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5日,天津市工商局曾針對福建、浙江等地運進的螃蟹“過度捆綁皮筋”,開展為期兩月專項檢查,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將商家此類行為定性為“侵權”。
陳捷律師還向福州市工商部門提出建議,“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有關部門完全可以制定地方性指導意見,規范綁蟹繩,對行業有效監管。”
他山之石
有些省市出臺的相關規范性文件,值得參考與借鑒。沈陽市工商局嚴禁螃蟹經營者故意加粗螃蟹綁繩,并以加粗綁繩增加螃蟹銷售利潤的行為。否則,將按照“采用不正當手段使商品數量、重量短缺”查處,進行警告、處以違法所得1至5倍罰款等,甚至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廈門市也明確規定上市銷售的螃蟹每500克標重允許捆綁物重量小于40克。超過標準的,工商局將要求螃蟹經營戶自行將所售螃蟹“松綁”;如超出標準太嚴重,工商局將沒收產品,核銷貨款,并可處以該批產品貨值1至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此外,在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等一些國家,規定捆綁螃蟹要用很細的膠絲,這種膠絲幾乎不占什么分量。
沃爾瑪賣過期海苔被訴生產日期實為保質日期
超市銷售的韓國海苔中文標簽注明的生產日期實為保質期,職業打假人閻先生以超市賣過期食品構成欺詐為由,將北京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建國路分店告上法庭,要求對方退一賠十。昨天上午,朝陽法院審理了此案。
包裝上韓文翻譯錯誤坑人
據閻先生說,2013年8月,他在沃爾瑪建國路店購買了16包單價為19.8元、產地為韓國的海苔,共計316.8元。根據海苔包裝上的中文標簽顯示,生產日期為2012年12月5日,保質期1年。食用后,他發現口味不對,感覺有股哈喇味兒,于是請懂韓語的朋友查看外包裝。朋友稱,根據包裝上印著的韓文,2012年12月5日是海苔的到期日期,根本不是生產日期,而他購買之日海苔早已過期。
“到期日期被翻譯為生產日期,這不是坑老百姓嗎!”閻先生認為,沃爾瑪超市公開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過期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判決對方退一賠十,即返還購物款316.8元,賠償3168元。故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購物款316.8元,賠償3168元。
據悉,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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