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殘疾人生存發展權益,做好殘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解決殘疾人特殊生活困難和長期照護困難,根據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云政發?2016?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 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全面建立昆明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簡稱兩項補貼)制度,逐步健全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殘聯配合、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補齊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短板,讓困難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提高生活質量,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同步實現小康。
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需求導向、待遇適度的原則;
(二)堅持公、公開、公正的原則;
(三)堅持政策銜接、全面覆蓋的原則;
(四)堅持屬地管理、動態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
二、 補貼對象、標準和時間
(一)補貼對象。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對象為具有我市戶籍、持有昆明市殘聯核發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屬于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擴大到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的認定標準由各縣(市)區政府參照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長期照護支出,對象為具有我市戶籍、持有昆明市殘聯核發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其他殘疾人,逐步推動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長期照護殘疾人的護理補貼制度。長期照護是指因殘疾產生的特殊護理消費品和照護服務支出持續6個月以上時間。
(二)補貼標準。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按照每人每月50元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按照一級每人每月100元、二級每人每月50元發放,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適時調整。
(三)補貼發放時間。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自2016年1月1日起發放。
三、 申領程序
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窗口書面申請,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等代為辦理申請事宜。申請、審核、審批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請。本著自愿申請的原則,申請人根據申請補貼類型分別填寫《昆明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核登記表》(附件1)或《昆明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核登記表》(附件2),并提供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殘疾人證等有關證明材料(各一式兩份),向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殘疾人還須提供低保證原件。
(二)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托“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在接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信息公開臺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在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同時將登記表及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并報縣(市)區殘聯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全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及時通知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三)審核。縣(市)區殘聯接到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審核工作并在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同時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轉送同級民政部門審定。不符合條件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告知原因。
(四)審批。縣(市)區民政部門接到申請材料后,應依托家庭經濟情況核對機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審核。審核合格的名單應在本級民政部門政務信息公開臺上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在登記表上簽署審定意見,并將其中一份審核合格的材料轉送縣(市)區殘聯存檔。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殘聯,并告知原因。審核合格的材料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四、 資金籌集與發放管理
(一)資金籌集。補貼資金通過中央和省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市和縣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福彩公益金、社會捐助收入等渠道籌集。
(二)分級承擔。兩項補貼所需資金實行分級負擔制,除中央和省級補助外,其余部分由市、縣兩級財政按規定比例共同承擔:
1. 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安寧市、經開區、高新區、滇池國家旅游度假區、空港經濟開發區,經費自行承擔,市級財政不補助。
2. 嵩明縣、宜良縣、石林縣、富民縣、晉寧縣、陽宗海風景名勝區,按照4:6比例,市級財政補助40%,縣區承擔 60%;
3. 東川區、祿勸縣、尋甸縣、倘甸產業園區和轎子雪山旅游開發區,按照8:2比例,市級財政補助80%,縣區承擔20%。
各縣(市)區在市級確定的標準和范圍基礎上可再提高補貼標準、擴大補貼范圍,所需資金,由各縣(市)區自行安排解決。
(三)資金發放。兩項補貼實行社會化發放,嚴格按照“殘聯審核、民政審定、財政部門核撥資金、金融機構代發到人”的規程,實行國庫統一集中支付制度,減少中間環節,規范發放名稱,于每月10日前通過經辦金融機構轉賬存入本人賬戶或監護人賬戶。實行涉農、低保等資金“一卡(折)通”的地方,應當將補貼資金納入“一卡(折)通”統一發放。特殊情況下需要直接發放現金的,要制定專門的監管辦法并報上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杜絕冒領、重復領取、克扣等現象。
