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并對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和國土資源、建設、行政執法、工商、審計、財政、民政、稅務、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應當對全市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五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六條 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發展改革、規劃和國土資源等部門提出申請,有關部門應當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出具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文件;
(二)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出具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文件;
(三)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出具項目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文件;
(四)需要出具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房屋及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租賃;
(四)企業工商登記;
(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規劃和國土資源、建設、工商、民政、稅務等部門暫停辦理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八條 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九條 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征得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同意后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根據公眾和被征收人意見修改后的方案,在征求意見期限結束后15日內予以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法規、規章規定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一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項目涉及被征收人1000戶以上的,應當經區、縣(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房屋征收決定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五條 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征收補償協議示范文本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
第十六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七條 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對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信用管理制度,每年度公布名錄。
第十八條 評估機構的產生過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作出征收決定前,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將征收范圍、征收規模等信息在公眾媒體發布,向具備資格的評估機構發出邀請;
(二)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對評估機構核準后,將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名單在征收范圍內公示。由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發放征求意見選票,期限為10天;
(三)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統計反饋意見,并經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確認后公布結果。收回的反饋意見選票應當超過被征收人總數的50%。超過收回反饋意見選票50%且得票最多的評估機構方可確定為該項目的評估機構;
(四)評估機構選擇率達不到反饋意見選票50%的,由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選擇得票排名前3家評估機構,向被征收人再次發放征求意見選票,期限為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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