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職工受傷害或者被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明。
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二十條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有權管轄的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在30日內補正全部材料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 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1年提出申請的;
(二)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屬于《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并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證據。
第二十三條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結論,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和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應當核發《工傷證》。
用人單位不得扣留《工傷證》。
二、北京市職工1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573966元、最低為114793元;
2、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最低不得低于382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7086元x60%x90%=3826元)
3、養老保險待遇: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到達退休年齡,享受養老待遇,停發傷殘津貼。
三、北京市職工2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531450元、最低為106290元;
2、傷殘津貼: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最低不得低于361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7086元x60%x85%=3614元)
3、養老保險待遇: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到達退休年齡,享受養老待遇,停發傷殘津貼。
四、北京市職工3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488934元、最低為97787元;
2、傷殘津貼: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最低不得低于3401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7086元x60%x80%=3401元)
3、養老保險待遇: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到達退休年齡,享受養老待遇,停發傷殘津貼。
五、北京市職工4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446418元、最低為89284元;
2、傷殘津貼: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最低不得低于3189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7086元x60%x75%=3189元)
3、養老保險待遇: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到達退休年齡,享受養老待遇,停發傷殘津貼。
六、北京市職工5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382644元、最低為76529元;
2、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本人工資的70%(最低不得低于2976元/月),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8個月的本人工資)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兩項計算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五級共計算36個月,即255096元;
七、北京市職工6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340128元、最低為68026元;
2、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六級傷殘的,為本人工資的60%(最低不得低于2551元/月),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5個月的本人工資)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兩項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六級共計算30個月,即212580元;
八、北京市職工7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276354元、最低為55271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2個月的本人工資)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2個月的本人工資):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七級共計算24個月,即170064元;
九、北京市職工8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233838元、最低為46768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9個月的本人工資)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9個月的本人工資):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八級共計算18個月,即127548元。
十、北京市職工9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191322元、最低為38264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個月的本人工資)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個月的本人工資):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九級共計算12個月,即85032元。
十一、北京市職工10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148806元、最低為29761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個月的本人工資)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個月的本人工資):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十級共計算6個月,即42516元。
備注:
1、以上賠償金額標準按北京市度全市職工均工資為85038元,月均工資為7086元為基數計算。
2、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195元。
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均工資的300%計算,即本人工資最高以21258元(7086x3)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均工資的60%計算,即本人工資最低以4251.6元(7086x0.6)計算。
4、本賠償數額只適用于北京市各區縣。
第二十四條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診斷證明書,確定工傷職工的傷害部位或者職業病名稱。由工傷直接導致的疾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一并列入傷害部位。
第二十五條 認定工傷后,職工應當在依據《條例》第四十五條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中選擇1至2家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工傷醫療機構)就醫。
職工選定工傷醫療機構滿1年后,可以重新選擇。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傷殘等級鑒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鑒定、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確認和配置輔助器具確認。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者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愈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書面向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交工傷認定結論、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診療病歷等資料。
工傷職工認為工傷直接導致其他疾病的,還應當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和相關的確認結論,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情況復雜的,鑒定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專家組認為需要做進一步醫學檢查的,可以要求工傷職工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醫學檢查。檢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期限內。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并書面說明原因。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三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勞動能力鑒定程序適用于復查鑒定。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給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是否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 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繼續休假證明的,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不同意延長的,由用人單位向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確認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
第三十三條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被供養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工傷職工工資證明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
(一)被供養人屬于孤寡老人、孤兒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
(二)被供養人屬于養父母、養子女的,提交公證書;
(三)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第三十四條 因工死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
第三十五條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其所在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應當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基本養老金時,工傷職工基本養老金低于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第三十六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收回《工傷證》并交至經辦機構,辦理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一)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二)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5至30個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其中: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
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五年(含五年)的,應當支付全額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扣除全額的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七條 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后,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已退休的工傷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未居住在本市的,可以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后,工傷職工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工傷職工實際情況,由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協商確定補助金額并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當由工傷醫療機構提出建議,經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到依據《條例》第四十五條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輔助器具安裝、配置結算的具體規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傷殘津貼待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本市職工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條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復查鑒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發生變化的,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次月起,其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做相應調整。
第四十一條 領取工傷待遇的人員喪失享受條件的,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及時告知經辦機構。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延伸閱讀:北京市發布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試行辦法
如果基金用于工傷的支付費用減少20%,下一繳費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按原費率的80%繳納即可。而如果建筑項目出安全死亡事故,則其工傷保險額至少上浮10%。昨日,市人力社保局發布《北京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試行辦法》,辦法指出,本市開始對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實施浮動費率,安全生產環境差、事故率高的參保單位就要適當上浮工傷保險費率。
據記者了解,本市從7月1日起將工傷保險費率由原來的三類細化為八類,最低的基準費率為0.2%;最高的為1.9%。而昨日發布的《北京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試行辦法》指出,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將視其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的增長率以及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情況、企業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實行浮動,其中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現行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現行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而這一浮動費率從下一繳費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實施。
費率下浮的情況包括:-50%≤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增長率≤-20%的,繳費費率下浮一檔;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增長率<-50%的,下浮二檔;用人單位在被評為一級、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后,連續三年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零增長的,繳費費率下浮一檔;繳費費率下浮后,發生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增長的,恢復原繳費費率。
費率上浮的情況包括:(一)20%≤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增長率≤50%的,繳費費率上浮一檔;(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增長率>50%的,繳費費率上浮二檔;(三)上一自然年度發生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死亡1人的,繳費費率上浮一檔;(四)上一自然年度發生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和列入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黑名單”的企業,繳費費率上浮二檔;(五)上一自然年度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次性重傷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繳費費率上浮一檔;(六)上一自然年度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次性重傷10人及以上的,繳費費率上浮二檔。
對于事故多發的建筑企業,辦法強調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以承包單位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基數, 發生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死亡1人的,工傷保險費的數額上浮10%;發生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的,工傷保險費的數額上浮20%;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次性重傷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工傷保險費的數額上浮10%;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次性重傷10人及以上的,工傷保險費的數額上浮20%。
延伸閱讀:北京市發布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試行辦法
日,市人力社保局發布《北京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試行辦法》,北京市開始對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實施浮動費率,安全生產環境差、事故率高的參保單位就要適當上浮工傷保險費率。
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將視其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的增長率以及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情況、企業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實行浮動,其中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現行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現行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而這一浮動費率從下一繳費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實施。
費率下浮的情況包括:-50%≤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增長率≤-20%的,繳費費率下浮一檔;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增長率<-50%的,下浮二檔;用人單位在被評為一級、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后,連續三年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零增長的,繳費費率下浮一檔;繳費費率下浮后,發生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增長的,恢復原繳費費率。
費率上浮的情況包括:(一)20%≤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增長率≤50%的,繳費費率上浮一檔;(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增長率>50%的,繳費費率上浮二檔;(三)上一自然年度發生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死亡1人的,繳費費率上浮一檔;(四)上一自然年度發生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和列入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黑名單”的企業,繳費費率上浮二檔;(五)上一自然年度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次性重傷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繳費費率上浮一檔;(六)上一自然年度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次性重傷10人及以上的,繳費費率上浮二檔。
對于事故多發的建筑企業,辦法強調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以承包單位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基數,發生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死亡1人的,工傷保險費的數額上浮10%;發生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的,工傷保險費的數額上浮20%;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次性重傷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工傷保險費的數額上浮10%;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次性重傷10人及以上的,工傷保險費的數額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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