資金審核發放程序為: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市級補助資金每年預算后直接下達給各縣(市)區,縣殘聯將審核符合享受《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人員統計表》(附件5)于本月30日前報縣民政局,民政局連同低保家庭中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人員一并審定,于每月3日前將《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人員統計表》(附件4)和《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人員統計表》(附件5)報縣級財政局核撥資金,縣級財政局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上級補助資金連同縣級配套安排資金從縣級國庫調入代發金融機構代發專戶,代發金融機構應該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財政局核撥資金提供的《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人員統計表》和《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人員統計表》名冊和金額,將補貼資金轉入涉農、低保等資金“一卡(折)通”,對賬存折內摘要欄應分別打印注明“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項目。每月10日前兌現到補貼對象手中。
(四)資金管理。市、縣(市)區兩級民政、殘聯、財政部門負責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政策運行的指導檢查、資金分配和管理工作。各縣(市)區民政、殘聯、財政于每年7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市級配套資金預算申報表》(附件3)報市民政局、市殘聯、市財政局報表數據統計截止時間為6月30日。市民政局、市財政、市殘聯將以資金申報表為準預算下一年度市級配套資金,不足部分由縣(市)區自行補足。
五、 補貼對象管理
(一)動態管理。各縣(市)區要統籌建立兩項補貼工作信息網絡臺,加強對基本信息的實時監測、比對、歸納分析和動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兩項補貼定期復核制度,實行應補盡補、應退則退的動態管理,及時將不符合條件的對象退出補貼范圍。低保家庭困難殘疾人定期復核和低保對象復核同步進行,重度殘疾人可每年復核1次。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殘聯要結合殘疾人證的辦理情況,定期核實殘疾人數量、殘疾等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況等基礎信息,并及時辦理增發或停發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止發放兩項補貼:殘疾人死亡的;殘疾人戶籍遷出我市的;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條件的;發現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其他不符合發放條件的。
(二)遷移管理。補貼對象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遷移的,應按申領補貼程序向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轉檔申請,經縣(市)區殘聯、民政部門審核后辦理轉檔手續。遷入地縣(市)區民政部門、殘聯根據遷出地縣(市)區民政、殘聯開具的轉檔函接收檔案。遷出地從開具轉檔函的次月起停發補貼資金,遷入地從遷出地停發之月起計發。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作機制。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把全面建立兩項補貼制度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殘疾人事業發展、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內容,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和“民生惠民實事”,保障兩項補貼工作長效開展。要進一步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殘聯配合、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民政部門要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做好補貼資格審定、補貼發放、監督管理等工作,推進兩項補貼制度與有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制度有機銜接。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及時足額安排補貼資金及工作經費,確保兩項補貼制度順利實施。殘聯組織要發揮代表、服務、管理職能作用,及時掌握殘疾人需求,嚴格殘疾人證發放管理,做到對象精準、陽光透明,確保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做好兩項補貼的政策咨詢、申請受理、資格初審、信息報送、日常監管等工作。
(二)健全服務體系,推進政府購買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引導市場服務、鼓勵慈善志愿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殘疾人工作。健全補貼與服務相結合的殘疾人社會福利體系,促進殘疾人服務業發展。探索推進殘疾人照護體系與老年人照護體系的整合,推動老年人、殘疾人服務項目和服務資源共享,逐步建立包括老年人、殘疾人等功能障礙人員在內的長期照護體系。
(三)加強監督檢查,落實責任追究。各級政府要將兩項補貼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重點抓好落實,市人民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民政、殘聯、財政等部門要定期開展兩項補貼工作績效評估,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形成兩項補貼工作信訪和投訴舉報核查制度,及時處理殘疾人及其他困難群眾的投訴建議,不斷完善有關政策,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對重視不夠、管理不力,因兩項補貼工作不到位造成惡劣影響的縣、區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要進行問責;對違規操作、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補貼的單位和個人,要追回補貼資金,計入社會信用體系,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
(四)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相關部門要做好兩項補貼宣傳解讀工作,確保殘疾人及其家屬知曉兩項補貼制度內容,了解基本申領程序和要求。要認真組織學習培訓,充實基層工作力量,正確組織實施好兩項補貼工作,協助殘疾人便捷辦理有關手續。引導全社會更加關心、關愛殘疾人,弘揚中華民族互助共濟的傳統美德,為貫徹落實兩項補貼營造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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