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按照縣政府發布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就征收補償的具體問題與被征收人協商,并協助縣征收辦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7.負責處理因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產生的信訪維穩問題;
8.協助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9.協助開展征收補償決定作出前的相關工作;
10.督促被征收人按期騰地,同時負責項目安全管理工作;
11.其他涉及項目范圍內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三章 征收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 申請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征收房屋的單位(業主單位)應當向縣征收辦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項目申請表;
2.項目立項批文和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
3.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規劃調查藍線和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及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
4.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土地調查紅線、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
5.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建項目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決定前程序
(一)征收范圍公告:縣征收辦對經審核認為符合征收法定條件且申請資料齊全的項目,將征收房屋范圍報縣政府批準后公布。
(二)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縣征收辦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縣規劃建設局、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管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國土局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各相關單位在收到暫停辦理通知后需在文件送達回執單上簽字蓋章予以確認。
(三)征收工作委托:縣征收辦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項目所在鎮街)簽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工作委托協議。
(四)摸底調查: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委托負責調查登記的具體工作。
(五)房屋調查結果公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項目所在鎮街)將調查的結果書面上報縣征收辦,縣征收辦審核后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項目所在鎮街)應當及時調查核實。
(六)征求意見公告:縣征收辦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縣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步驟、補償方式、補償和補助及獎勵標準、征收簽約期限等。
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七)征求意見修改情況公告:縣政府將征求公眾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50%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縣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八)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1.縣征收辦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初步意見。
2.由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召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會,與會部門對初步意見進行討論和論證并提出意見或建議。縣征收辦根據意見或建議,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初步報告,報縣政府審查,審查通過后,出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抄送縣維穩辦備案。
(九)未登記建筑認定:縣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由縣政府組織縣規劃建設局、縣國土局、縣征收辦等有關部門以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項目所在鎮街)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的建筑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十)編制預算:縣征收辦根據前期調查情況和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編制項目補償資金預算。
(十一)資金到位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至長沙縣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賬戶后,縣征收辦開具資金到位證明。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決定
(一)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還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3.已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4.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5.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至縣征收辦賬戶。
(二)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補償
(一)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
(二)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
1.評估機構的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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