織區征收部門,按照上述辦法產生擬征收范圍內的補償標準預評估房地產估價單位。區征收部門與預評估單位簽訂委托協議。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登記、標準評估、預審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一)征收范圍、補償的方式;
(二)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類型市場補償價格;
(三)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均價格、預審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總設計方案及交房條件等情況;
(四)過渡方式、期限和臨時安置過渡補助標準;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助;
(六)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補償;
(七)獎勵標準;
(八)簽約期限;
(九)其他應納入的補償方案內容。
第十七條由區征收部門組織區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審計、環境保護、住房保障房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對擬定的補償方案進行論證。
論證后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要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30日。征詢意見截止后,將征求意見情況以及修改的情況再次公布,公布的時間不少于15日。
第十八條因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一半戶數以上的被征收人認為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情況修改補償方案。
第十九條鼓勵城中村自愿實施改造。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村民自愿實施村莊改造的,由村民自治組織按照本辦法和《邯鄲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提出改造意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征得95%以上的村民同意后,逐級向區政府提出申請,由區政府按程序實施征收改造。
第二十條項目所在地的區政府,按有關規定組織對擬征收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劃出風險等級,作出風險預案,形成房屋征收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一條邯鄲市中心城區內房屋征收項目涉及被征收房屋200戶以上和市屬以上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同意后,由區人民政府按程序作出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房屋200戶以下(含200戶)的,由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并提供所需產權調換房屋的房源。
第二十三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助和獎勵辦法及標準、簽約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及期限、安置房情況、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四條委托征收實施單位進行房屋征收的,可以核定與征收補償工作相適應的工作經費并計入征收成本。工作經費原則上控制在征收補償安置總費用的3%以內。其內容主要包括:設計、評估、測繪、調查、摸底、取證、動員、訴訟、執行、拆除、垃圾清運等費用。
第三章 補償安置
第二十五條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助;
(三)因征收商業等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助;
(四)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的補償;
(五)被征收房屋的附屬物、構筑物的補償;
(六)其它。
第二十六條對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房屋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同區域類似房地產市場價。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房屋的評估,應當由具有三級以上(含三級)房地產評估備案證明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同一個被征收項目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征收范圍內較大的可由兩家以上房地產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房地產評估機構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征收評估信息;
(二)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報名;
(三)按照報名順序公布評估機構名單;
(四)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門公布評估機構名單后7日內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并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
(五)被征收人協商不成或不將協商意見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抽簽等方式決定。采用投票方式時超過50%以上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50%應采取抽簽等方式決定。
(六)評估機構確定后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向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評估委托合同。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地產評估工作。
邯鄲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每年應公布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征收人選擇。
邯鄲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組織成立由估價、規劃、工程、定額、法律、征收、測繪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邯鄲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具體職責和運行方式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評估機構應當指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照片等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評估機構應當向委托單位出具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并在征收范圍內公示7日,公開征求意見,存在錯誤的應予修正。公示期滿后,評估機構應提供被征收范圍內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評估報告分別轉交被征收人。
第三十條被征收人對評估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評估機構的復核評估有異議,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當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從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該鑒定意見為最終認定意見。
第三十一條在房屋征收中,房屋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應向估價機構如實提供征收估價中所必須的資料,協助評估機構進行實地查勘。如不提供相關資料,拒絕評估人員實地查勘,致使房屋評估無法正常進行的,評估機構可以參照同區位、同類型的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鑒定。
第三十二條被征收房屋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由被征收人選擇。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征收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
(二)工礦企業等專業性較強難以確定產權調換方案的,可以對其實行貨幣補償;
(三)產權不明或產權有糾紛的,對其實行產權調換;
(四)產權人下落不明的,對其實行產權調換。
第三十三條實行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可以每月或每季支付臨時安置費或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在簽約期內,被征收人應當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筑面積、用途、類型、結構、樓層等;
(二)補償方式;
(三)貨幣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結算方式等;
(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筑面積、結構、樓層、差價計算方式;
(五)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遷費、臨時安置費;
(六)停產停業補助等;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示范文本由邯鄲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監制。
第三十五條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十六條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應當將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租賃憑證等相關資料一并繳回,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到國土資源、住房保障房產管理等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被征收房屋騰空后統一實施拆除。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實施,征收部門應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施工合同,約定安全、進度等相關責任和義務。房屋征收完成后,對被征收房屋實施拆除期間,房屋征收部門致函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單位,上述單位應積極配合,并在7日內中斷供電、供水、供氣、供熱。
第三十七條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支持房屋征收工作,應及時辦理被征收人的戶口、子女入學、轉學等社會保障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加強對房屋征收補償檔案的管理。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補償決定和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一)產權不明晰,無人管理的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的,或繼承人不明確的;
(三)房屋所有權有糾紛,尚未依法解決或正在訴訟的;
