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產權證登記的用途為準。認定房屋用途以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為依據。
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由產權登記部門依照職權或者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照本條前款的規定調查確認。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變原登記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前,持有關文件向房管、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由房管、國土資源部門變更登記;其中改為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改為營業用房延續使用的,被拆遷人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并持有原產權性質為市店或持有1990年4月1日
后領取臨時營業用房規劃許可證的,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由房管、國土資源部門變更登記。
改變房屋用途,按規定應當交納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變更登記前向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補交土地收益金。
關聯法規:
第四十八條 拆遷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性非住宅用房,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實行異地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按照規劃布局,統一選址,自行外遷建設。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應外遷而無能力自行建設的單位,可按原生產規模、原建筑面積由拆遷人按照規劃布局,統一選址,給予建設。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補償金額結算非住宅安置用房的差價。
被拆遷人依法享有使用權土地的補償按第四十一條規定執行。被拆遷人擴大規模,提高標準遷建的,其增加部分費用由被拆遷人自負。
被拆遷單位涉及企業改制的,被拆遷房屋根據市政府溫政發(1999)19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拆遷房管部門公有出租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被拆遷人安置承租人,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五十條 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代管房屋無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仍由原房管部門代管;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第五十一條 被拆遷人屬于生活特殊困難人員,其被拆遷住宅用房建筑面積小于36方米(在本市市區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計算),并選擇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在異地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40方米的成套房作為安置用房。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前款所稱的生活特殊困難人員,是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當地城市居民;被拆遷住宅用房每戶建筑面積,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被拆遷人的戶籍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為依據確定。
第五十二條 拆遷營業用房以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營業房建筑面積為準。
拆遷不同區位營業用房,安置時按相應區位營業安置房進行安置。
第五十三條 拆除非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用途為住宅的,拆遷人按住宅用房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安置。
第五十四條 拆遷生產性非住宅用房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以及生產設備搬遷、安裝費,按如下規定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一)在搬遷期間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一次性補助費。一次性補助費計算公式:非住宅用房每方米租賃月均價×建筑面積×搬遷月數;
(二)拆遷非住宅用房中不可移動設備而報廢或造成設備無法恢復使用的,拆遷人應按重置價結合折舊給予補償;
(三)拆遷非住宅用房的設備搬遷、安裝費,拆遷人按國家和本市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
第五十五條 拆遷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第五十六條 拆遷人按被拆遷人房屋搬遷騰空時間先后發給被拆遷人“并列第一”或者“并列第一后”搬遷騰空順序號,經公證機關驗收確認。安置房認購摸文時“并列第一”的被拆遷人,按摸文產生安置房認購順序號;“并列第一后”的被拆遷人,由公證機關按其實際騰空時間的先后順序發給安置房認購順序號。安置房認購時,被拆遷人憑安置房認購順序號在規定的安置房中認購定位。
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時間內提前騰空房屋的,拆遷人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十七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24個月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
過渡期間的周轉用房可以由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決,也可以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有權選擇具體過渡方式,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
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得到安置用房的4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
第五十八條 拆遷住宅房屋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按以下標準發放:
(一)房屋建筑面積在100方米以下的,搬家補助費每戶為600元;
(二)房屋建筑面積在100方米以上、200方米以下的,搬家補助費每戶為700元;
(三)房屋建筑面積在200方米以上的,搬家補助費每戶為800元。
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周轉用房遷往安置用房時,拆遷人應當再次支付搬家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部門根據物價水調整,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十九條 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拆遷人應當從其搬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4個月內支付其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當地租賃與被拆遷房屋相當面積、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費用的均價格確定。具體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部門根據本市市區物價水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臨時安置補助費可根據物價水調整,每年公布一次。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在其搬遷后,按規定一次性支付被拆遷人4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超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
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周轉用房應當與被拆遷房屋的條件相當,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
第六十條 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搬遷時,所在單位應當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證明,給予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3天假期,不影響其工資和評獎。
第六十一條 拆除產權屬于學校、醫院、敬老院、幼兒園、影劇院、居委會等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騙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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