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和提高省直管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的通知,表示2018年1月1日起,提高省直管(即省醫保中心參保)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大病保險(含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提高后,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報銷限額提高到10萬元、職工大病保險(含公務員醫療費用補助)年度最高報銷限額提高到50萬元。
附原文內容:
山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 西 省 財 政 廳
關于進一步完善和提高省直管單位
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的通知
各省直管醫療保險參保單位:
為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進一步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負擔,切實把改革成果轉化為人民群眾的健康福祉和獲得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健康山西2030”規劃綱要》和晉政辦發【2011】108號文件精神,決定提高省直管(即省醫保中心參保)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大病保險(含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
1.提高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參保人員在一類、二類、三類收費標準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時,發生符合政策規定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在職職工分別為82%、88%、94%;退休人員分別為87%、93%、95%。
2.提高最高支付限額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10萬元。
3.調整診療項目自付比例
參保人員住院期間,使用《山西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中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時,個人先自付5%,其中,使用進口醫用材料的個人先自付20%。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的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二、提高職工大病保險(含公務員醫療費用補助)待遇水
1.提高最高支付限額
職工大病保險(含公務員醫療費用補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50萬元。
2.調整住院支付比例補助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政策范圍內的個人自付費用(除個人先自付費用),公務員醫療費用補助60%,醫療照顧人員補助70%。
3.對參保人員進行二次補償
年度內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大病保險(含公務員醫療費用補助)按規定支付后,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個人自付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再由大病保險(含公務員醫療費用補助)按70%的比例給予支付。
三、加強組織領導
進一步調整省直管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待遇,事關省直管單位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省醫保中心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做好待遇調整后的基金運行分析,視情況可適當提高籌資水,確保基金穩運行;各用人單位要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費和大病保險費用。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同推進,將好事辦好、實事辦實。
本通知從201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2018年大病救助標準有哪些變化呢?其報銷比例是多少呢?報銷范圍有哪些?具體整理如下:
大病救助標準
1.城鄉低保對象、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因病(傷)住院,經新農合、居民醫保和大病保險報銷后,按照60%比例給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頂線為20000元;
2.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7~10級舊傷復發殘疾軍人)因病住院,經新農合、居民醫保、大病保險和優撫部門專項救助報銷后,每人每年最高給予20000元救助;
3.低收入困難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難以負擔的困難群眾因病住院,經新農合、居民醫保和大病保險報銷后,按照20%比例給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頂線為10000元。
4.城鄉低保對象住院救助金額達到封頂線后,自付費用以10000元為起點,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比例進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過40000元;其他救助對象住院救助金額達到封頂線后,自付費用以10000元為起點,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比例進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過20000元。
大病救助報銷比例
1.門診統籌鄉、村補助比例分別提高到65%、75%。
2.一級醫療機構住院費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設起付線;
3.二級醫療機構補助比例提高到75%~80%;
4.三級醫療機構補助比例提高到55%~60%。
5.省三級醫療機構補助比例提高到55%。
6.兒童先心病等8種大病新農合補助病種定額的70%,肺癌等12種大病,新農合補助病種定額力爭達到70%。
大病求助群體
1.社會散居孤兒;
2.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7~10級舊傷復發殘疾軍人);
3.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難群眾;
4.患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支出過大家庭難以負擔的城鄉特殊困難群眾;
5.見義勇為負傷人員;
6.以及區縣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困難群眾;
7.城鄉低保對象;
8.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大病救助范圍
尿毒癥、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病、耐藥性結核、艾滋病機會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惡性腫瘤放化療、腎透析、器官移植術后服抗排斥藥。
大病不予求助范圍
1.吸毒、賣淫、嫖娼、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行為;
2.醫療美容、保健性質理療;
3.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由他方承擔醫療費用賠付責任;
4.不能按照區縣民政部門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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