(四)被征收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五)被征收人不進行協商的。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征收部門或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對被征收房屋勘察,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條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應當公,載明有關征收補償的事項,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中確定的被征收人搬遷期限應不少于15日。
第四十一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區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區人民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搬遷。催告書送達10日后仍未搬遷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申請強制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資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征收補償決定及送達文書;
(三)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等相關資料;
(四)當事人的意見及催告情況;
(五)強制周轉用房的有效證件;
(六)補償資金或產權調換的房屋;
(七)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單位不能擅自違法征收,擅自違法征收的由區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征收,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市房屋征收部門對全市的房屋征收項目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擅自違法征收或擅自抬高或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等違規行為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門上報市政府,責令其停止征收行為,并通知行政審批、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停止對其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第四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房屋征收部門要不定期地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征收過程中違反政策規定和程序的,報市政府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六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七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回遷安置房(產權調換房)辦理確權手續,按原面積或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免交房屋交易契稅。
被征收人持征收回遷安置協議和區征收部門出具的回遷人姓名和回遷套數的證明,辦理確權手續。
第四十九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法規辦理,政府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已摘牌但未取得拆遷許可證或拆遷許可證到期未延期的項目,由摘牌企業籌措資金,征收部門按征收程序進行補償安置。
邯鄲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實 施 細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號)、《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邯鄲市中心城區以內叢臺區、復興區、邯山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冀南新區單獨制定征收補償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條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安置實行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選擇,鼓勵實行貨幣化安置。
第四條被征收房屋的補償估價,是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樓層、朝向、成新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
對采取產權調換安置的,因戶型設計不可分割造成增加面積部分,10方米以內(含10方米),由被征收人按成本價購買,超過10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第五條城中村房屋征收項目,需要完成集體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后,按程序實施征收與補償安置。無宅基地證但持有有效土地批劃手續的,需經區國土資源部門認定后予以補償安置。
第六條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第二章 城市居民房屋補償安置標準
第七條征收城市居民住宅樓房,按照證載合法建筑面積1?1.2倍進行補償。
第八條征收城市居民住宅單層房,按照證載合法建筑面積1?1.6倍進行補償。
第九條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其證載合法建筑面積1?1倍進行補償。
第十條征收城市居民單門獨院房屋,其覆蓋的合法房屋院落面積應給予補償。其住宅房屋占地以外的院落土地按住宅房屋補償單價的二分之一給予補償,非住宅房屋占地以外的院落土地按照非住宅房屋單價二分之一給予補償,住宅與非住宅共有院落的按房屋加權均評估單價的二分之一給予補償。院落土地和附屬物不做產權調換。
直管公有住房和自管公有住房通過房改變為私有房屋的院落和國有劃撥土地的院落不予補償。
本實施細則所稱院落土地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發放給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登記證上載明的面積,扣除房屋占地面積所剩余的土地面積。
第十一條征收國有直管公有住房和自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持有效租賃房證,選擇貨幣補償的,經產權人同意,按房屋補償單價2/3對承租人給予補償;剩余款項支付給被征收人。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可以在征收前對該房屋進行公房改變為私有房屋后進行安置,也可以產權調換后與產權人繼續保持租賃關系。征收前符合房改購房政策規定但沒有變為私有房屋的,可按房改價格購買或經產權人同意,按市場評估價格購買變為私有房屋。
征收國有直管非住宅公房,執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的承租人提供有效租賃證明,選擇貨幣補償的,經產權人同意,按補償單價的2/3對承租人給予補償,剩余款項支付給被征收人,也可以產權調換后與產權人繼續保持租賃關系。
無租賃房證但征收前有租賃合約的,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城市居民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載建筑面積,每方米200元至800元給予獎勵;超過規定期限的不予獎勵。不同征收項目的具體獎勵額度,由區政府結合項目情況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確定。
第三章 城中村村民房屋補償安置標準
第十三條征收城中村宅基地上房屋,按照其合法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宅基地面積或有效批劃手續確定的宅基地面積進行補償。具體補償安置標準如下:
一戶一宅的,宅基地面積在200方米以內的(含200方米),按照宅基地面積1?1.6倍進行補償,超過部分按1?1倍補償。
一戶多宅的,首片宅基地面積按上述一戶一宅標準補償;二、三片宅基地面積200方米以內的(含200方米),按1?1倍進行補償,超過部分按1?0.8倍補償;三片以上宅基地,經國土資源、規劃部門組成專家認定委員會認定后,土地按區片地價補償,房屋按重置價補償。
多戶(人)一宅的,按照宅基地面積1?1.6倍進行補償后,安置面積達不到人均35方米的,不足部分按成本價購買。
第十四條既無宅基地證,又無有效土地批劃手續的,按2012衛星航拍圖確認存在的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補償,土地按照區片地價補償。
第十五條對無批劃手續國土資源部門又不予認定的,不予補償。
第十六條城中村內道路占地和空閑地不予補償。公益房屋按原規模予以重建或按評估價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城中村村民房屋,按照宅基地證載面積或區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的有效批劃手續占地面積,按照每方米100元至400元給予獎勵;超過規定期限的不予獎勵。不同征收項目的具體獎勵額度,由區政府結合項目情況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確定。
第四章 有關補助補償
第十八條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附屬物等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僅一套合法房屋產權且無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補償安置后,住房總建筑面積不足30?的,按30?安置。安置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同等條件下應優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條征收國有出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其土地面積遠遠大于房屋面積的,其房屋按照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補償;也可以采取房地分離的辦法,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補償,其土地按照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
第二十一條補助費用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15元/?*月;
(二)停產停業補助費:臨街門市40元/?*月,其他非住宅房屋30元/?*月;
(三)搬家補助費:住宅10元/?,非住宅15元/?;
(四)空調移機補助費:掛機150元/臺、柜機200元/臺;
(五)寬帶和電話、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寬帶和電話88元/臺、有線80元/戶。
采取回遷產權調換安置的享受兩次搬家補助費。上述各種補助計算的面積基數為城市居民原合法有效的證載建筑面積和城中村村民原合法有效的宅基地(批劃手續)證載面積。
上述標準由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結合物價等相關部門適時調整公布。
第二十二條實行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可以每月或每季支付臨時安置費或停產停業補助費。
新建產權調換房屋過渡期限:6層以下的不超過18個月,7層至11層的不超過24個月,12層以上的不超過36個月。
由于征收人原因延長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產停業補助費,超過6個月以上的增加25%,超過12個月上以的增加50%,超過18個月以上的增加75%,超過24個月以上的增加100%。
實行貨幣補償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一次性發給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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